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2023-02-05 18:24:54 网络49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商品,下同)质量监督,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

吉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商品,下同)质量监督,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储运、经销及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二、规划、管理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
三、查处违反质量监督法规行为;
四、调解和仲裁质量纠纷。第六条 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其机构应冠以主管部门的名称。第七条 卫生、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食品卫生、药品、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立。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商标、广告和市场等管理中依法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第九条 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和群众团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实施社会性监督。第十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并设立专职、兼职质量监督员,承担指定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任务。质量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质量监督员证和标志。第十一条 省、市(地、州)、县(市)标准计量部门,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承担指定范围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标准计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市(地、州)、县(市)标准计量部门建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应报上一级标准计量部门审批。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监督抽查、日常质量监督、仲裁等方面的检验任务;
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三、向管理部门提供质量信息和改进产品质量的意见。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生产、经销的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承储、承运、装卸产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议和包装上标明的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不得损坏产品,影响质量。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必须对其生产出厂的产品,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应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单位,应委托有检验能力的单位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并由检验单位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
经销单位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对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的,经销单位必须向当地标准计量部门报检,经标准计量部门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四条 新产品批量投产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生产单位方可生产,并将鉴定合格材料或检验合格报告报企业所在地的标准计量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的产品除必须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地(重要工业品的厂址)须用中文标明,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文字说明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高档耐用消费品应具有中文使用说明;
三、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原理图;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
五、使用商标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标识,食品还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六、剧毒、易燃、易爆、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的产品,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
七、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应符合前六项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具有详细的使用说明。
生产单位对出厂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包装标准的规定。

机械设备的大修标准都有哪些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Article):

1、由机械制原厂家提供的用来替代机械上相同元件的安全元件;

2、公共场所或游乐场用的特殊设备;

3、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的机械设备,如发生故障会导致放射性物质泄露;

4、武器,包括枪械;

5、以下所列的运输类设备:

由 2003/37/EC 指令所覆盖的农业和林业用的拖拉机,安装在拖拉机上的设备除外;

由 70/156/EEC 指令所覆盖的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车辆上安装的机械设备除外;

由 2002/24/EC 指令所覆盖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车上安装的机械设备除外;

航空、水上及轨道交通工具,安装在其上的机械设备除外;

6、远洋和近海船只及安装在其上的设备;

7、军用及警用的机械设备;

8、科研用的实验室安装的临时机械设备;

9、采矿用的卷扬机;

10、演出时用来移动演员的设备。

扩展资料:

A类标准:EN ISO 12100:机械安全基本设计原则 - 风险评估及降低风险;。

B类标准:EN ISO 13857:机械的安全-防止上肢及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EN ISO 4413:液压系统-液压系统及液压元件的一般要求及安全规范;

EN ISO 4414:气动系统 - 液压系统及液压元件的一般要求及安全规范;

EN 1088:机械安全 - 装配在防护罩上的互锁装置 - 设计的一般原理及选择方法;

EN 953:机械安全 - 固定式及移动式防护罩的设计及构造的通用要求;

EN 60204-1:机械安全 - 机械电气设备 - 第1部分:通用要求。

C类标准:EN 201:塑料橡胶机械 - 注塑机的安全要求;

EN 415-1:包装机械的安全 - 第1部分:包装机械和相关设备的术语和分类。

-机械CE认证标准

-机械CE认证

目前,最为规范的机械设备类大修标准当属烟草行业的YC/T 318-2009《烟草机械设备大修通用技术规范》,该标准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机械,第2部分:电气。标准规定了烟草机械设备大修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大修时机、工作流程、工作要求、设计要求、工艺要求、验收规则与试验方法、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及安装、调试与验收等;其他设备的大修可参考使用。
至于机械行业的设备类大修标准仍沿用老方法,即按机械设备检验条件的精度检验各项条款进行评定,比如JB/T 25234-1999《落地车床 精度检验》、JB/T 102261-2001《龙门铣床 精度检验》等,如果设备整体改装、改造或升级,还要另行借其他相关标准的某部分进行评定,缺乏系统 性、完整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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