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费多少是合法的

   2023-04-25 05:43:00 网络1110
核心提示:间费2%-5%左右是合法的。居间合同的成立及费用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

居间服务费多少是合法的

间费2%-5%左右是合法的。

居间合同的成立及费用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关于居间收费法律无统一标准,各个部门或者政府存在着针对本行业的居间收费标准。比如关于房屋中介,北京住建委即出台了相应政策,明确相关收费标准。

居间协议超过几个点不受法律保护

一、居间合同国家收费标准

在居间收费标准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居间合同的费用范围,《民法典》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例如: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2、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3、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合同中委托人跳单的后果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合同参照委托合同的适用

对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中介合同当中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关于中介人的赔偿规定,有偿的中介合同,因中介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中介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中介人可以随时解除中介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中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协议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同时根据该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关于居间收费法律无统一标准,各个部门或者政府存在着针对本行业的居间收费标准。比如关于房屋中介,北京住建委即出台了相应政策,明确相关收费标准1、中介合同是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中介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中介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中介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应该怎么做?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综上所述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综上所述关于居民协议问题以上内容已经很详细了如需更多了解详情建议到有关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

在当下社会,我们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书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居间协议书4篇,欢迎大家分享。

居间协议书 篇1

甲方:上海________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1. 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依法享有期货经纪经营资格的独立的中国企业法人。

2. 乙方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 乙方愿意以居间人的身份,受甲方或客户委托为双方提供订约机会或其他推广业务。

4. 甲方亦同意接受乙方以上的申请及提供的服务。

二、居间事项

1.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委托乙方推广甲方所经营的期货业务,向甲方推荐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做出调整,而无须事先通知乙方。

2. 甲方对乙方所介绍的客户要认真负责。乙方须协助甲方收集及向甲方反馈客户在期货交易中所出现的问题。

3. 乙方须接受甲方关于对客户资信等情况了解的要求,并予以协助。

三、酬金及支付方式

1. 乙方作为居间人为甲方介绍期货投资客户,客户统一签署由甲方出具的《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按约定给乙方支付报酬。

2. 酬金计算。

根据甲方与客户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扣除相关交易所手续费、风险准备金,甲方留存单边__________元/手(铜为万分之零点__________),余额返给乙方。

交易所推出的新品种,客户手续费收取标准及返佣标准双方另行协商。

3. 酬金支付方式。

酬金按月以人民币结算。

4. 甲方第二个月20日前将上月返佣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 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账户除非乙方书面正式通知甲方修改,均被视为有效账户。

6. 税项。

乙方应得酬金中的应缴税项(含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客户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及保证金等事项管理

(2)依照本协议规定按时间向乙方发放报酬

(3)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暂停工作、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协议的权利。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本协议规定按时向甲方收取报酬。

(2)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制定的客户收费标准。

(4)不得向其介绍的客户承诺盈利,并应正确阐述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

(5)乙方应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除非得到客户正式书面的授权,不得从事指令下达、资金调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条款,由居间人承担责任。

(6)非经甲方正式授权,乙方无权代表甲方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

(7)乙方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期货公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8)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坏甲方及甲方其他业务人员、居间客户的名誉,不得扰乱甲方及其他业务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甲方和其他业务人的已有客户。

(9)乙方要终止本“期货居间协议”、离开甲方公司,须提前30日通知甲方。如在相关行业流动继续从事期货居间业务,须得到甲方公司书面认可。

五、保密

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露、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否则,守约一方有权行使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

六、其他事项

1. 乙方明白并同意乙方并非甲方的正式职工,不纳入甲方劳动编制,仅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乙方仅享有本协议规定的酬金,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权益。

2. 乙方不得以甲方职工、委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甲方各项相关业务资料,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

4.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公司规章制度作相应调整,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否则,本协议将自提出异议时自动终止。

5.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时,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甲方仍然有权视为有效账户。

6. 双方在本协议书上所确定的地点及联系方式,除非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均为有效联系地点。

七、违约责任

1.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条款及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2. 如果甲方延期支付酬金超过30天,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已经到期的酬金。

3. 如果居间人在签订居间协议后,在协议管辖范围以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居间人单独承担责任,订约公司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 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应该结清因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否则,双方仍然应该遵守第四节第二款的约定的义务。

八、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

1.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视为违约。

2. 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的书面文件,是本协议当然的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同之处,具有高于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九、争议的.解决及管辖

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生效条款

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______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有权签署)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署)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居间协议书 篇2

甲方:北京汇矿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分公司

经办人: 电 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电 话:

鉴于:

