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油信息网的网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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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油信息网的网站简介

粮信网信息服务涵盖大豆、玉米、稻谷、小麦、油脂、油料等主要粮油品种,全年信息10万条以上,开设行业资讯、行业报告、价格行情、港口数据、国际动态、产量报告、进出口数据、农业气象、行业标准、政策法规、行业展会、企业动态、企业数据库、产山袜慧品数据库、供求信息、招商合作等十好链六个栏目;涉及资讯、统计、分析、预测、标准、商务等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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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成品粮油质量检验标准去哪找?

我国粮食标准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个级别。四级标准之间既存在标准化对象、各级标准适用领域和有效范围的不同,又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即上级标准是制定下级标准的依据,下级标准是对上级标准的补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轿和准之间不得重复制定。即已有国家标准的,不得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制定行业标准,但一旦制定国家标准后,该行业标准即废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制定地方标准,但一旦制定行肢源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后,该地方标准即废止;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闭饥盯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四级标准不是平行的,而是以国家标准为主体。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是全国性标准。从技术和质量水平看,企业标准要高于前三级标准。

国家粮食执行的标准

请你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兄吵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15日 国粮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随文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0月20日起执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质量、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的商品粮油

2.一般原则

2.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商品粮油、各级储备粮油(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下同)和市场经营的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尚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发的地方世尘梁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本规定所指的“粮油质量标准”系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粮油”系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薯类、饲料用粮及粮油制品的统称;“卫生标准”系国家发布的食品卫生标准。

2.3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2.4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加价、增加量的依据。

2.5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两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统一确定计价等级。

2.6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原粮、油料,一律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即:以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其余指标除限制指标外,作为增扣价、增扣量的依据。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在销售时实行“等级”制度,即:除与确定等级有关的指标外,其余指标为限制指标。但在调运时仍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

2.7 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按正常粮油销售。经整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降等、降价销售,或改作其他用途;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不准作为食用粮油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卫生情况改作其他用途。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2.8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粮油进出口

进出口粮油的质量标准,按进出口双方签订搜运的贸易合同规定执行。

4.粮油收购

4.1 收购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收购时要根据质量情况作扣价、扣量处理或拒绝收购。对实际等级指标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禁止收购。

4.2 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4.3 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加价、增扣量。

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价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加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

4.4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黑胚小麦,按不完善粒归属。收购前,由省级粮油质检部门对病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公布黑胚小麦的最高含量,指导收购。是否收购、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4.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0%的,不得收购。

4.5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4.6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7 黄粒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一般不得超过5.0%,含量超过5.0%的是否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8 谷外糙米、不完善粒、黄粒米、生霉粒等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入库。

4.9 收购时,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生芽、霉变、病害的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如确需收购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5.粮油销售

5.1 实行等级制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油,除分级指标和面筋指标外,其他指标为限制指标。

5.2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等级粮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

6.粮油调运

6.1 粮油调运时,要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的粮油质量,一般不得低于标准规定的中等质量。确实需要调出质量偏低的粮油时,必须征得调入方同意,并按质论价结算。市场经营的粮油,也可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6.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玉米、粳稻水分不得超过标准规定。

6.3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粮油,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过最高等级或低于最低等级时,根据实际含油率,按等级幅度作价。

6.4 GB5490-5539《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有关的检验项目规定的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也适用于收发双方的检验误差。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时,按发方检验结果定等作价,收发双方检验误差超过规定发生争议时,必须按规定会验,以会验结果定等作价,必要时可申请仲裁。

6.5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粮油时,发方必须将由县以上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同发货明细表一起随车(船)同行或直接邮寄给收方,作为作价结算的依据。如发方不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或检验项目不全时,则按收方实际检验结果定等作价。

6.6 虫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中,不准调出带有活虫的粮油。如收方收到粮油时,发现最严重部位每公斤样品中达到两头活虫的即视为虫粮,只有一头活虫的不作虫粮处理。双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情况核算,由发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6.7 原粮、油料调运的有关规定。

6.7.1 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加量。

6.7.2 杂质:同4.3条款。

6.7.3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蚕豆豌豆蚀粒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3.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得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生霉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4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6.7.5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6 黄粒米(稻谷或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1.0~5.0%之间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准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黄粒米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 互混。

6.7.7.1 稻谷(糙米、大米)。

a.各类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为20%,超过时不准外调。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互混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稻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2 大豆。

a.大豆异色粒,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大豆异色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b.1类~4类大豆中混有饲料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饲料豆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3 荞麦。

荞麦中混入苦荞,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苦荞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4 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总限度超过20%的,不准外调。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5 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8 薯类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甘薯的病害块根和马铃薯的疥癣块茎超过标准规定的,降一个等级。不完整块根(茎)的总量不超过规定的,“其他”项指标可以抵补“病害”或“疥癣”项的指标。

6.9 成品粮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9.1 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类粮食。

6.9.1.1 米类中杂质、碎米、不完善粒等项中,有一项或几项(均包括小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整理到符合标准才能调出。确实无法整理的,降一个等级。

6.9.1.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晚粳米水分,不得超过14.5%。

6.9.2 小麦粉、玉米粉、莜麦粉等粉类粮食。

6.9.2.1 小麦粉灰分、粗细度、百筋质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即降为该等的下一个等级。

6.9.2.2 精制莜麦粉中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两项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降为普通莜麦粉;普通莜麦粉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

6.9.2.3 粉类粮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气味、口味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能供作食用。

6.9.2.4 粉类粮食的水分超过标准规定的,要就地处理,不能外调。为便于加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5省、自治区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各等级小麦粉水分可放宽到14.5%,但要降价1%,只能就地销售,不得外调。

6.10 食用植物油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10.1 各种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一级油标准,但又不低于二级油标准的,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二级油,按二级油作价;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二级油标准,也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等外油脂,作价时以二级油为基础,扣价3.0%;一级油如直接降为等外油,除按二级油作价外,再扣二级油价的3.0%。如发现调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级油价的3.0%作为整理费。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其他等级食用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按上述原则处理。

6.10.2 芝麻香油不具备显著香味的,按普通芝麻油作价。

6.11 加工用粮油调运中的规定。

在加工用粮油的调运中,原则上分别参照执行原油、油料、豆类、成品粮油或薯类的规定,也可按加工合同规定执行。

7.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8.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

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谷物、豆类、薯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改运实施核兆梁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猜游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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