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一切能够证明事实的要素。从这个意义上,国家标准作为国家认可的最高等级的技术规范,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
问题是作为国家标准,当事人有无举证的义务?“谁离证据最近,谁就有举证义务”。比如产品质量、医疗事故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行为人没有过失或者有过失,都必须以相关技术规范来界定,而相关技术规范的提出、引用,就是重要的证据,甚至在医疗事故中,连医学文献都应作为证据提供。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证据分担。比如在涉外案件中,外国法的寻找、提供,也是当事人的义务一样。不可能将众多的技术规范的查询和引用,统统推给法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低效率的,甚至会造成错案。
但法官应对相关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负有审查义务,这种审查,是法律的审查而不是技术层面的审查,如果技术规范有与基本法律原则(比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存在抵触的情形,则不能确认其效力。否则,应确认其效力。确立了证据效力的国家标准,当然可以在文书中引用,因为这些技术标准是某些案件中重要的依据,也是重要的证据。
引用的方法,是让普通的人能查询到被引用的标准且不引致歧义为要求。举例:“××委员会于××年发布的GB××《××规范》第×条第×项规定:'×××'”。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技术规范的运用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些作为了技术法律对待,有些作为证据材料对待。我个人倾向于证据材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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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关于车灯的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如何查询?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国家只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这个标准是对电动自行车规定的技术文件,不是对电动助力车或是电动三轮车规定的技术文件。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企业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但是必须到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企业标准经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电动助力车或是电动三轮车目前国家和行业都没有标准。企业应按规定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仲裁的依据。电动车的技术性能是很专业的,一般人不可能弄明白,你应该让企业提供产品标准,如果是企业标准就应该看看是不是在有效期内和是否备案,有没有质检报告等技术文件,通过这样才可以与企业打官司,否则,证据不足是不会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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