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022-11-22 06:15:54 网络128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塌桥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塌桥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和渔业公务船。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公安边防、交通、海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渔港规划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港口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防洪防潮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渔港规划包括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总体规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海洋、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布局规划,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港总体规划的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总体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办理。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总体规划划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陆域和水域范岩衫拍围,标明港界。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标明。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加快渔港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布渔港建设项目投资指南。第十一条 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渔港建设的,可以成立渔港建设经济组织。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享有权益,承担义务。
投资人对渔港港界内因建设新增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发证后,可以用于开发经营。第十二条 渔港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建设渔港公用的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等安全设施。航标、导航和通信预警等安全设施应当与渔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渔港公用的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等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三章 渔港经营与管理第十三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下列渔港经营许可:
(一)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经营粗羡;
(二)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
取得渔港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作业设备、专业从业人员,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符合条件的,颁发渔港经营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渔港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受让方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渔港经营许可。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验收的渔港内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取得渔港经营许可证书。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它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蚂纯内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域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培育、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省人民槐型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铅物猜负责全省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民航、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态库、保护区、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质量检测体系,制定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建设规划。第七条 原种场、良种场的建立(含扩建、改建、撤并),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苗种场的建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必须申领生产许可证。原种场、良种场水产种苗的生产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苗种场水产种苗的生产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
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买卖、出租或转让生产许可证。第九条 申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三)亲本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水产亲体标准;
(四)具有水产种苗生产和质量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十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经济杂交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
可育的杂交个体或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养殖场所,必须建立隔离和防逃设施。
禁止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水库和大中型水域。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以及引进地点、单位、数量、规格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的生产技术档案资料。第十二条 用于销售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销售水产种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计量。第十三条 在本省经营省内生产的种苗,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检测合格证书;省外调入和省内调出的水产种苗,必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检测合格证书和检疫证书。
进出口水产种苗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对经检疫被确诊有疫病的水产种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执行。所需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买卖、出租或转让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证书,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什么是行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袭宴早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第二章 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渔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渔业港口规划包括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全祥档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生产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渔业港口总体规划需要报请国家审批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 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需要进行防洪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渔业港口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渔业港口建设同步施工,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第八条 渔业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河道和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渔业港口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渔业港口。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开发机构,投资开发建设渔业港口。建成的渔业港口可以出租给渔业港口经营人经营。开发机构收取的租金,用于渔业港口的维护和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拍雀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投资方式,依法确定渔业港口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与渔业港口相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保障渔业港口的正常运行。第十二条 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渔业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第十三条 渔业港口的认定,由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
确需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的,应当经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根据渔业生产实际情况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业港口后,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中改变土地、水域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14)

问题一:请问什么是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的作用是什么? 简单来说行业规范就是一个行业的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大家共同来制订一个行业内的行为规范和标钉。用来规范和指导这个行业的行为,让行业更好的发展。

问题二: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区别是什么啊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态拿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问题三:行业标准是什么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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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什么叫行业标准 小食品不属于国家强制规范标准的行业,所以你就做一个企业标准就可以了。依照下面的法律条文去本市技术监督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段悄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帆燃搭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6.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7.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是指,各种技术术语、有特定含义的图形、标志、符号,代表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件格式、设计绘图方法
8.重要农产品是指,重要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
9.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包括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和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互换配合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工作任务和国家有计划发展标准化事业的规定。
2.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
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组织、有计划、>>

问题五:cjj是什么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CJJ)

问题六:阿里巴巴不符合行业标准是什么意思 为了提高日用百货行业总体的产品发布品质及更好地规范商家的发布行为,特拟定日用百货行业产品信息通用发布标准。该标准适用网上销售的现货类产品,于01年月日首次发布,01年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通用标准适用于日用百货行业所有类目:项目要求产品发布标题必须包含通用名(即产品名称),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产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主图为实物拍摄,大小符合要求,不出现除LOGO以外的水印;属性属性栏的填写必须真实,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详情描述卖家在详情描述页面必须有实拍的,且需展示产品参数和产品细节;食品接触材料须需通过实拍图展示商品sS以及执行标准;有资质证明的请务必上传第三方质检告、专利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产品品质的检测证书;产品标识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词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法律、法规及相应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产品质量产品品质须符合产品本身标注的标准,包括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拥有质检告的请在产品详情页上传第三方检测证书;参加运营活动的商家符合本发布标准的产品将获得优先入选日用百货行业的推广资。保温杯壶类发布标准餐饮用具类发布标准拖把清洁类发布标准收纳用品类发布标准本标准解释权归里巴巴所有,里巴巴有权不时修订本标准并公示,修订后的标准于公示日或公示内容指定日生效。

