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

   2022-11-30 16:16:33 网络680
核心提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是2018年01月01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适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中的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是2018年01月01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适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中的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服务取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调整系数是根据地区差异、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工程规模的不同,综合设立的调整系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评估综合调整系数是根据地区差异、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地质灾害类型复杂程度的不同,综合设立的调整系数。

地质灾害分类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3年第12号

为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组织拟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体系框架》(附件2)。现邀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煤炭、有色、化工、建材、冶金、核工业、水利、建筑等领域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单位参与编制、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拟编制或修订标准为《目录》提出的调查评价、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应急支撑、预算标准、信息系统及综合等10类145项。标准规范体系总体思路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体系框架》。

2.《目录》中已明确组织单位的,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3.鼓励提出《目录》外的标准编制建议并申报编制工作。

二、申报方式

1.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制修订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3)一式五份,于8月9日前寄送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并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注“(单位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制修订申报书”。

2.每份《申报书》对应一项标准,文件名为“(单位名称)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制修订申报书(拟制修订标准名称)”。

三、有关说明

1.每单位可申请组织或参与多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开展编制、修订工作所需的经费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承担。

3.制修订工作成果标注起草单位、起草人名单,编制者有义务负责其培训、宣传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 郝净、吴莲花,010-62113159转8010、8009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卓弘春,010-6655832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大厦2号楼1109室(邮编:100081)

电子邮箱:dzfzxh2012@163.com

附件:1.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目录(略)

2.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略)

3.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制修订申报书(略)

国土资源部

2013年7月16日

地质灾害风险基本概念及内涵

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征划分不同的地质灾害类型。目前,有多种分类方案。这里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04)的分类体系。该体系把地质灾害按照灾类、灾型、灾种三级层次进行划分或归类,灾类为第一层次,灾型为第二层次,灾种为第三层次(表1-1)。

表1-1 地质灾害分类体系

1.按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和发生处所分类

地质灾害分为地球内动力活动灾害类、斜坡岩土体运动(变形破坏)灾害类、地面变形破裂灾害类、矿山与地下工程灾害类、河湖水库灾害类、海洋及海岸带灾害类、特殊土灾害类、土地退化灾害类共8类。

2.按成灾过程的快慢划分灾型

灾害对人类影响最严重的是其活动过程。根据活动过程把地质灾害划分为突变型和缓变型。突然发生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灾害活动过程的地质灾害为突变型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过程缓慢,随时间延续累进发展的地质灾害为缓变型地质灾害。

3.根据地质灾害的特征划分灾种

(1)突变型地质灾害包括19个灾种

地震灾害、火山灾害、崩塌灾害、滑坡灾害、泥石流灾害、地面塌陷灾害、地裂缝灾害、矿井突水灾害、冲击地压灾害、瓦斯突出灾害、围岩岩爆及大变形灾害、河岸坍塌灾害、管涌灾害、河堤溃决灾害、海啸灾害、风暴潮灾害、海面异常升降灾害、黄土湿陷灾害、砂土液化灾害。

(2)缓变型地质灾害包括15个灾种

地面沉降灾害、煤层自燃灾害、矿井热害、河湖港口淤积灾害、水质恶化灾害、海水入侵灾害、海岸侵蚀灾害、海岸淤进灾害、软土触变灾害、膨胀土胀缩灾害、冻土冻融灾害、土地沙漠化灾害、土地盐渍化灾害、土地沼泽化灾害、水土流失灾害。

一、地质灾害定义

地质灾害属于灾害的一种类型,目前对灾害尚无公认的严格定义。联合国灾害管理培训教材将其定义为:自然或人为环境中,对人类生命、财产或活动等社会功能的严重破坏,它引起普遍的人类、物质或环境损失,这些损失超出了受影响的社会只利用其本身的资源所能应对的能力。

韦氏字典的定义是:一个突然发生的、造成巨大物质破坏和损失以及危难的不幸事件。

牛津字典定义为:突然发生的巨大灾祸或不幸事件。

从以上定义可知,灾害是一种自然的或人为因素引起的不幸事件(或过程),它对人

类的生命财产、社会经济活动和发展的基础——资源与环境造成了危害和破坏,是自然界的一种灾变过程。它的发生往往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灾害是由危害人类的生命财产以及资源环境损失构成的。危害是自然或人为环境中对生命财产以及资源环境或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并达到造成灾害程度的罕见的或极端的事件。危害是致灾因子,只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危害才称其为灾害。

对地质灾害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代表性的有:

地质灾害是由于地质作用使地质自然环境恶化,并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毁损或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发生严重破坏的事件(或过程)。

