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经济适用房?最贵的经济适用房?

   2023-01-13 20:12:57 网络380
核心提示:浙江省瑞安市经济适用房,仁和嘉园,这坑爹的价格瞎了人民群众的钛合金眼。控制内价格大概低的也要4400多吧。超控制价格多少?8000多啊。看看面积70平米多点。这也就算了。小户型嘛主要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好吧。这没什么。但你看看。这土地貌似没

瑞安经济适用房?最贵的经济适用房?

浙江省瑞安市经济适用房,仁和嘉园,这坑爹的价格瞎了人民群众的钛合金眼。控制内价格大概低的也要4400多吧。超控制价格多少?8000多啊。看看面积70平米多点。这也就算了。小户型嘛主要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好吧。这没什么。但你看看。这土地貌似没经过一级市场吧。政府出地,谁能告诉我这建设成本要这么高?行。那这超控制部分的价格有这么高吗?全国都找不到了吧。看看温州市的经济适用房。这价格也没你高吧。

在看看地段,说是瑞祥新区,那在哪里周边配套都没有,除了一条没有人经过的公路,好吧。这路还没造好的,无可否认,这样的地方房价是会低不少。可是你的得告诉我,这后面就是公墓了。说的难听点。这就是和死人住一块。我们买的房子还是买墓地啊?

群众的要求是这么的低级。不要什么精装修。不要什么好户型。我们只是想要个小窝。首付十几万那。一个星期让人凑齐,凑不齐的当放弃。我们有选择的权利吗?人民到底得到了什么?这所谓的经济适用房是给了谁经济,又给了谁的房?还说某些人按要求还办不了贷款。你让人家拿出那么全额?还不如去买商品房?

这房价让人恐慌,别说什么按市场来。你是国家指标硬性规定。让那些真正的经济适用房情何以堪?

为人民服务是这样的吗?请告诉人民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希望有同样认知的朋友们。把这帖子顶起来。让那些黑心人看看。还那些人民一些公道。

长沙经济适用房可以在县城买吗

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与完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号文件)和《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善政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当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享受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二、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类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申请家庭成员有异地(不包括境外)求学或服役的(包括户口已迁出),应纳入申请家庭成员范围。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的申请人代表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代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军人家属已取得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以上。离婚日期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

3.属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4.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或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 18平方米以下(含)。

5.现承租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集体宅基地。

(三)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此类房屋面积超过48平方米,则不符合条件)。

2.通过购买、拆迁安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屋权利(包括期房),以及到公告受理之日5年内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或补偿、安置面积)。

3.对持有和规定时限内已转让的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四)对持有车辆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按使用年限折算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申请认定

(一)受理

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善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并提供现婚姻状况证明;如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由单位出具证明。

3.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等情况做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社会保障及情况(如享受社会保障,应注明上一年度全年享受的各类社会保障金额)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章。

4.家庭住房证明。申请家庭组成成员现住所和身份证、户籍本上记载住所的房产凭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住房证明;户籍(住所)在农村的,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宅基地建房证明并经国土部门确认盖章;户籍在外地的,由当地房改部门出具房改情况证明;户籍(住所)为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承租私房或公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退出公房(保障房)的具结书;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持有和已转让(5 年内)商铺等非住宅的,需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家庭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并提供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初审。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递交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 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其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结果签署初审意见盖章,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复审。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天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盖章,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收入审核。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公安车管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 天内就申请家庭收入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书面收入审核结论。

4.住房核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天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并作出书面住房审核结论。

(三)公示

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将符合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报送县住房委员会,由县住房委员会在《嘉兴日报(嘉善版)》等相关媒体、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及社区,对其家庭成员的组成、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 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四)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抽号选房

由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经公开抽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请对象核发《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四、销售流程

1.发布信息。根据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2.抽号轮候。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总户数确定号码数,以申请家庭代表为准进行随机抽号,并当场登记,由于选房不到场而轮空的号码当场作废,抽号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

3.自主选房。申购家庭代表凭身份证,按照公开抽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由申请家庭代表按选房顺序号顺序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选房后领取《准购证》,直至所有房源选完为止。剩余顺序号自动作废,不得顺延使用。

