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规定

   2022-08-24 02:20:49 网络900
核心提示:企业名称规定 一、 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   (例:广州市  东达  贸易有限公司伍岁) 二、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

企业名称规定

企业名称规定

一、 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

   (例:广州市  东达  贸易有限公司伍岁)

二、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三、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

四、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腔皮睁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五、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六、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七、 企业名称不得含"帝"、"总统"、"大和"等封建、殖民、资握配本主义不良文化色彩的内容。

八、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

九、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行业所从事行业的(例如"实业"、"发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标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十、 实业公司要求(暂时):

1、市局注册资金需达到301万元,区分局需达到100万元;

2、经营范围需含有生产、加工项目,未有厂房的可以先成立公司后设分支机构生产。

工商注册时的公司名称有什么标准?

问题一:对企业名称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⑴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文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 *** 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⑵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⑶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⑷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⑸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词。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①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②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兄猛迅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③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④ 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⑤ 其他违法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另外,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问题二:公司名称有什么法律规定? 公司名称就是指一个企业的全称,即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被社会识别的标志。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是: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则可另有一个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的从属名称,但股东是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准使用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能够用来开展经营活动及招徕业务。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如王府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地名作为字号,如“北京”、“天山”等;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等不得作为公司的字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公司的名称羡此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知码“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8)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 (9)公司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问题三:企业名称的命名要符合有管法律规定,并且具备哪些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 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不予核定的, 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 按我局工商〔1990〕 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其中. 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 局备案。 凡按规定应经却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并进行公告的企业名称, 或超越职权擅自核准的企业名称,一律无效。继续使用的,按非法经济组织 查处。 四、企业名称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管理问题,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根据《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企业名称使用本地地名作字号,如其字号能够表明其所在地的行政 区划,可不再冠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机床厂”的企业名称,不必再冠 “北京市”而称其为“北京市北京机床厂”。 不使用省、市、县地名作字号的企业名称,其所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可 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 商业、公共饮食、服务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异地地名作字号,但必须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六、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在营业执照 上标明,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从属名称。 七、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下述类型企业法人可冠 以主办单位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核准登记。

(一)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以 内部服务为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 服务企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八、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 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原名称进行登记。其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 业,应单独起名称;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可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 九、私营企业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 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号。 十、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 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 “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问题四: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 首先,注册名称之前,你要先在核名网站上查询你的企业名字是否可以注册;

简单给你讲一下,名称是由 城市 、字号、行业特点三部分组成的;

你可以自由发挥的是中间的字号部分;

城市不用说,行业特点是根据你企业所在的行业自动固定的,例如做互联网零售的,后面就固定是电子商务等;

名称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含敏感词汇

查询发现可以注册,则可以联系注册机构帮忙申请,或者自己带齐材料申请;

问题五:公司注册时对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 1、2都可以&nb贰p你的经营范围不同 机构名称不同 就算同一个法人都可以成立的3 本质是一样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问题六:注册公司名称查询有什么规定吗 上海注册公司查名的难度日渐增大。主要是由于上海公司核准的规则太严格。同时行业的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以及同音,字号为多个字的还需要拆开成单词来查。上海公司查名时间也比较长,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上海注册公司查名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一、上海公司名称构成

1. 名称的构成:公司名称一般有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上海(行政区划)+创冀(字号)+信息技术(行业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2. 字号:以2个或以上的汉字组成

3. 行业特点:包括产品名称、行业名称或产业名称,如贸易、信息科技、广告、企业管理等。

4.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

二、上海公司名称查名规则

1. 同行业公司字号不能同名同音

2. 2个字以上的字号,查名时需拆开,比如“三信国际”,查名时会查“三信”、“信国”、“国际”、“三信国际”,四次

三、上海公司名称核准程序

1. 名称预查

需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法人提供身份证,名称预查是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区的工商局

2. 名称审核

区工商局预查通过后,报市工商局审核,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

3. 颁发证书

市工商局名称审核通过后,由区工商局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半年,若半年内还未办理工商登记,可以延期,再延长半年本公司是上海瑜h企业代理事务所,有什么注册公司,或者企业增资的问题 欢迎来电。

问题七: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名称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是标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数字、符号、图形表示。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如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便于人们明了公司性质,了解公司信用。除此之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企业不得使用以下名称作了下列限制: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所以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规定也适用于公司。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种类,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但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有使用权和专用权。公司名称的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害,公司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问题八: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 这个具体的法规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要来说,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需要注意的是,行业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过企业经营范围的用语,并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字号在同一行政区划下、同一行业门类里不能重复,组织形式一般现在都是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行政区划就是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了,最高可冠省名。或是本地行政区名。

企业命名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陵戚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差祥他法律、行尺庆陵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的命名要符合有管法律规定,并且具备哪些标准

1、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在神漏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5、使用外游岩烂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第三、第四、第五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扩展资料: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枣漏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 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郑并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不予核定的, 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 按我局工商〔1990〕 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喊档迹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其中. 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 局备案。 凡按规定应经却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并进行公告的企业名称, 或超越职权擅自核准的企业名称,一律无效。继续使用的,按非法经济组织 查处。 四、企业名称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管理问题,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根据《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企业名称使用本地地名作字号,如其字号能够表明其所在地的行政 区划,可不再冠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机床厂”的企业名称,不必再冠 “北京市”而称其为“北京市北京机床厂”。 不使用省、市、县地名作字号的企业名称,其所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可 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 商业、公共饮食、服务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异地地名作字号,但必须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六、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在营业执照 上标明,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从属名称。 七、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下述类型企业法人可冠 以主办单位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核准登记。

(一)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以 内部服务为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 服务企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八、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 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原名称进行登记。其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 业,应单独起名称;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可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 九、私营企业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 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蠢尺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号。 十、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 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 “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形 式不得联用或混用。 十一、外资企业名称可根据国际惯例,其行政区划名称可在字号与组织 形式中间使用。 十二、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 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 公司”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十三、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语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 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如“中日友好饭店”。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登记 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 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 称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业章程中载明。 十六、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商业、公共饮食、服 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 十七、企业名称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给 另一企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 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不得随企业一部分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名称以及本通知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企业 名称不得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合营中方可以使用该合营企业的字号。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 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 的,应与筹建登记一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统一核发《筹建许可证》。 十九、企业名称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裁决的,应按下列 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后,作出是 否受理的答复。

(三)已受理的,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调查。

(四)调查结束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先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 应按申请在先、受理在先、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其 中企业名称争议跨登记管辖区的,由各当事人登记主管机关的共同上级登记 主管机关裁决。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程序按专项规定办理。 二十、《规定》第七条所称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是指具有三十年 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字号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 二十一、《规定》所称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名称完全一一致; 所称企业名称近似,是指两个以上同行业企业,其名称中的字号在字音、字 形及字(词)义方面非常接近,或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略有差别,容易使 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的,如“x x省楚天汽车贸易公司”与“x x省筑天汽 车贸易公司”以及“xx省楚天汽车贸易中心”。 二十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和外商投资企 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内企业预先单独申 请名称登记的收费按筹建登记收取,不再另行收费。 二十三、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对已经核准登记注册,但又不符合《规定》和 本通知精神的企业名称,应逐步加以纠正。对历史上已经形成,又没有发生 争议或纠纷的,准予继续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应坚决予以纠正。纠正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汇 总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名称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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