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店应该配有标准的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建立健全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和防火巡查制度,每一位员工都必须熟悉并能够正确使用火器和消防设备,熟记足疗店消防楼梯和疏散通道。
一、火灾预防
①遵守有关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②严禁把烟蒂或其它燃烧留在走廊、棉织品运送处或字纸篓里。
③足疗店内任何地方都不得堆积堆积废纸、脏毯、脏棉织品或其它易燃物品,以杜绝易燃源。
④不准在灶台或高瓦数电灯附近放置燃易爆物品。
⑤盛有易燃、易爆物的容器,不得存放在大楼内。
⑥任何员工发现还在冒烟的烟头都应该立即把它熄灭。
⑦如果发现电线松动、磨损、折断、电源插座和电器的破损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工程部,以便及时修复。
⑧下班前必须检查所有电器设备,关掉所有阀门的开关。
⑨单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二、火警程序
当消控室火警报警时,消控中心值班员要立即查明火警指示方位板,并采取下列措施:
①通知巡逻安全员找出起火位置,并立即报告安全部经理和值班经理。
②与楼面服务员保持紧密联系,随时准备提供帮助。 楼面服务员将采取下列措施:
③检查楼面指示板,确定哪一间房间发出火警。
④检查有没有起火,起火时,通知接线员拨119报火警。
⑤如查明是假火警,巡逻安全员要立即报告安全部经理(白天)、值班经理(晚间),以便找出原因及时复位,解除警报。
三、灭火程序
发生火灾后,在立即通知119的同时,由总工程师/安全部经理指挥灭火,员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水工到维修中心报到,密切注意消防泵和供水系统工作。
②电工到大厅报到,按指令切断电源。
③安全部人员到大厅报到,并接受总工程师/安全部经理的指示,协助灭火和人员疏散工作。
四、疏散
由管理员发布决定疏散,安全部经理(白天)、值班经理(晚间)组织实施:
①包房服务员要敲门通知所有的客人并进行检查,通知客人立即离开房间。
②包房服务员带领客人从楼梯疏散、撤离建筑物,到指定地点集合。
③楼层主管/员工要快速检查并关掉所有客房的门、窗、走廊门、边门,然后离开现场。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①足疗的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②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③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④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⑤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①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②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③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④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⑤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⑥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⑦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⑧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⑨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
七、防火巡查制度
①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②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门店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足疗经营范围
为了加强对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按摩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桑拿洗浴、水疗休闲、保健推拿、足部护理等提供按摩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本规定。
盲人医疗按摩、医疗保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督促按摩服务场所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维护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秩序,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按摩服务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按摩服务场所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五条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秩序。
第二章 治安防范
第六条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七条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自按摩服务场所登记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下列治安信息:
(一)名称、地址、面积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三)经营项目
(四)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营业执照及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按摩服务场所治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信息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派出所重新报送。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治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逐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治安信息。
第八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要求:
(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按摩房内不得设立桑拿蒸汽室等形式的房中房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物。
(二)按摩房的房门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确保能够由外而内观察室内按摩区域整体情况。
(三)按摩房照明灯的亮度应当能够清晰辨明房内整体情况按摩房内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四)按摩房的房门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装置。
(五)按摩服务场所不得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日常检查的信号灯、响铃等遥控装置及设施。
第九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在停车场、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款台前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复制或者挪作他用。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按摩服务场所继续营业的,应当及时登记在此期间在场所内消费的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即时报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对参与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服务员、按摩技师、保安人员和在按摩服务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统一建档管理。
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
(三)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工作。巡查中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在营业大厅、按摩房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场所结构图、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和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和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传播淫秽物品,进行淫秽色情表演、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三)安排按摩人员离开本场所进行按摩服务
(四)在按摩期间熄灯,遮挡房门的透明部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指导按摩服务场所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及时、如实将场所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巡查等信息,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公安机关
参考一: 服务:足浴、住宿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足浴服务公司经营范围
参考二: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足浴服务(凭许可证经营)。 足浴服务公司经营范围
参考三: 足浴服务(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保健按摩(不含医疗按摩)。
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扩展资料: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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