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途 :CHD-80数字切菜机是最新采用数字化技术研制的新型切菜机。本机主要用于各种茎叶类软菜切断,以及细长类硬菜切片或丝,是蔬菜加工行业制作保鲜蔬菜和脱水蔬菜较理想的加工设备。
二、特点 :CHD-80数字切菜机采用旋转的刀盘切削,将各种蔬菜切成段或片,具有切面质量好,所切蔬菜长度误差小,切片厚薄均匀,切面组织新鲜,不破坏纤维组织的特点,同时该机切菜效率高,操作方便,能耗低,卫生,安全,高效,是蔬菜加工行业的理想设备。
1、主要结构:本机主要有机架、压菜部分,输菜部分,切菜部分,传动部分,数字控制电路部分等结构组成
2、本机输菜支架、压菜部分,壳体底盘、壳体围板、机架护板等主要部件均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且输送带及压菜带采用无毒橡素材料制成,一保证长期工作不锈,不蚀,无毒。无害等特性,符合食品加工机械卫生标准要求
3、工作原理: 本机工作时,是将待切蔬菜置于输菜带上,将蔬菜输送至入料口,高速运转的切刀将其切成断状或片状
4、传动原理:本机传动系统采用了皮带传动,齿轮传动,链轮传动等多种形式,通过调整数字控制面板上的数字,来改变传动系统的转速,从而实现蔬菜长度的调整,切制出满意长度尺寸的蔬菜
三、技术参数
a生产能力:150-3000kg/h
b切刀转速:658r/min
c电机功率:Y990-4
1.1kw HCD63/52 80/500W
2. 切块:装上订制刀盘总成切茎叶类物料,块形为10×10-25×25。如需切成20×20以上时,则安装备用的刀盘窗口蒙板,单窗口切割。
3. 切丝:更换订制刀盘总成,3×3-8×8,长30以内的丝、条、丁。
4. 斜切:改变刀具与送料槽安装角可切30°-45°斜形,分水平式和削切式斜两种。
5. 切料长度:主轴正常810转/分,送料槽由0.75kw电磁调速电机或变频器通过1:8.6减速箱、皮带轮传动。操作时只需手旋调速表旋钮即可获得切料长短。
6. 产量:500-2000kg/h
7. 外形:1200×680×1350, 送料槽140×1000。
8. 重量:220kg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切菜机的市场需求
中国快餐消费则有63%喜爱中式快餐,经常光顾洋快餐的消费者仅仅占20%。虽然洋快餐一度受到中国消费者的广泛青睐,但中式快餐仍然以其丰富,口味多样而更加贴近中国人的饮食习惯。西式快餐品种口味较为单一,以高蛋白,高热量,高盐,高糖和多味精为特点,中式快餐与之相比,则采用中国传统的烹饪方法,有着较为合理的营养和膳食搭配。
口味上更符合中国大众的饮食习惯,菜品的选择性更强。从消费水平来讲,也较为符合中国国情。快餐的社会需求不断扩大,市场消费的大众性和基本需求性特点也表现得更加充分,快餐市场充满机遇,肥硕的市场,巨大的机会,谁能抵挡?
