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胶的水汽渗透率怎么测

   2022-08-24 15:37:08 网络810
核心提示:目前所使用的药用干燥剂主要是硅胶干燥剂;无色透明状球形颗粒,一般要求其含水量<2%,室温条件下,空气相对湿度≥90时,其吸附量要≥35%根据行业标准的规定,硅胶干燥剂的吸附量(也可以理解为吸水率,但不完全正确。硅胶不仅仅吸水,还可以吸附气体

硅胶的水汽渗透率怎么测

目前所使用的药用干燥剂主要是硅胶干燥剂;无色透明状球形颗粒,一般要求其含水量<2%,室温条件下,空气相对湿度≥90时,其吸附量要≥35%根据行业标准的规定,硅胶干燥剂的吸附量(也可以理解为吸水率,但不完全正确。硅胶不仅仅吸水,还可以吸附气体。但由于在一般环境下吸附气体的量非常少,基本忽略不计了)的测定法有两种:静态吸附法、动态吸附法。由于行业标准中将静态吸附法定为仲裁法,所以我只给你介绍这一种方法。静态吸附法(仲裁法):将一定量硅胶粉碎,用850pm试验筛(5.2.1)过筛,均匀混合,在170℃一190℃的烘箱中加热2小时。取约0.3g~0.5g迅速地置于称量瓶中,并尽量摊平均匀,立刻盖紧瓶塞,放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准确称量m,精确至0.0002g,分别放入一定空气湿度(分别为RH=20%,RH=50%,RH=90%)的密闭容器中,并在(25士2.5)℃条件下保持48小时,之后取出立刻盖紧瓶塞并称量n,精确至0.0002g,然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得出吸附量。吸附量=(m-n)/m%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空气相关湿度是用配制不同浓度的硫酸水溶液而制得的。如果没有条件制得,可以用简单的空气湿度表测得当前空气的湿度,然后依照上述法操作,也可获得在当前空气湿度条件下的吸附量,当然,结果不是很准确。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CD有质量问题能不能投诉

一、江苏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 人事争议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五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二)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共同开展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且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当事人书面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15日内或者当事人同意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第十三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不予确认决定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确认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调解组织也可以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移交、邀请进行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的调解期限不超过15日,调解期限不计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限。 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章仲裁 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在本辖区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巡回仲裁庭。 第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总人数应当是单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组成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会、相关部门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委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建设成为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按照统筹兼顾、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仲裁院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和办案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为方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必要时可以设立临时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标志显著、庭貌庄严。参加庭审的仲裁员和记录人员应当统一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第二十二条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并参加国家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培训,考试合格,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可以申领仲裁员证。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省级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二)省人民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四)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五)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六)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分别向 合同履行 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 管辖权 ,由最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指定管辖 。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等情况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 代理 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条劳动者委托除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以外的公民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人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身份证 明和劳动者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相关证明。公民代理人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人不得从事风险代理。代理人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应当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所依据的 证据 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 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 第三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等单位就案件事实部分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核定。受委托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 举证责任 。 第三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公开 开庭审理 ,但当事人协议 不公开审理 ,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最迟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期限,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二)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三)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专业性问题进行核定的(四)案件处理需要等待 工伤认定 、 劳动能力鉴定 或者 司法鉴定 的(五)公告送达的(六)其他需要中止计算仲裁期间的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终结审理: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放弃申请权利的(二)涉及经济利益的劳动人事争议,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同意继续由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四)其他需要终结审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仲裁决定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二)是否需要回避的(三)中止、终结或者恢复审理的(四)撤销不予受理通知或者案件的(五)撤销并重新组成仲裁庭的(六)准予撤回仲裁申请的(七)补正调解书、裁决书笔误的(八)撤销仲裁裁决并重新审理的(九)不予确认调解组织调解协议效力的(十)其他需要仲裁决定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仲裁后至仲裁裁决前,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因被申请人主体有误、放弃仲裁申请等原因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准予其撤回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被申请人反申请的,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被申请人反申请的继续审理。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需要由第三人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征询申请人是否同意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同意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人不同意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5日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以自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人事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书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其继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终结审理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 经济补偿金 或者 赔偿金 ,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且仲裁裁决确定的每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12个月金额的,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第四十七条仲裁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文书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保留相应的网页记录。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通过布告形式公布。布告应当张贴在用人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自布告张贴次日起,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二)先予执行裁决书(三)裁决书的送达回执。 第四十九条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以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简易程序: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在3人以内的(二)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标的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和适用法律清楚的。 第五十一条适用特别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予以 立案 ,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采用庭外调解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在15日内结案,结案方式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5日内经2次调解仍未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转入简易程序处理,仲裁期限从转入简易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仲裁建议书,收到仲裁建议书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提供虚假证据的(三)有义务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而拒不提供的(四)利用仲裁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违反仲裁庭纪律或者扰乱仲裁庭秩序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其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但已生效超过1年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除外: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四)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五)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重新 审理期限 从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就业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3日"、"5日",指工作日。有关证据、送达、期间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障。 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办法》和2005年12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令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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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的情况,有专门的三包法规规定

2、笔记本的LCD的保修期是1年,如果有质量问题卖家没有尽到保修义务,根据三包规定第29,30条,你可以打12315向消协投诉,或者打12365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3、对于笔记本电脑国家规定允许存在不超过三个的坏点,即液晶显示器上出现的亮点、暗点和坏点的统称。这是根据行业标准《信息技术设备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SJ/T11292-2003),“点缺陷”分为4个等级:一级是“零缺陷”,随后质量要求逐步下降;三级质量要求基本上等同为“3个或3个以上坏点”。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xfbh/gjj/200709/t20070924_245396.htm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三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置并被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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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买的海尔笔记本发现有屏幕上有二个小小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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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王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王旭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 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第十四条 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交验、试机;

(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

(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

(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

(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 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条 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第十八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 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 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

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五条 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依照本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农机产品品牌、型号等与要求三包的农机产品不符的,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农机用户凭原始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第三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第三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第三十三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

国家鼓励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农忙时期开展现场的有关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的,三包有效期自农机用户的请求之日起中止计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数延长;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五条 农机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农机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条 赠送的农机产品,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二)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

(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因三包责任问题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农机用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农机用户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质量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的状况;或者农机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农机产品不符合生产者在农机或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质量问题包括:

(一)严重质量问题,是指农机产品的重要性能严重下降,超过有关标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围;或者农机产品主要部件报废或修理费用较高,必须更换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自身出现故障影响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

(二)一般质量问题,是指除严重质量问题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包括易损件的质量问题,但不包括农机用户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维修、保养、调整或检修方法能用随机工具可以排除的轻度故障。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见本规定附件2。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简称农机用户),是指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农机产品的供货商或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产品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四条 农机产品因用于非农业生产活动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修理、更换或退货条件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

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表(略)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三、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四、插秧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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