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资质如何办理建筑工程介绍?

   2022-10-21 07:57:40 网络990
核心提示:怎么查电梯企业有没有资质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和生产工业产品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现标准化。企业生产

建筑智能化资质如何办理建筑工程介绍?

怎么查电梯企业有没有资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和生产工业产品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现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生产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在产品批量生产之前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的企业标准,须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企业标准,须向区、县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备案。第四条 企业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一、企业标准代号的排列顺序,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由区、县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其企业标准代号(Q)的右下角增加本区、县汉字字头,企业标准代号的其余部分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企业标准号中的企业代号,推荐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市属和中央在京企业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企业标准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由区、县技术监督局规定,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第五条 企业标准正式文本,应采用铅印、描晒等印刷方式,不得手书。其封面、首页、续页、格式,按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办法。第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报送备案表、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和审查人员名单。
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须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本,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以及测试数据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附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附送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企业自留。第七条 企业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本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编号,并在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表及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标志。第八条 企业标准需作修改和补充的,由企业填写《产品企业标准修改报告单》,报原受理备案部门备案。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技术水平。第九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当与企业标准相关的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时,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经复审被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企业标准,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通知单》报告原受理备案部门;被确认需要修订的企业标准,修订后复新办理备案。第十条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应严格执行,受理备案部门应监督实施。
对不按本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区、县技术监督局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技术监督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管理局网站上,有全国特种设备资质证的查询入口。
以下是电梯安装资质证流程:
1、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身份证明;
7、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职称证书;
8、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任职文件;
9、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毕业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11、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2、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1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14、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15、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16、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
1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1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19、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0、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1、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2、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
23、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4、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5、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6、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7、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8、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9、企业设备证明(1、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2、设备台帐,3、仪器清单);
30、厂房证明(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1、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现金流量表,(4)工程结算收支明细表,(5)财务报表附注);
34、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和房屋建筑、财务情况年报基层表,(2)中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4)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3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6、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标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表、(4)质量核验资料、(5)工程决算资料等);
37、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8、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39、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
4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41、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
42、遗失声明;
43、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44、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45、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6、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
47、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48、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9、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50、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51、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2、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5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6、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57、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1、主要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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