切菜机的用途及优势分析
切菜机 用途:
将根茎类:马铃薯、芋头、蕃薯、瓜类、竹笋、洋葱、茄子;
菜叶如芹菜、大白菜、高丽菜、菠菜等长条状之物切成丁、片、丝、条状。
切菜机优势:
有可拆卸输送带,清洗方便,没有卫生死角,符合卫生标准;(各种机型可选择)
产量大,一小时产量达到500-1500KG/每小时。(各种机型可选择)
速度快,部分机器同样时间可以抵25人工作量。(各种机型可选择)
不锈钢材质,经久耐用。(各种机型可选择)
各种片、丝、丁、斜片,一台机械,多样选择。(各种机型可选择)
操作简单,一学便会。(各种机型可选择)
使用切菜机请注意,谨防切到人
1.切菜时,切菜机 启动后切勿将手伸入离心滚筒、拨盘中或竖刀下面,不能将手伸入压菜带,一定距离压菜带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容易被卷入或卡住。
2.长期使用一定定期检查开关和电源线是否破损,受潮、进水等现象,以防发生漏电导致触电,为保证安全,请在机器的接地标志部位接连地线。
3.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输送带和压菜带发生松动,应及时调紧螺丝,但注意两边的松紧程度,不要让带发生跑偏现象。
4.机器保持清洁,尽量避免接触水,经常在注油口加注机油,注意机器的维护。
希望这些基本的操作能帮助到广大客户朋友安全使用切菜机,更好的利用切菜机创造更多的财富
做酱菜加工都需要必备什么样的条件?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名称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起草小组人员
本公司生产的****是以****而成**食品。
本产品保存了**的固有香气,并配有含有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口味**,是一份新颖、完整、方便的即食食品。
经检索,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为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贸活动的依据。
本标起草小组成员情况为: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务 专业及技能
制定原则
1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所有技术指标都与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对应指标相符;没有相关产品的标准时,采用对该技术指标有最大影响的原材料的对应指标;
3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主要技术指标、试验及验证方法的资料 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资料
1、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外观形态和预期要求确定,并参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的要求制定。
2、理化指标: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类似产品标准并通过实际检测能达到而确定,其中:
水份根据**的口感要求确定;
铅、总砷、汞按照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菜肴的酸价和过氧化值根据原料大豆油的指标确定,符合GB 1535大豆油的要求;
**的黄曲霉毒素根据原料大米的指标确定,符合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的要求。
3、微生物指标:根据GB/T 4789.26的规定而确定。
4、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验证与试验方法资料
1、感官指标:根据产品在对应检测项目上的实际要求和隐含要求,参照GB/T 10786确定。
2、理化指标:
水分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总砷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铅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汞按照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黄曲霉毒素B1按照GB/T 5009.22的规定执行;
固形物含量按QB 1007的规定执行。
酸值按GB/T 5009.56中2.2规定方法提取脂肪,按GB/T5530规定的方法测定。
过氧化值按GB/T 5009.56中2.2规定方法提取脂肪,按GB/T 5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氯化钠:按GB/T 12457的规定执行。
3、微生物指标:按照GB/T4789.26规定执行。
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本标准的原料要求、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关键工序要求和最终产品指标与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应部分的要求持平。
具体引用的主要标准为:
原材料:水: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1354 大米
牛肉:GB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猪肉: GB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
鸡肉: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大豆油: GB 1535 大豆油
豆腐干:GB/T 23494 豆腐干
大豆: GB/T 8612 豆制食品业用
马铃薯:DD33/549.3-2002无公害马铃薯 质量安全要求
胡萝卜:NY 5048-2001 无公害食品 胡萝卜
笋干: DB35/T735—2007 闽笋干
加工过程: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关键工序:SN/T0400.6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6部分 热力杀菌
终产品要求:GB/T 1489.26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1535 大豆油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实施该标准的设备和人员情况
主要设备情况:
切肉机、切菜机:产地台湾
空气压缩机:产地德国
灌装机:我公司自行研发设计,委托杭州工厂制作
杀菌釜:产地河南
夹层蒸煮锅:产地河南
自动包装机:产地山东
人员情况:
公司现有职工200多人,各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0人,中高层管理人员15名,专职检验与监督人员8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总职工数的比例为12.5%。
主要的参考标准和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由政府食品生产加工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必备生产条件、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审查及对产品进行强制检验,确认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准许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行政许可制度。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经申请、审查后,发放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出厂销售时必须加印(贴) “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一、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对象包括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及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包括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3类39个产品。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其中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二、申请条件
在申请“QS”生产许可证时,相关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3.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含加工助剂)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污染的原材料或者非食品包装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4.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安全指标。
5.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商品包装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6.出厂销售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和要求。
三、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5.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8.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9.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审查与获证
为了实施好对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提高发证质量、提高发证率、提高发证效率,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证后监管。只有如此,才能既管好获证企业,又禁止无证生产,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准入中种种可能存在的不良现象和问题。
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根据规定,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审查中心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按照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标志QS标志的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表示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由企业自行加印(贴)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
监督检查
为防止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发生,促进企业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质检部门对实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和获证企业从事获证范围内的产品生产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等,并进行无证查处,对发证监管部门、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切菜机的主要参数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