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赔偿政策

   2022-10-18 06:03:12 网络600
核心提示:A.1 赔付对象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A.2 索赔因素索赔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其中:a) 快件延误是指快件的投递时间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但尚未超出彻底延误时限;b) 快件丢失是指快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赔偿政策

A.1 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A.2 索赔因素

索赔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

其中:

a) 快件延误是指快件的投递时间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但尚未超出彻底延误时限;

b) 快件丢失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时仍未能投递快件,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c) 快件损毁是指快递服务组织寄递快件时,由于快件封装不完整等原因,致使快件失去部分价值或全部价值。与顾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除外;

d) 内件不符是指内件的品名、数量和重量与快递运单不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

a) 由于顾客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快件损失的;

b)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

c) 顾客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A.3 赔偿原则

快递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3.1 快件延误

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A.3.2 快件丢失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A.3.3 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 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A.3.4 内件不符

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

b) 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A.4 受理索赔期限

快递服务组织受理索赔期限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

A.5 索赔程序

A.5.1 索赔申告

寄件人在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并且不超出快件受理索赔期限内,可以依据索赔因素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索赔申告。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索赔申告单给寄件人,寄件人填写后递交给快递服务组织。

A.5.2 索赔受理

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收到寄件人的索赔申告单24小时内答复寄件人,并告知寄件人索赔处理时限。

A.5.3 索赔处理时限

索赔处理时限指从快递服务组织就索赔申告答复寄件人开始,到快递服务组织提出赔偿方案的时间间隔。

快递服务组织除了与寄件人有特殊约定外,索赔处理时限应不超过:

a) 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日历天;

b) 港澳和台湾快件为30个日历天;

c) 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

A.5.4 赔金支付

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应在7个日历天内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金。

A.5.5 索赔争议的解决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注: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邮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代签的件怎么处理?

一则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新国标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新国标在“投递次数”有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另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那么此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到底会利好谁?

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 平衡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间的利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意见稿并未规定“箱递”、“站递”以及“上门投递”等多种投放方式之间是否具有优先级,用户在下单时都可以进行选择。

对于“上门投递”的收费情形,意见稿第3部分服务环节5.4.2.3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h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对此,李旻律师认为,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地方成功经验的吸收。南京市人大常委2016年制定的《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因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上门投递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对于大件、贵重物品快递而言尤其如此。但此类物品仅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多数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物品经与消费者联系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的对特殊情形下“上门投递”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李旻补充道。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旧的国标,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包含了包括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 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

在李旻律师看来,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且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商采取了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面向快递物流公开的做法,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费者下单时就生成隐私面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加强了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累积自身的行业数据并反哺行业发展。意见稿的新标准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这个有三种情况;

1,门卫签收,建议咨询小区的门卫或者是保安。

2,亲朋好友代收,建议咨询亲朋好友。

3,上面两种都不符合,属于快递员违规签收,私自代签属违规行为,经查实要对快递员进行罚款2000元的处理。在收件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快递员不能让他人代签或私自代签。

快递公司是一定要找本人签收的,如果签收人不在,而委托其他人代为签收的,应与签收人联系后再进行。

扩展资料: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1,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2,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3,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4,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5,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赔偿政策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