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生活怎样的?能每天洗澡吗?吃的好吗?要带手铐吗?

   2022-11-02 19:41:13 网络900
核心提示:1、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2、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3、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

看守所的生活怎样的?能每天洗澡吗?吃的好吗?要带手铐吗?

1、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2、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3、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4、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伙食帐目每月结算一次。患病的人犯、外国籍人犯,可视情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5、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五条 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第二十六条 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伙食帐目每月结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国籍人犯,可视情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条 人犯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教育人犯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转化工作。
对人犯的教育,应当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体现政策。
对女性人犯的谈话教育,由女干警或者二名以上干警进行。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监规,如实讲清问题,积极检举揭发监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选择人犯或者被释放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犯劳动,必须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参加。
严禁私自使用人犯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活。

监狱的生活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
伤害。”
因此,如果因为打架,没有上述规定之一的,派出所是不能给你带脚镣的,违者就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

为什么执行死刑的犯人,要解开手铐脚铐换上麻绳?

牢头是管教指定的,不服从的话就是和政府对抗,和政府对抗就要拉出去打,过电,上揣子,趟镣子,这是刑法篇,在后面写。由于牢头都比较能打,且有人帮忙,那些混得不好的人又想讨好牢头,所以帮他打人。一般和牢头打架是没有好果子吃的,全号儿的人一起上,那阵势我见过很多次,就算是泰森来了也得趴下,决不开玩笑!号儿内打架只能在板儿上,由于板儿下面是空的,有一个洞连接在外面,只要你在板儿上一打,脚下跺板儿(打架脚下必须稳,所以脚要用力),就像敲鼓一样,整个筒道都听得见,筒道那边的值班队长(我们管看守叫队长)就晃着钥匙过来好几个,一开铁门:“谁呀谁呀?出来出来!”出去以后轻则臭骂一顿,挨几个嘴巴;重则就要电棍脚镣的伺候。
但是要想在号儿内混起来,还多少得打一两回,让人知道你不好惹,就没人欺负你了。我就是打了一个贵州的二进宫,号儿里的人明显对我好多了,牢头也不让我干活了。但是我分寸拿捏得比较好,又有一个打手帮我忙,所以我没有吃亏,只是被进来的队长打了两个嘴巴。和牢头打架,行话叫“磕板儿”。磕好了一战成名,吃饭睡觉全是最好;磕不好一战沉船,名垂青史……据我所知沉船者居多。能不能在号儿内混好,全看自己的水平和手段,教是教不会的,还要大家自己去体会。必须指出的是,看守所还是有纪律的,不可以随便打人,“切”别人的衣物和鬼子票,克扣囚粮也是很严重的违纪,我基本上没遇到过敢克扣囚粮的。就是每周吃两顿馒头,牢头和外面的劳动号有面儿,多要几个,自己留着晚上和几个打手吃。打人时候有规矩,不打脸和软肋。不打脸以免留下证据,不打软肋以免造成肋骨骨折进而血气胸。把人打的伤势严重者,是会加刑的,这有过前车之鉴,所以不要有侥幸心理。至于出去后怎么和队长说话,那时对抗审讯方面应该讲的事情,如何有人愿意听我可以说,但我要到最后在讲,以免被删贴。同样,涉及到看守所和监狱一些比较敏感的话题,如手X和鸡X,非法使用刑罚和严重违规,甚至听起来像天方夜谭似的事情。
介绍几个名词:我们行话管监狱叫“圈(音:劝)儿”,监狱内的油子就叫“圈儿混子”;不遵守监规纪律,乱叫乱喊的行为叫“闹监”,也叫“闹号”,看守所这种事情很平常,一般不加刑。如果在监狱被冠以闹监的罪名,肯定要送集训队(也叫严管队)或加刑。服从牢头权威的行为叫“顺板”,给新号一个下马威叫“走板”。遇到事情大声喊叫让外面的值班队长听见的行为叫“炸猫”。狱内流行的一句歇后语“耗子埋雷——炸猫”,便是此意。事情一炸猫,政府就要介入,也就是麻烦了,不能私了了。在背后给人打小报告的行为叫“扎针儿”,这种人是被广大服刑人员痛恨的,大都被人看不起。但政府出于管理需要,给了喜欢“扎针儿”的人一些好处,也就很正常了。不到万不得已,大家不要随便炸猫或扎针儿。大家都喜欢能扛事的人,这是由于监狱的流氓亚文化决定的,违反了可没有人给你机会。
先告诉大家政府(我们讲警方尊称为“政府”)如何对付捣乱和打架的人,以免进号以后随便“翻板”(行话:意思是不服从牢头的权威,与牢头打架对抗)被政府镇压。在申请得到批准后,政府可以对犯人使用包括手铐、脚镣、约束衣、坦克帽、电棍等戒具,并可将犯人关禁闭。最常使用的戒具就是脚镣,我们这里的脚镣分两种:一种是九斤的链子,给重型犯或者违纪较轻者佩戴;一种是十八斤的,四个环连在一起,每个环有 20厘米长,走在筒道里隆隆做响,形象非常夸张,很有威慑力;如果你很强壮,就在十八斤的脚镣上再缀上一个十八斤的铁球,那就更夸张了。听说湖北有犯法的特警,被戴上六十斤重的脚镣,还能跳上50公分高的板儿,所以我从来不敢小看特警。电棍手铐就不介绍了,大家比较熟悉。不过新式手铐也分男铐女铐和直板铐,这些我都戴过,不过也没什么可吹的。坦克帽就像坦克兵的帽子,戴在头上防止人用头撞墙自杀;约束衣我没见过,但听说是用结实帆布做的,套在身上勒紧,不让人双手乱动。听说还有赌嘴不让人喊叫的戒具,我就更没见过了。现在推行文明执法,戒具的使用也规范了许多,所以一般违纪是不会享受到以上待遇的,但你一定要向队长认错悔改,否则高级待遇!你想象一下,戴着十八斤的脚镣,双手背铐,头上顶着坦克帽,双脚都被镣子磨下一圈皮肉,在筒道里来回跑的滋味!关禁闭也叫关小号,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就是对人的吃饭饮水睡觉严格限制,戴上揣子(一种带锁的十分粗壮的手铐)脚镣,放在一个一米宽,两米长的禁闭室(也叫总统套)内悔过,时间不确定,看你的态度了。嘿嘿,所以还是遵纪守法,不要来的好!