问题七:执行标准是什么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也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等。有的产品必须执行某种标准,有的产品可选择执行某种标准。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选择的,只要一个企业声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那么产品就必须接受标准的约束。所以,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问题八:如何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国标都是用什么字母表示 国家标准GB(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GB/T(推荐执行)
行业标准(AQ系列安全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MT煤炭行业标准、DL电力标准、NY农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骇、FZ纺织行业标准、DZ地质标准、JG建工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YB冶金行业标准、YC烟草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QB)

问题九:什么叫行业标准 小食品不属于国家强制规范标准的行业,所以你就做一个企业标准就可以了。依照下面的法律条文去本市技术监督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标准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的对象的规定。
2.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3.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
4.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5.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指,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检验方法。
6.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7.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是指,各种技术术语、有特定含义的图形、标志、符号,代表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件格式、设计绘图方法
8.重要农产品是指,重要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
9.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包括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交通运输和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互换配合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工作任务和国家有计划发展标准化事业的规定。
2.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
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组织、有计划、>>

问题十:请问什么是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的作用是什么? 简单来说行业规范就是一个行业的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大家共同来制订一个行业内的行为规范和标钉。用来规范和指导这个行业的行为,让行业更好的发展。

水产品供货合同最新标准版范本

第一条 为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闷袜水产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和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
良种,是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域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
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培育、生产、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水产种业发展:
(一)在新增财力中安排渔业发展资金,对水产种苗生产、新品种养殖试验和良种引进给予财政补贴;
(二)在农田水利、水保生态、城乡供水、水资源管理、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中,安排水产种苗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水产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按农用地安排,水产苗种生产水面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天然资源库、生态保护区、水产种苗防疫检疫体系、水产种质质量检测体系,制定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建设规划。第七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设区的市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苗种场的生产许早罩罩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原发证机关核发新证。
禁止伪造、买卖、租借或者擅自转让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申领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有行政许陆闹可权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申领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生产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申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规划;
(二)有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四)亲本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标准;
(五)具有水产种苗生产和质量检验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
经济杂交亲本应当是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
可育的杂交个体或者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养殖场所,应当建立隔离和防逃设施。
禁止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水域。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档案,对原种及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以及引进地点、单位、数量、规格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的生产技术档案资料。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宽段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水产品,订购水产品的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标准及要求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订购水产品需要检验、检疫的,甲方提供抽样标本,由________委托______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费用由______承担。

第三条 订购水产品收购价格按照渔船到港时的市场价计算。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甲方将所订水产品送到乙方所在地的渔港码头,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贩运的以海上交易地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的当日验收完毕,乙方对水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当日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自然损耗:所订水产品自然损耗应在____%以内(含____%)。

第七条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________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态巧和付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 户银行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帆盯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因遭遇台风等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水产品;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____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项解决:

(一)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水域的渔业工作,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置或者委托的机构负责管理,或者由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的水生动植物养殖、增殖、捕捞、病害防治、检疫和渔船渔港等监督管理,查处渔业违法案件和渔业污染事故等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渔政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跨界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在跨县(市)大水面或者重要的渔业水域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或者公安派出机构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孝纯晌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渔业生产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渔业巧锋生产者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渔业科研、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和本省名优水产品种的保护。
湖泊渔业管理机构和不依靠水利工程调裤缺节养殖水位的湖泊养殖单位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水产养殖执行农业用地、用电、用水等政策。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和病害防治网络,健全水产苗种、水产品检疫及病害防治体系,加强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具体检疫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生产。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养殖证。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领取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养殖证许可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保护和改善其养殖水域的水质环境、生态环境、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掠夺式经营。第十条 当事人因使用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生产经营现状和破坏养殖生产。
养殖水域因水灾等不可抗力发生溢堤或者溃口的,在扩大的水域内不准设障拦鱼、诱鱼或者捕鱼。退水后,养殖水域内的水产品按原界划分,各自受益。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体的保护,在天然捕捞水域,应当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自然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捕捞限额。大中型湖泊、水库渔业围栏养殖的面积应当控制在该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以内。第十二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湖泊、水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渔业生产听必需的最低水位线,设置蓄水位标志。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最低水位线的,湖泊、水库的有关管理单位应当通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三条 在天然捕捞水域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跨行政区域捕捞作业的,必须持捕捞许可证到捕捞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捕捞签证手续。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办捕捞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渔业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对持有捕捞许可证跨行政区域捕捞作业的,捕捞作业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捕捞签证手续。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饲料、渔药、渔机具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渔用饲料、渔药和渔机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方质量标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饲料和渔药。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进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第六条 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省辖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品种名录,由省举雀皮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组织有关部门在天然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价值渔业资源的产卵场进行增殖放流;禁止向天然水域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核发养殖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养殖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养殖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鼓励、支持生产优质水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水产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产养殖的技术标准、规范,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第十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标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并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保岁肢障水产品质量安正差全。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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