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2022-12-09 22:22:20 网络112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提高工程设备投资,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活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是指各类工业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工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提高工程设备投资,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活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是指各类工业工程设备和其他工业成套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工程设备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工程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外经贸、建设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行业协会)

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设备监理协会)是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预先审核,组织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登记注册,开展工程设备监理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设备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监理原则)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第二章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第八条 (监理机构组成形式)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九条 (资质条件)

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与专业范围相关的专职从业人员。合伙制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其合伙人必须是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其他形式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至少有5名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二)有固定的承办监理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理技术装备。

(三)有工程设备监理的规章制度。第十条 (资质预审)

设立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工程设备监理资质和专业范围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设备监理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预审意见,并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一条 (资质核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收到预审意见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资质的决定,并发给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资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有关工程设备监理资质情况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取得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分类)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具体资质等级分类条件,由市设备监理协会提出,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管理)

新设立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资质,自核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1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已定级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自定级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根据资质条件和实际业绩,按照资质报批程序提出资质升级申请。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资质等级的规定,在专业范围内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资质的变更、注销)

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提高资质等级、变更专业范围或者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的,应当向市质量监督局办理资质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双重资质的监理机构)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从事工程设备监理业务又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取得双重监理资质。第十六条 (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

外省市工程设备监理机构需要在本市承接单项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持当地省级以上工程设备监理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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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行为,发挥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理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剂等进行质量和效益管理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 (监理机构的性质)

监理机构按照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监理业务活动。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对监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监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和规范。第五条 (设立监理机构的条件)

设立监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章程;

(二)有固定的承办监理业务的场所;

(三)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设立监理机构的申请、审核手续)

设立监理机构应当向市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市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核批准的监理机构,视其注册资金和其他条件,分别颁发不同等级的《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监理资质证书》)。

监理机构在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劳动执照后,方可开业。

监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由市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第七条 (监理机构的变更、注销手续)

监理机构需提高资质等级、变更监理范围或者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的,应当向市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八条 (外省市监理机构的管理)

外省市监理机构需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持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向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第九条 (开展监理业务的要求)

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要求,独立开展监理业务。第十条 (监理业务的内容)

监理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从事以下监理业务:

(一)对工程设备的选择使用和资金的投入提出意见或者可行性报告;

(二)参与委托人与施工安装单位签订或者修订技术、经济等有关合同的活动;

(三)对施工安装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配套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

(四)对工程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

(五)对施工安装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委托)

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机构承担全部工程设备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机构分别承担部分监理业务。第十二条 (监理资质证书的提供)

监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监理资质证书》及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委托合同)

监理机构承办监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机构对依据委托合同承办的监理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

实施项目监理的负责人必须是经登记注册的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拟派出的监理人员,可进行选择。第十五条 (监理实施方案)

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编制监理实施方案,提交委托人审定;经委托人审定认可后,方可实施监理。第十六条 (业务准则)

监理机构承办监理业务,应当公正、客观、负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委托人的协助)

监理机构承办监理业务,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十八条 (施工安装单位的配合)

施工安装单位应当接受委托人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并为监理人员实施监理提供方便。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的报告)

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监理项目属于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发现有重大质量事故时,除按前款规定向委托人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市技术监督局报告。

上海森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上海森永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原上海森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浦东开发后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被誉为浦字1号。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压力容器、搅拌器、核电设备、机器类设备以及模块化装置的设计与制造,持续服务于化工、冶金、电力、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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