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放必须符合以下四方面要求:
1、多措并举
多措并举指的是地面抽采、井下抽采和投产前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方法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加以选择。
2、应抽尽抽
应抽尽抽指的是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应当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瓦斯含量。
3、抽采平衡
抽采平衡指的是矿井瓦斯抽放能力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4、效果达标
效果达标指的是通过抽采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如下规定要求: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³/min) 工作面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扩展资料:
瓦斯抽放方法按瓦斯来源不同,可分三类:
1、抽放开采煤层本身的瓦斯。开采高沼气厚煤层时,瓦斯主要来自开采层本身。抚顺煤矿在煤巷掘进前,从底板岩石巷道打钻穿透煤层,钻孔中插入钢管并将孔口周围密封,瓦斯从插管中抽出。因抽放超前于掘进、回采,使采掘工作减少了瓦斯威胁,此法又称“钻孔预抽瓦斯”。
2、抽放邻近煤层中的瓦斯。在多煤层矿井,用长壁工作面回采时,顶底板岩层和煤层(包括可采层与不可采层)卸压,瓦斯流动性增加,大量涌入工作面,危害生产。通常在回采前打钻孔到顶板或底板的邻近煤层,回采后瓦斯大量流入钻孔,通过孔口插管,将瓦斯抽出。
3、抽放采空区的瓦斯。有的矿井采空区大量涌出瓦斯,可在采空区周围密闭墙上插入钢管;也可以从巷道向采空区打钻孔,抽放瓦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瓦斯抽放
百度百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排放瓦斯措施
1.第1小项补充规定: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积聚、异常涌出,要在16小时内汇报公司通防部,并有专门记录备查。瓦斯超限、积聚、异常涌出处理完一周内,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将事故经过、原因、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通防部。延期汇报一次扣5分,隐瞒不报一次扣10分。
2.第2小项:
(1)掘进工作面应安设2块瓦斯检查牌板(掘进工作面风流、回风流),距离掘进迎头不得大于50m;采煤工作面应安设3块瓦斯检查牌板(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回风隅角),瓦斯检查牌板安设在距离工作面不大于50m的回风巷道中,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2)瓦斯检查牌板包括如下内容:日期、班次、地点、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岩巷及不易自燃煤层煤巷掘进除外)、温度、检查人、检查时间。
(3)正常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由专职瓦斯检查工进行巡检,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为3-5小时;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
(4)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硐室中使用的机电设备的地点(3台开关以上的地点)、有人作业地点及其他地点,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3.第3小项:
(1) 停风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为临时停风。临时停风地点必须在独头巷道口不超过3m处设置栅栏、挂明显警标牌或派专人在巷道口的新鲜风流中看守,严禁人员入内。
(2)瓦斯管理重点区的掘进巷道临时停风恢复通风时,要在检查瓦斯的同时检查氧气。
(3)封闭临时停工地点可使用两板闭之间充填高分子发泡材料的方式封闭。
4.第4小项: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临时停风,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风区队和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风流途径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排放瓦斯工作由救护队执行。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凡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必须编制专门的措施,且由矿山救护队执行。瓦斯排放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一处扣5分。
法律分析: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排放:1、因停电、检修或其它故障主扇停止运转时;2、局扇停风,巷内瓦斯超限时;3、凡检查出瓦斯局部超限、积聚时;4、启用密闭巷道时;5、巷道贯通前(20米)距离时;6、排放串联通风的瓦斯时。二、瓦斯排放必须遵循“撤人、断电、控制浓度”的原则进行排放。三、瓦斯排放必须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排放措施。四、主扇排放瓦斯:1、因停电等原因造成主扇停风时,由主扇司机负责,立即打开防爆门和井上其它风门,使井下立即处于自然通风状态,井下人员由班组长、瓦斯员、安全员负责将全部人员及时撤离到进风巷安全地点,如主扇停风超过30分钟,井下全部人员必须立即全部沿进风巷撤出至地面。2、主扇启动时,由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通风等有关人员用主扇排放全矿井瓦斯。启动主扇时提前打开机房短路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并设专人检查风机出口瓦斯浓度不超过1.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运转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员方可入井检查瓦斯状况,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峒室等地点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瓦斯员才可以通知调度向井下送电,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法律依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六)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重点监察下列内容: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
(二)安全投入;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瓦斯抽放系统;
(六)通风系统;
(七)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八)“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九)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
(十)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对重点矿井实施重点监察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三)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四)有关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到位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一)瓦斯超限生产的;
(二)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不高、抗灾能力低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六)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风、循环风、风流短路的;
(七)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
(八)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有以上2款情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向被监察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跟踪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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