刘汉是不是回到看守所立即给他戴上脚镣?

从古至今,社会经历了无数的变迁,可唯一不变的是法律。任何时候,社会都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社会安定的底线,王安石在《商鞅》中写道: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 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王安石认为,当时的人没有资格议论商鞅,毕竟商鞅能够让自己的想法实现。


法律与社会规则一样,都在不断的变迁当中,现在我们迎来稳定和平的环境,但依旧有约束大家的法律条款。一旦有人做出违法犯罪之事,超越社会的法律底线,就应当受到制裁。虽然法律机制在不断变化,可有一个问题却依旧困扰大家,死刑犯在行刑之前,有关人员要将其手铐换成麻绳,难道这样做不怕犯人逃跑吗?

死刑犯在行刑前,为什么把手铐换成麻绳?在大众的认知中,绳子自然没有手铐结实。其实,手铐看起来非常坚固,能限制人身自由,可有些罪犯喜欢研究开锁手段,即使被手铐反锁着,也能轻而易举将其解开。与此同时,手铐虽然能够锁着犯人,可依旧能让其有很大的活动空间。


在监狱中,已经用铁窗来禁锢犯人,因此只要为其戴上手铐,就不用担心犯人逃跑,还能保证犯人在狱中的生活能够自理。可是在行刑场上,有可能会发生很多意外,狱警就会将犯人手铐解开,换上绳索。绳索能够极大的控制犯人的身体,使其失去自由,与手铐相比,绳索更加的安全。


此外,绳索的捆绑方式也很有技巧:对于这些狱警来说,他们都会使用“死刑捆绑术”,并且能最大的程度上限制死刑犯的活动范围,让他们在被行刑之前,不会做出逃跑或者攻击他人的行为。与此同时,狱警还会用绳子将犯人的手臂和喉咙连接起来,避免犯人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乱说话。如果一旦发现犯人情绪激动时,有关人员还会为其打镇静剂。

不仅如此,绳索还很方便:早在古代时期,君主就已发现,用手铐、脚链来锁着死刑犯,会极大的限制犯人的行动,还会对犯人行刑造成不便,统治者害怕犯人的同党们前来劫狱,因此希望犯人们能快点行走,便会用绳索使其节省时间。


不仅如此,现在我们都使用火葬的方式处理尸体。死刑犯在被行刑之后,如若是带着绳索,便能够和犯人一同火化。如果带着手铐,则会增加工作人员的负担。此外,其他犯人也不愿意带着死刑犯的手铐,大家多少还会对此有忌讳。