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项目的融资信息,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融资的矿业企业的信息(后简称项目信息)的居间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获取项目信息并获取利益的目的,接受乙方的居间服务。乙方利用自己的社会信息资源,通过居间活动,推广甲方服务,促成甲方与项目方的交易。

二、为便于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但甲乙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构成其他人事、行政等隶属关系,也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应独立从事居间活动,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若违反本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三、居间服务标的确定,在乙方按照甲方的基本要求将项目资料提交给甲方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居间服务证明》进行确定。

四、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下列条件、标准和方式支付给乙方居间服务费: 乙方通过居间活动,向甲方提供项目信息,成功促成甲方与矿业企业签订融资协议并完成实际投资或融资的:甲方按矿业企业实际到帐额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公式:居间服务费=实际融资额*费率)。本次协商的居间服务费率为%,即按实际融资额度的____%支付居间服务费。

支付方式为:融资服务成功且融资企业将甲方应得的第一笔收益款项划到甲方指定帐户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居间服务费的50%支付给乙方;其余款项待企业归还贷款本息(指本次经居间人介绍的贷款)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甲方规定的项目信息收集及矿业企业推荐方式从事甲方委托的居间活动。

甲方与矿业企业的交易合同,由甲方与矿业企业自行协商订立,乙方予以配合。乙方在从事居间活动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就交易内容向矿业企业作任何承诺。

六、乙方从事居间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际、差旅、支付第三方的佣金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将矿业企业推荐给甲方,并促成甲方与矿业企业就具体交易内容直接接触、磋商后,甲方与矿业企业谈判期间发生的交际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在向甲方推荐某一矿业企业期间,乙方不得同时将同一矿业企业推荐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

八、乙方从事居间活动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本协议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乙方均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非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的任何资料及相关情况透露给任何第三人。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拒付应付而未付乙方的居间服务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九、本协议履行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本协议秘密,非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人。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拒付应付而未付乙方的居间服务费。

十、本协议期限为半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若半年内甲方与乙方提供的客户未达成协议,视为协议终止。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或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解除等事由发生争议的交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

甲方:北京汇矿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______分公司

代表人:

乙方:

盖章(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居间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由乙方为甲方公司引荐承建兴国中学学生宿舍老师公寓工程。 经甲方公司开会研究决定签署此份不可撤销的居间服务费协议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条及422条、427条中对相关居间服务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授权法》,参照并按受国际ICC500/600条款中不可逾超、不可泄漏的条款制约,甲方在此向 先生签发居间协议书,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郑重作出以下付款保证,其具体内容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由 先生引荐兴国中学学生宿舍老师公寓楼工程,同意支付居间费(人民币)作为本次项目的居间服务费。

二、经乙方成功引荐该工程,甲方均按投资方式总承包商实际工程发生总数量和总造价约陆仟零柒拾玖万人民币,支付居间服务费6.5%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元,若有来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愿按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直到清偿完为止,并承担违约时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甲方就此无任何异议。

三、甲方保证出具的此支付协议书及相关证照资料,签字文书等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如果甲方不按照此协议书执行,甲方愿意承担行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乙方可以凭此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申诉权利。

四、乙方该收取的工程服务费叁佰玖拾伍万元人民币为税前所得,具体完税手续由甲方自己负责,如果需要分流,甲方将按照乙方提供的名单和帐户分别汇出或支付现金。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的方式;甲方和乙方签订居间协议时,将居间叁佰叁拾伍万元人民币支付在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居间成功,甲方进场开工时,甲方在支付乙方居间费陆拾万元整。

六、此协议书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兑现给乙方,本次承包兴国中学学生宿舍老师公寓工程不论发包方或甲方发生一切相关责任均与乙方(居间人员)无关及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七、只要甲方承建此项目工程,不管工程是否承建完毕,都需按第4第五条支付居间费给乙方。

八、以上承诺甲方付清乙方全部居间服务费后,本居间协议书自动终止,如居间不成功本居间协议也自动终止。

特此承诺;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法签字盖章: 法人签字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居间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 “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目标企业”系指 公司。其“关联企业”系指目标企业在地区开设的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合作模式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同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签订有关 销售合同,协助甲方维护与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已经形成的合同关系,协助甲方从目标企业取得购货订单。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协助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与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合同签订。

3、乙方协助甲方获取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相应合同款项。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应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① ( )乙方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签订合同总额的 %作为居间服务费用。

② ( )乙方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签订合同总额超出

元,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超出部分金额的50%作为居间服务费用,合同超出部分金额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甲方双方各缴纳一半。

2、居间服务费应在甲方与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若到期不予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居间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甲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无条件支付上述居间费用,若有违反,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并支付本协议居间服务费的3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六、保密协议

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均为商业秘密,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密,否则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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