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2-06-17 17:45:12 网络61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所有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户按规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所有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按时交纳水费。各用水户应当把水费列为生产费中的一项支出,按规定交纳。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效益。第四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水费标准第五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状况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第六条 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元至七元。旱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二元至三元。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抽水灌区和井灌区,除水费外,还应交抽水、提水动力费。

(二)渔、苇、牧、林业水费。

渔业用水:一千亩以下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至五厘;一千亩以上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至二厘。苇区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厘,或按亩收费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角,或按芦苇收购基价的百分之五收水费,或按芦苇加工品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一收水费。牧、林业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抽水工程供水,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抽水动力费。

(三)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

工矿企业用水:消耗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分;循环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分五厘。城镇生活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分。

(四)水力发电用水水费。

结合其他用水的,可按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百分之八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水费三倍收费。小水电(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按上述标准百分之八十收费。

(五)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收费。

(六)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排水的工矿企事业,按照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核定水费。机电排水站,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排水动力费用。第七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按保护面积或按工矿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一角。工矿企业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二交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一交纳费用。受益范围明确的涝区按排涝面积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一角,农村非种植户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一交纳费用。第八条 与灌区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灌区水源工程(如水库),灌区管理单位从当年实收水费中提成百分之二十五,交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属于补水性质的水源工程,提成百分之十五,或按实际补水量收费,每补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厘。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第九条 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计收。水利部门管理的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费;城建部门管理的工程,由城建部门指定单位收费:工矿企业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管理的工程,由各自工程管理单位收费。第十条 用水单位要安装水表计量;现无水表的,应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农业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工矿企业、城镇生活、水力发电用水以及渔、苇、牧、林业等用水均以专用渠道进水口为计量点。主要为工矿企业单位供水修建的水利工程,应按设计供水能力全额收费。第十一条 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商请当地银行代收,由工程管理单位付给直接经办单位当年实收额百分之零点五的手续费,回收尾欠水费的手续费为百分之一。农业水费及堤防、涝区工程管理费可计算在承包农田提留费中。第十二条 农、渔、苇、林、牧业水费,每年秋后交纳,年终结清,不留尾欠。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用水,实行按季收费。

自来水收费标准如何计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第三条 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第四条 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第二章 核算对象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第六条 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第三章 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 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水资源费,指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二)“营业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三)“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等。

(四)“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水管单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四章 核算方法第九条 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第十条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对于专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一)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

防洪库容

防洪服务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死库容+兴利库容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二)为排捞、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涝服务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三)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 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 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水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二十七条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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