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志是指哪些

   2022-07-14 09:27:34 网络3640
核心提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我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制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除了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外,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志是指哪些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三证
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我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制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除了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外,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接受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验验收。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我国规定取得安全标志标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这些劳动防护用品没有许可证不得生产,而且必须在每件产品上都贴有“LA”标识。当在选购时应查看是否有“三证”,如没有则是非法产品,可能质量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伪劣产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
1、企业有义务为工作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工人应了解自己的工作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哪些,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及工作岗位的不同防护要求,正确选择性能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绝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特别是不能以过滤式呼吸防护器代替隔离式呼吸防护器。
2、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必须了解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对结构和使用方法较为复杂的防护用品,如空气呼吸器要进行反复训练,达到能迅速正确使用。
3、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必须严格检查,损坏或磨损严重的必须及时更换。用于应急救援的全封闭防化服及呼吸器更要定期检查,以免急救时无法正常工作。应急防护用品应妥善地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邻近地点,便于及时取用。
4、妥善做好劳动防护用品保养维护工作,不仅可以延长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更重要的是能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要仔细阅读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按要求正确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劳保用品有哪些?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有头部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耳部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坠落防护用品;以及其他的防护用品。
铝箔隔热防火帽、头盔海绵衬安全帽、面屏头盔、V字型塑料帽、小沿塑料安全帽、玻璃钢安全帽、阻燃竹钢安全帽、塑料工程帽、草帽、头戴式电焊面罩、带顶防酸有机面罩、不带顶防酸有机面罩、手式电焊面罩、电脑镜、
进口防冲击眼镜、进口防雾眼镜、夜视镜、呼吸防毒听力防护用品、防毒面罩、滤毒罐、导气管、背包、单罐防毒口罩、活性炭、纱布口罩、小型整布口罩、301防尘口罩、303、745防尘口罩、一次性口罩、发泡无线耳塞、HB-25护耳罩、滤纸、滤布、噪音阻抗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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