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等家居产品解释权不应排除消费者

   2023-01-10 12:02:26 3130
核心提示:日前,有消费者反映,其刚参加完一场地板等家居产品的1元抢拍活动后,却发现其产品的相应条款说明,拍卖的产品不能退换,相关专

地板等家居产品解释权不应排除消费者

日前,有消费者反映,其刚参加完一场地板等家居产品的1元抢拍活动后,却发现其产品的相应条款说明,拍卖的产品不能退换,相关专家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板等家居产品解释权不应排除消费者

笔者浏览了多个家居购物网站,发现确实有网站在搞低价抢拍地板等家居产品的活动时有相应的条款,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此外,在日常的家居生活或消费过程中,“该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条款也屡见不鲜。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北京市消协就对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过点评和发布,其中“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就在其中。消协曾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可见,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来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经营者不得擅自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3月15日起实施的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北京市工商局方面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新修订《消保法》的第二十六条是关于消费合同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该条款说明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具体义务和违反本条义务的法律责任。

就“最终解释权”的问题,记者咨询12315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涉嫌不公平格式条款,如果发现商家的这种行为,地板消费者可以向1231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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