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天然的和人为的)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事业(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造成的灾害。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地质灾害活动及其对人类造成破坏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分类分级》采用的地质灾害的定义,侧重于地质灾害发生结果的评估等级,其定义为: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是地球在内动力、外动力或人类工程活动作用下发生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活动或破坏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与环境的不幸的地质事件。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其次包括煤层自燃、矿井突水、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

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内涵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强调致灾的动力条件,主要由地质作用形成的灾害事件才是地质灾害;第二,强调灾害事件的后果,即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产生损毁的地质事件称为地质灾害,而那些仅仅是地质环境恶化,但并没有直接破坏人类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地质事件,称其为环境地质问题。

在上述地质灾害定义的各种描述中,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可作为确定研究内容的依据。

二、地质灾害风险定义

“灾害”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一定规模的事件的发生概率。灾害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具有潜在损害性的物理过程或行为;二是表明其发生可能性的威胁状态或条件。灾害造成的后果有大有小,有的是直接的影响,有的是间接的。这取决于灾害发生区内承灾体的属性特征及其受到影响的程度(即易损性)。因此,就提出了“灾害风险”的概念,其通常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二是如果发生灾害,可能造成的后果。灾害风险水平则是二者作用的综合结果(图1-1)。

图1-1 灾害、风险因素、易损性和风险之间的概念关系(据Alexander,2002)

许多学者和机构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风险定义,其中最有影响并得到普遍公认和应用的是,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部(UNDHA)于1991年和1992年两次正式公布的自然灾害风险的定义:“风险是在一定区域和给定时段内,由于某一自然灾害而引起的人们生命财产和经济活动的期望损失值”。地质灾害风险就是地质灾害破坏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破坏的可能性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损失)两个方面。这是当今国际上最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地质灾害风险的基本定义,它是1984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研究计划中,由美国著名的滑坡专家Varnes提出,随后得到了国际地质灾害研究领域的全面认同,成为对灾害风险评估的基本模式。

根据Varnes(1984):“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因特殊毁害性现象造成的生命伤亡、财产损失和经济活动中断的预期值”。当考虑物理损失是(特定)风险可以定量表示为承灾体的预期损失(易损性乘以承灾体的价值或数量)与一定规模/强度的灾害事件发生的概率之积。总风险则是所有类型承灾体的预期损失综合乘以一定规模/强度灾害发生概率。

根据以上的阐述,可将“地质灾害”定义为其特殊的影响特征及其规模和频率而造成损害的可能的物理过程;因而,“地质灾害风险”则是伴随着地质灾害事件(如滑坡)的预期影响或损害、损失或代价。

根据上述“灾害风险”概念的阐述,以及Varnes(1984)、Fell(1994),Leroi(1996),Lee和Jones(2004)等对风险的定义,目前世界上对地质灾害风险计算,普遍采用了简单但功能强大的计算公式:

风险度(risk)=危险度(Hazard)×易损度(Vulnerability)

地质灾害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双重属性。地质灾害风险可以表达为危险性和易损性的乘积。因此,地质灾害的风险特征一方面是自然属性,表现为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内在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地质灾害风险的不确定性,反映了自然界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能力之间的关系。地质灾害发生和危害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地质灾害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地质灾害的发生受内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使人类无法准确预测和完全控制,这就构成了风险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是社会属性,表现为地质灾害的危害对象——受灾体的承受能力的不确定性,各种防灾工程的可变性,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加剧而导致不确定因素增加等,构成了风险的社会属性。

地质灾害风险程度主要取决于两方面条件:一是地质灾害活动的动力条件,主要包括地质条件(岩土性质与结构、活动性构造等)、地貌条件(地貌类型、切割程度等)、气象条件(降水量、暴雨强度等)、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工程建设、采矿、耕植、放牧等)。通常情况下,地质灾害活动的动力条件越充分,地质灾害活动越强烈,所造成的破坏损失越严重,灾害风险越高。二是人类社会经济易损性,即承灾区生命财产和各项经济活动对地质灾害的抵御能力与可恢复能力,主要包括人口密度及人居环境、财产价值密度与财产类型、资源丰度与环境易损性等。通常情况下,承灾区(地质灾害影响区)的人口密度与工程、财产密度越高,人居环境和工程、财产对地质灾害的抗御能力以及灾后重建的可恢复性越差,生态环境越脆弱,遭受地质灾害的破坏越严重,所造成的损失越大,地质灾害的风险也越高。上述两方面条件分别称为危险性和易损性,它们共同决定了地质灾害的风险程度。基于此,地质灾害的风险要素亦由危险性和易损性这两个要素系列组成。危险性要素系列包括地质条件要素、地貌条件要素、气象条件要素、人类工程经济活动要素以及地质灾害密度、规模、发生概率(或发展速率)等要素。易损性要素系列包括人口易损性要素、工程设施与社会财产易损性要素、经济活动与社会易损性要素、资源与环境易损性要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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