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2022-10-09 12:41:02 网络110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提高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提高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以及其他涉及气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对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实行指导、扶持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建设、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气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省海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对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监测站网的建设,逐步增加气象监测站网的密度,完善气象台站网布局,将农村气象站纳入气象监测站网规划,扩大气象监测的覆盖率。第五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为经济建设、防灾减灾、人民生活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当地农业、渔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渔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第六条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项目、收费标准,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专项气象有偿服务。第七条 全省气象台站、大中型气象仪器设备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气象建设规划,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查、监督和指导。

鼓励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或者技术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参与本省气象事业建设。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参与或者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依法报请批准。第八条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所获取的气象信息具有准确性、代表性、比较性。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省气象综合信息网络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气象信息、气象资料传送的网络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仪器、设备、设施、标志以及气象通信的电路、频道、信道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和干扰。

气象设施遭到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一)地面气象探测场围栏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至少为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酸雨监测站至少为10倍),地面气象探测场围栏与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基准气候站至少为10倍,基本气象站和酸雨监测站至少为8倍),距离铁路路基边缘至少200米,距离公路路基边缘至少30米,距水库等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线100米以上,距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300米以上(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500米);探测场四周10米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酸雨监测站主导上风方5-10公里内无大型工业区,1公里内无大型燃烧热排放装置;

(二)高空气象探测场边缘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不得对高空气象探测讯号造成干扰,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办公室、住宅等建筑物和火源;

(三)气象雷达主要探测方向(降水或热带气旋的主要来向)的障碍物对气象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0.5度,其它方向的挡角不应大于1度,周围不得有对雷达接收机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四)太阳辐射探测场东、南、西三面离开障碍物的距离,必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五)气象卫星地球站边沿距离公路500米以上,距离工厂、高压线、电气化铁路等100米以上,四周的建筑物对气象卫星接收天线的遮挡角小于5度,确保国际电联规定的气象卫星工作频段不受干扰和侵占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实施。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采石以及其他危害、污染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

如何以法治思维推进气象事业发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建设时,必须遵守气象台站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部门有审批权的机构审批。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临时观测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其他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迁移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有关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制定、修订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实施,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汇交气象资料的接收、保存、应用和监管工作。

请问光伏气象站遵循的是哪几个标准,有没有具体规范文本可以查询

《气象法》于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气象事业步入了依法发展的轨道。

中国气象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气象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具有普遍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加快推进气象立法工作。国务院相继制定出台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立法规划(2011-2020年)》,先后制定、修订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25部部门规章,现行有效16部。

自《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人大、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气象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地方气象立法工作。截至今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立法权的部分市共计出台地方性气象法规82部、政府规章110部。这些气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出台,对于规范气象社会活动和行为、强化气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气象标准是气象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象依法行政的重要技术支撑。中国气象局先后成立了14个气象领域的全国和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地方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形成了以管理机构、研究机构、技术组织以及标准编制和实施单位为主体的工作体系,建立了由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成的覆盖气象工作各个领域的、分层次的气象标准体系。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气象国家标准达54项(其中强制性标准4项),现行有效的气象行业标准236项、气象地方标准270多项。门类齐全、结构清晰、涵盖气象主要业务服务领域的气象标准体系开始形成并逐步完善,气象标准化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六条

都是有标准的像气象站类,有这些,,具体的标准,您可以百度,输入前面的标准,就会查到各个标准的具体内容, 希望这些能帮到您!!

1、《气象仪器及观测方法指南》世界气象组织(WMO)仪器和观测方法委员会(CIMO)

2.《QX/T 61-2007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中国气象局

3.《QX/T-2000Ⅱ 自动气象站行业标准》

4.《QX/T74-2007风电场气象观测及资料审核、订正技术规范》标准

第六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一、气象业务活动具有集中性和分散性相统一的特点。因此,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就必须遵守统一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我国,气象台站网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2600多个气象台站以及民航、海洋、林业、农垦、盐业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900多个气象台站组成的(军队所属的气象台站不在此列)。这些台站的资料获取与加工处理等只有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一致,才能共享共用。为了使气象行业在气象业务活动上取得一致性、通用性,以充分发挥气象全行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效率和作用,就需要气象全行业执行统一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因此,本条规定“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所谓气象技术标准,就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根据气象业务技术的统一要求,制定的技术标准。例如在气象上常用的热带气旋(台风)等级标准等。所谓气象技术规范,就是指根据气象业务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如地面气象观测规范、高空气象探测规范、农业气象观测规范、天气预报业务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等。所谓气象技术规程,是指气象业务规定的工作流程,如气象温度表检定规程、空盒气压表检定规程等。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