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标准正文

   2023-02-18 18:47:10 网络400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1 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标准正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1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

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 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 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

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 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 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 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 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

称。

2.7.1 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 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

或“减少”等。

2.8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 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 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

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

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

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

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 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

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

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 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

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

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1 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 中的其他成分。

5.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

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 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

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

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 和表C.4。

5.3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 中相应的一

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1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 克(g)和(或)每100 毫升(mL)和(或)每

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

点或推荐量规定。

6.2 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

限值应符合表1 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 当标示GB14880 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 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

所列营养素之后。

表1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6.4 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预包装食品指的是什么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本标准代替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以下情况需要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

1、之前是预包装行业并且已经拿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2、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无需办理备案

3、预包装食品取得备案后,若增加其它食品项目,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撤销备案。

以下情况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散装食品销售(含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如按斤称的零食;

2、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儿奶粉等);

3、其他类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分类;

4、熟食类食品制售(如快餐、小炒);

5、冷食类食品制售(如凉菜、卤菜);

6、生食类食品制售(如水果);

7、糕点类食品制售(如饼干,面包,蛋糕);

8、自制饮品制售(如自制果汁、奶茶);

9、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预包装食品是指: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简单说,就是指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这一确定的量值应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标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饭等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近年来,某些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仅简单地标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字样,而具体品种并不明确,实际上使用的多种食品添加剂,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如果不标明具体名称,食品经营者可能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的幌子下,使用大量复合食品添加剂,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还有些食品生产者,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使用化学式名称,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些化学式名称可能闻所未闻,但若告知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般都会知道。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为了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营养成分和含量具有显著的差异。如果食品标签上标称具有某些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标称营养成分达到一定含量而实际上低于标称含量,必将影响婴幼儿的成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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