经核准的申购家庭未到场抽号的,或抽号后放弃选房,或申购家庭选房后不购买的,取消其该批次购房资格,以后需要申购的必须重新申请;申购家庭领取《准购证》但最终放弃购房的,二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在领取《准购证》后放弃购房的,须将《准购证》返还县住房委员会办理核销手续;拒不返还的,不得参加以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4.签订合同。准购家庭在规定的时效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其中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规定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房源结报。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单位在售房结束后,需将申请对象和房源清单及《准购证》上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剩余房源结转为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房源。

五、售房价格、享受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销售价格则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申购对象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的建筑面积标准,按多层每户60平方米,小高层、高层每户70平方米计算。购房面积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实物购房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同地段商品房计价,其价差部分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部统一收取,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标准需扣除申请家庭已享受部分,即上述“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规定的第一种类型:已购买的房改房。但在公告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按照一半计入已享受房改购房建筑面积。

六、上市准入

1.职工、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所购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但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须载明上市时须向政府交纳的“最低补交款”,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3.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补交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所补缴的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作为县城市住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我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须按规定补交该住房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允许提前上市。

七、法律责任

1.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违反《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0年度嘉善县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善住委〔2009〕1号)同时废止。

你看一下吧,不过个人认为就是够格也很难申领到的,祝你好运。

可以呀

只要你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

什么人可以购买长沙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批合格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未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批单)的人员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长沙市城镇常住户口,未享受房改实物福利分房优惠政策的中低收入无房户以及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未婚青年男25岁,女23岁以上)。

2.市政府批准的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无工作单位的经济住房购买者到哪儿核准收入及住房情况?

在街道办事处先审核盖章,然后由申购新房户主的所在区政府或区房改办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需提供哪些申核材料?

购房申请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需持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二)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三)现租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四)已核准盖章后的表格(一式三份);(五)购房者双方的技术职称(中级以上)、职务(科级以上);(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证件。

■购房人到哪里领表?

到长沙市住房办综合科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怎样计算自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购房总价款=户控内面积户控内指导价+超户控标准25平方米内面积户控外指导价+契税+配套设施费

1.一般城市居民及职工购房户控面积65平方米,中级职称(科级)75平方米,高级职称(处级)85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分两种价格核定,一种为户控面积内政府核定的户控内指导价,另一种为超过户控面积25平方米内政府核定的户控外指导价。

3.超户控标准2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4.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外增加的配套设施及契税等费用另外收取。

■今年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长沙市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扶持优惠政策,对土地出让金等几十项税、费实行减免,以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鼓励单位统一组织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条件的单位可按长沙市住房分配货币方案给予购房补贴。

■怎样处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对象每户只能购买一次,购房面积超过该户房改户控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可按《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进入市场。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1、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人民东路与马王堆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长沙房产交易大楼)经济适用住房窗口领取《长沙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

2、根据表内要求,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民营、私营、股份及无单位人员到各区住房办盖章。

其中,芙蓉区住房办(0731-2320871)位于蔡锷南路100号;天心区房地局公房科(0731-5133013)位于劳动广场;岳麓区住房办(0731-8854767)位于麓山路124号;开福区政务公开中心(0731-4511203)位于东风路224号;雨花区住房办(0731- 5564440)位于曙光中路527号赤岗冲。(以上资讯均来自长沙市经济适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3、携带各种文件到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1号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手续。

4、持资格确认单到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办理订、购房等有关手续

5、持资格确认单和购房正式合同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2号窗口进行复审和合同鉴证,核发准购单

6、凭鉴证合同和准购单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手续。

办理审批手续所需文件:

携带下述证件到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审批大厅1号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手续

夫妻双方户口、身份证、职称职务证书及相关文件、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未婚大龄青年应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目前暂停30周岁以下未婚大龄青年办理手续);

半边户(夫妻一方为外地户口)或1995年以后入长沙户口的应由原籍地的市、县级房管部门出具无房改房和无私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

1995年以后大中专毕业生入长沙户口的应提供派遣单原件、复印件;

户口上注明是户主的须提供户主房的权属证明:房屋是集体或国营单位的产权,由单位出具证明;房屋是租约房,出示租约房的原件、复印件;房屋是私人房产权的,出示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户主房是空挂户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空挂户证明。

你也可以到长沙小鱼生活吧(www.csfish8.cn)去查阅相关资料,那个论坛不错,挺好玩的,里边的人也很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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