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景区游船管理条例

   2022-11-08 23:13:58 网络460
核心提示:常熟市昆承湖景区游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昆承湖景区水域游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游船污染,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规范游船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游船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

求景区游船管理条例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游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昆承湖景区水域游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游船污染,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规范游船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游船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苏州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昆承湖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哪谨所称昆承湖景区水域是指昆承湖主体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三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经营游船等水上游览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安监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对昆承湖景区游船及伍缓链水上活动安全腔孙实施管理;必要时,接受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昆承湖游船的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昆承湖景区水域的具体条件和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订每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对昆承湖景区游船的类型、数量实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 昆承湖景区的游船实行公司化管理。

拟参与从事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参加管理处按照昆承湖景区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原则及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组织的游船经营资格公开竞争。通过公开竞争取得经营资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管理处签定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船舶,纳入由管理处设立的游船经营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经营。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区游船营运。

第七条 在昆承湖景区营运的游船应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载客超过12人以上的安装GPS)、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5)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6)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八条 游船配套的各类基础设施(如码头、管理用房等)由管理处根据景区规划,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规划、水利等部门划定建设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游船码头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通航安全评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 各类游船的经营资格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确需转让的,报管理处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船检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内经营的游船产权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处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内运营的游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营活动的水域范围,必须在管理处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昆承湖实际情况划定的区域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水域界限范围。

(2)游船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船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3)游船航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了望、注意观察,采用安全航速,并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严禁超载航行。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不得夜航。严禁驾驶员无证、酒后、疲劳驾船。严禁船只在存在安全隐患或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航行。

(4)运营船舶的技术性能、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环保、急救等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5)船舶各种牌证必须固定在指定部位,并在船舶明显处标明船名、核定载客、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

(6)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设置废弃物收集装置。严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废的跑、冒、滴、漏;杜绝垃圾等固废的随意倾倒或者抛扔。

设置卫生间的游船必须安装粪便收集设备,设置厨房的游船必须安装餐饮污水收集设备,船上收集的垃圾、粪便和餐饮污水必须送指定码头集中收集处理。

(7)应当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悬挂游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簿和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中英文标识;诚信经营,不得有强行拉客、欺客、拒载、甩客、宰客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8)操作游船的船员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船员、服务人员从事游船营运服务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船检证、营运证、船员适任证、船舶适航证等各类有效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并随船携带,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第十二条 昆承湖游船船员应尽到的义务:

(1)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2)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3)驾驶游船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4)驾驶快速船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其它惊险动作;

(5)敞开舱室的快速船航行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保险装置;

(6)敞开舱室的游船,必须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员穿着救生衣。

第十三条 游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游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2)在游船或者码头上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维护码头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和环保宣传,防止游客向湖中倾倒垃圾;

(4)加强对游船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凡不符合船机设备技术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须停运维修。经修理并检验后才能使用;

(5)不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6)不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7)根据游船乘客定额有序安排游客乘坐;

(8)遇有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当主动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

(9)承担游船相互救援的义务;

(10)游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处对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活动、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竞赛等活动需要夜航的,要事前报管理处备案,办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关报批手续,落实好相关措施,并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监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交运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游局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

常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立旅游游船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什么条件?

需要当地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景点游船许可证;

这个证件的获得需要旅游景点经营主体向当地旅游局提供自己的二寸免冠照片两张、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余世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核通过后予以颁发竖隐肢。

一、乘坐景点游船注意事项:

应前往景区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正规场所,出发前要确认船只的安全性能,查看船上的救生设备是否齐全,确认船只最大容量,不可超载;

上下船时要尽量踩在船的中间部分,重心不能偏移,均衡分布自身的重量,否则容易使船晃动;

上船后在船舱内规定区域入坐,不要乱动,不要站着,也不要坐在船舷上面,避免摔倒,尤其是与老人、儿童一同出行需要特别注意;

尽量选择安全的水域,走成熟的游玩线路,有风浪的时候,不要携高随着船的晃动自己也跟着晃,打水战要注意动作幅度,避免失去重心跌入湖中或船体倾斜导致翻船。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

成立游船公司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营业执照(到工商部门办理);

2、水运经营许可证(到交通部门办理);

3、船舶相关证照(船检证书、安全配员等)(到海事部门办理);

4、卫生许可证(如游船涉及餐饮源毕空的话需到卫生部门办理)。

扩展资料: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当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2、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者货源;

3、经营客运航线的,应当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雹瞎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5、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数虚则

河道内经营游船需要哪些手续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需要,提高旅游接待服务水平,规范我国内河旅游船市场,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国内河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第二条 内河旅游船是指在我国内河水域,具有24小时以上营运的能力、以接待旅游者为主并能提供食宿和娱乐服务的客船。第三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的评定,标志着旅游船的建造、装璜、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等与不同层次消费水平的旅游者需求的一致程度和满意程度。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内河旅游船的星级评定工作。第五条 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按标准要求每年组织旅游船星级复核检查;负责旅游船星级检查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核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参加统一组织的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第六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2-1995)进行。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河或江湖水域,符合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并经交通部批准运营的旅游船,均可参加星级评定。第八条 经批准投入运营不满一年的旅游船可评定预备星级,正式运营满一年(含一年)的旅游船方可正式评定星级。第九条 内河旅游船的星级依照旅游船的建造、装璜、设备蔽枯设施条件与维修保养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设置等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第十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办法,采取考察标准要求的必备条件与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评定细则进行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考评。

这些评定细则包括:

项目1 旅游船设施设备评定细则

项目2 旅游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评定细则

项目3 旅游船清洁卫生评定细则

项目4 旅游船服务质量评定细则

项目5 旅游船宾客意见评定细则第十一条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旅游船,如个别考核项目达不到标准(GB/T15731-199 5)的要求,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将按本规则具体实施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旅游船,如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则不能评定申请的星级。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船,如达不到《设施设备评定细则》、《设施设备维修保养 评定细则》、《清洁卫生评定细则》规定的得分数或《宾客意见评定细则》规定的得分率, 则不能评定所申请的星级。第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将已评定星级的旅游船舶名称及星级向海内外公告,并要求旅行 社组织的旅游团体乘坐星级旅游船。第十四条 旅游船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星级标 准规定的服务项目,须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批准。第十五条 凡已评定星级的旅游船,其经营管理水平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由全国内河 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给予以下处罚:口头提醒,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降星级、限期整顿,降低星级,取消星级。第十六条 全国各内河旅游船均须接受星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的技洞并橡术资料,为检查 工作提供便利。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十七条 旅游船星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按标准检查,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第十八条 检查员在检查旅游船时,除持有检查证外,还必须同时持有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介绍信。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国家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最佳星级旅游船 ,并颁发流动奖杯。第二十条 旅游船对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国家旅游局将在收到 申诉的六十天内作裁定。第二十一条 内河旅游船的星级标志和证书由全国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国家 旅游局颁发。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星级标志应置于旅游船体或总服务台的明显位置。第二十三条 星级旅游船应在其对外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标明旅游船的星级。纳旁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游船生意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营业洞毁执照(到工商部门办理)

2、水运经营许可证(到交通部门办理)

3、船舶相关证照(船检证书、安全配员等)(到海事部门办理)

4、卫生许可证(如游船涉及餐饮的话需到卫生部门办理

扩展资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者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中国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运物颤禅输船舶租赁给“三资企业”或者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亦应当按前款规定,经交通运输部罩尘批准。

第四条 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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