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2023-03-25 01:28:40 网络56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电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第三条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第四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第五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第六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第二章 进网许可程序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时网许可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第九条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第十条 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抽样方法执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第十一条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吉林省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邮电部发布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邮电部对下列电信终端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

1.电话机(含投币电话机、IC卡电话机、可视电话等)。

2.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

3.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

4.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电报终端设备。

5.数据终端设备,如分组终端(X.25卡)、异步通信终端、用户分组装拆设备(PAD)、销售点终端(POS)、用户路由器等。

6.电话机附加设备,如电话答录机、同线电话转接器、“110”电话报警器、电话防盗用器、电话密码锁等。

7.其它电信终端设备,如电脑话务员、语音卡、多媒体终端等。第三条 凡进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在设备上加贴邮电部统一规定格式的进网标志。第四条 邮电部电信政务负责全国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颁发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行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检测工作由电信政务司委托经邮电部批准的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单位及负责检测的设备详见附件一。第七条 凡申请网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体制和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邮电部有关技术业务规定。第八条 电信政务司根据国家通信网的发展和有关政策,对电信终端设备的发展、应用进行宏观控制和引导。第二章 进网审批程序第九条 国内生产厂家(下称厂家)办理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程序

(一)厂家需向省局行管机构和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网设备的图片、功能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2.企业法人营业照(复印件)。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外销比例批文及合资合同、章程等。

3.国内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无生产主管部门的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概况(包括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生产条件、隶属关系等)。

5.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

6.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机还应提供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7.“110”电话报警器还应提供公安部批准的文件。

(二)省局行管机构对上述材料和厂家的生产必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电信政务司提交审查意见的报告。程控用户交换机、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生产厂家应具备的生产必备条件见附件二。

电话机应具备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三。

(三)电信政务司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在10日内给予批复。

(四)厂家根据同意办理进网手续的批复,进行样机摸底检测。检测合格后,可向相关省局行管机构申请进网试用。在样机试用期间,厂家要安排对样机进行例行试验,并做生产定型鉴定的准备工作。试用期满,应向省局行管机构提交用户试用报告。试用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五)厂家生产的电信终端设备通过部或省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后,应向电信政务司报送鉴定证书和鉴定会主要文件,并提交申请抽样检测报告。厂家也可在生产定型鉴定前向电信政务司提交申请抽样检测报告。

(六)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收到报告后,通知省局行管机构进行抽样,并委托进网检测单位进网检测。必要时可安排对厂家的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在30日内完成并将检查结果报电信政务司。委托进网检测通知书有效期为30日。

(七)检测单位收到抽样设备后在15日内完成常温检测。对于检测全部项目合格的,由检测单位将检测报告报送电信政务司 。

(八)如经检测有不合格项目的,由检测单位将不合格项目情况报送电信政务司,电信政务司通知厂家进行整改,厂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后,向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由电信政务司安排重新抽样检测。

(九)电信政务司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于15日内向厂家颁发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第十条 办理电信终端设备批量进网许可证的程序

(一)经销单位需向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传真机和调制解调器可直接向省局行管机构提供)

1.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清设备产地、型号、数量、进口渠道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批文、报关单及完税单,若委托其它单位进口的,应附上双方的协议或合同。

4.申请进网设备设备的序号(移动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除外),要正规打印(一式三份)。

5.申请进网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图片、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电路图等)。

6.售后服务措施以及确保提供维修用备品、备件的证明。

7.经销单位应提供申请进网机型在邮电部指定检测单位做的环境适应性试验、寿命试验和安全试验合格报告。

(二)经电信政务司审核符合规定的,委托委托省局行管机构对申请进网的设备进行抽样,并委托进网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检测单位在15日内对抽样设备完成进网检测并报电信政务司。如经检测不合格,经销单位对全部设备整改后向电信政务司提出申请复测。

(三)进网检测合格后,电信政务司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部规定要求的,在15日内颁发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并核发邮电部统一印制的进网标志。国内厂家生产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具备办理型号进网许可证的,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批量进网许可证。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管理,确保国家通信网的正常运行,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终端设备是指接入国家公用通信网(含与国家公用通信网连接的专用通信网)、安装在用户使用地点、供用户使用的电信设备,包括用户交换机、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设备(电话答录机、同线电话转接器、“110”电话报警器、电话防盗器、电话密码锁等)、集团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电报终端、数据终端及其他电信终端设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管理。第四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邮电局(含电信局)受省邮电管理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标准和通信行业标准,并具有邮电部颁发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以下简称进网许可证)或者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核准批件(以下简称进网核准批件)。其中,用户交换机应当同时具备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核准批件。第六条 生产进网电信终端设备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邮电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前,须先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由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设备功能说明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四)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机还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件;

(五)“110”电话报警器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的批件。

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初审完毕,并向邮电部提交初审报告。第七条 经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邮电部批准同意办理进网手续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电信终端设备样机。

电信终端设备样机经检测机构初检合格后,生产企业可以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试用;经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一次性进网核准批件及进网标志,方可接入公用通信网试用。试用期不得少于3个月。第八条 电信终端设备经试用合格后,由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生产定型鉴定,并对电信终端设备进行抽样,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九条 电信终端设备经检测合格的,生产企业可向邮电部申领进网许可证。第十条 进网电信终端设备没有取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经销者不得销售。第十一条 经销者经销的批量进口的进网电信终端设备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批量进网许可证。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和批量进口电信终端设备的经销者取得进网许可证后,应当在电信终端设备上加贴邮电部统一制发的进网标志。第十三条 用户直接进口自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如其设备型号属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用户可以凭有关文件、资料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网使用手续,取得进网核准批件后方可进网使用;如其设备型号不属邮电部已批准进网的,须向邮电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第十四条 经销用户交换机,应当向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应当由持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和有关资料,办理进网核准批件。进网核准批件有效期1-2年。经销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申请换发进网核准批件。第十五条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核准批件不得买卖、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冒用。第十六条 有进网许可证或者进网核准批件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可自行选用;邮电企业应当允许其进网使用。

无进网许可证或者进网核准批件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不得自行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邮电企业不得允许其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第十七条 经销者向用户销售电信终端设备时,应当根据用户要求,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第十八条 用户使用传真机,应当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第十九条 接入公用通信网的用户交换机,安装竣工后,须经当地邮电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开通使用。第二十条 已进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使用者不得允许其他移动电话机并入本机使用。

第一章 总则附件: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略)

 二、生产企业保证书(略)

 三、进网许可证格式(略)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象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六条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

(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

(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

(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

(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九)用户操作手册;

(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以上材料中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第八条 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重要电信设备或新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进网申请材料;

(二)进网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报电信管理局;

(三)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总体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对专家评审认为可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通知进网受理部门,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五)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交进网受理部门;

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

(六)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联系进网试验或在指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试验完成后,试验单位向进网受理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七)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报告和试验报告等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第九条 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一般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三)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报进网受理部门;

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

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十五日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

(四)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和质量体系审查报告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十五日内颁发进网许可证。

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以上就是关于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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