最后,就是出于人权的考虑:死刑犯的生命虽然即将被终结,但如果让他们戴手铐脚镣这些物品,走到荒郊野岭的行刑之地,不免让犯人觉得十分恐惧,甚至精神错乱。即使犯人马上就要被处决,我们也更应该照顾他们的情绪。


如今,我们是一个法治民主的社会,死刑犯生前犯下的大错误,他们也有享受人权的权利。因此,我们在为其执行死刑前,会给他们换上绳索,希望他们能够在最后一刻解脱。我们更加注重生命的价值,如果不是十恶不赦之人,一般不会被处以死刑。大多数犯罪之人,被除死缓或无期徒刑。虽然社会在进步,但是法律的初衷并不会改变。法律能够维系社会的稳定性,让我们生活在和平中。如果社会一旦失去法律,就很难维持其正常的运行。

生命可贵:享受美好人生,远离违法犯罪

当面对死亡的时候,每个人都会感到恐惧,即使是犯下滔天大错的人,在即将走向刑场的时候,也会感到无限的恐惧。我们将死刑犯的手铐脚链换成了绳索,既是为了方便,也是为了缓解他们的恐惧。当然,这也能为死刑犯留下最后的体面。诸葛亮在《出师表》中写道: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在法律面前,没人能有优待,即使是古代的王公贵族,也不应当例外。而到现今社会,更是人人生而平等,没有法外之地,任何人一旦违法犯罪,都会受到应有的制裁。由此可见,即使现在我们的法律非常人性化,但任何人只要触及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大家如果希望享受美好的人生,则需要远离违法罪的行为,多多做对社会有贡献之事。

电子脚镣有几种?

依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刘汉还只是一审被判死刑,可以不戴脚镣;如果是终审被判死刑的,在执行前是必须带脚镣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刘汉这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子,一般是带上了。不过现在人性化管理,看守所里已经有不少高科技的监管设备,也不一定非要带脚镣的,因此具体如何监管,就由看守所来决定了。

一、其实,应当废除对死刑犯强制加戴脚镣等械具的法律规定。

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1991年,公安部又颁布《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对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同时,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

看守所管理实践中,所有一审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都24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忍受二审上诉期、二审期间(最长为四个月)、死刑复核期间(没有期限)的漫漫时光。

其实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死刑被告人二十四小时加戴脚镣等械具本身就是一种酷刑,而且非常不人道,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只会给被告人带来极大的生活不便和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要指出的是,加戴脚镣等械具的行为本身违反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3条之规定,即“铁链、脚铐等不得用作戒具”,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宣称,将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和人道待遇。从立法上明确解除对死刑犯加戴脚镣等械具的强制要求,保障死刑犯基本人权,正是对国际公约和人权行动计划的有力践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第九章  检察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犯,准予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十五条  看守所在人犯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人犯的上述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

人犯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新建和迁建的看守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军队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即行废止

standard iron sights什么意思

电子脚镣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电击脚铐,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电子脚铐,功能比较简单。

电子脚镣具有定时自动以无线电等方式回传功能的手环,用意不是刑具那样能像传统的脚镣那样限制犯人的迁移自由与行为,而是确保犯人仍在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内。

电子脚镣具有经济成本低、即时、可靠和效果好的优点,使监狱(看守所)家庭化、社区化、无形化,体现了科学、文明、人道的法治理念。正因此,它在短时间内风靡全球,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青睐。中国早已解决电子脚镣的技术问题,具备了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条件。

standard iron sights
标准铁景点
standard
英 [ˈstændəd] 美 [ˈstændərd]
n标准,规格; 旗,军旗; 度量衡标准; 直立支柱
adj标准的,合格的; 普遍的,一般的; 公认为优秀的
网 络
标准
复数: standards
派生词:standardly
iron
英 [ˈaɪən] 美 [ˈaɪərn]
n铁器,铁制品; 熨斗,烙铁; 坚强; 脚镣
adj铁制的,含铁的; 坚强的,顽强的; 残酷的; 坚忍不拔的
vt熨烫; 给…上脚镣手铐; 给…装铁具; 用铁铸成
vi熨衣; (衣服等)被烫平
复数: irons 过去式: ironed 过去分词: ironed 现在分词: ironing 第三人称单数: irons
派生词:ironer iron-like
sights
英 [saɪts] 美 [saɪts]
n视力( sight的名词复数 ); 看见; 视野; 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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