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2022-11-11 23:40:44 网络550
核心提示: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xx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xx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xx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xx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xx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xx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xx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xx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

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xx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xx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

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xx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两个以上单位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同协商,由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设计与工艺图表;

()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xx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同进行。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nbs

p?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鉴定办法》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xx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下一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交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奖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放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第三条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对属于国家和省、部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各级地方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的鉴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本系统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第七条 对科技成果权属等产生争议时,应当在争议解决以后进行鉴定。第八条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应当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鉴定委员会应当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记入鉴定报告。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任。对鉴定评价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的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组织鉴定单位应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第十一条 军用科技成果的鉴定办法,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国防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促进国防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防科技成果是指以国防为目的或者为主要目的的科学研究和开发活动中产生的下列科学技术成果:

(一)对国防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解决国防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决策管理有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 执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国防科技成果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国防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成果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有关法规,统一颁发《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区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所属系统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进行鉴定: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调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保密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三)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预研成果应经过实验证明其成熟性及潜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软科学成果应出具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使用或采纳意见。

(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第二章 鉴定的形式第六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指标的检测、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通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将被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送请同行专家审查,提出评价意见。由组织鉴定单位将专家意见汇总作出结论。

(四)会议鉴定:对重大的国防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负责邀请五至十三名同行和使用单位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以上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应尽可能采用前三种鉴定方式。第七条 用于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对于鉴定结论中所涉及到的数据,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第八条 国防科技成果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战略武器定型工作条例》和《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定型的;

(二)已在生产、使用中证明技术上成熟,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应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写出 评价意见并出具证明的;

(三)术语国防科技成果转让的项目,已经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在应用后取得了社会效益因经济效益,并由受让方出具证明的;

(四)已授予国防专利的发明,实施后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第三章 鉴定的程序第九条 通信鉴定和会议鉴定的程序

(一)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告须对鉴定形式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同行专家或鉴定委员会候选人提出建议。

组织鉴定单位应为申请鉴定单位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的主管部门。

(二)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申请鉴定的报告后,应认真进行研究,就下列内容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1.是否同意进行鉴定。若不同意,应说明理由。

2.主持鉴定单位及鉴定形式。

3.同行专家或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4.其它有关事项。

(三)主持鉴定单位根据批准的鉴定申请报告进行鉴定。

(四)同行专家或鉴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赞成鉴定结论,方能通过,记入鉴定报告。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五)同行专家或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六)鉴定报告由主持鉴定单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批准盖章后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