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法规

   2023-05-28 06:42:02 网络320
核心提示: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法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

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法规

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法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关停养殖场赔偿标准

具体的补偿标准一般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拆迁补偿方案,所以,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拆迁养殖场的相关规定:1、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我们所讲的建筑物,一般是指养殖场的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等。附属设施则是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等。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评估来确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成本价并结合成新来评估。人住的房屋如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等,因为具有住房属性,则要结合周边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不少地方也对禽畜圈舍的拆迁补偿有制定标准,比如说山东省潍坊市公布的2017年禽畜舍补偿标准为砖混或砖木结构250-350一平,简易结构70-200一平,当然,一些规模化养殖场的禽畜圈舍建造较好,甚至建设有通风、保暖等设施,这个就应当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一刀切。如果只是因环保关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属设施,则不涉及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补偿,但是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环保的名义把养殖场关停,然后再以养殖场的建筑物涉嫌违建来拆违,从而规避拆迁补偿的行为。2、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企业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而拆迁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应该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进行评估,比如说,现在一个养殖场要拆迁,该养殖场每个月产生利润10万元,预计恢复生产需要半年,那停产停业损失就应当补偿60万元,如果是永久停产,则应当考虑到养殖场转型和职工再就业的周期来核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企业,尤其是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是非常重要的补偿点,但是呢,很多很多企业主往往比较重视房屋、设备设施等“硬件赔偿”,对停产停业损失等弹性空间较大的“软性补偿”重视不够,往往带来较大的损失。3、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遇到拆迁,但是圈里生猪还没有长成、鸡还没有长大,卖不上钱,而如果因为拆迁必须要处理,那这个损失应当由拆迁方补偿给养殖户,这就是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一般是结合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如仔猪多少钱一头,母猪多少钱一头,种猪多少钱一头,有一头算一头,有一只算一只,清点树木,确定价格之后,算出补偿金额。4、养殖场搬迁补偿对于专业化经营的养殖场,拆迁往往不代表终止养殖,而是需要重新物色新的位置,重建养殖场继续养殖,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养殖场的社保、物品搬迁到新的场所,在搬迁过程中存在损耗的问题,这就需要对设备搬迁和搬迁的损失进行评估补偿。5、奖励现在很多地方拆迁,都喜欢设置各种奖励,把奖励弄的比补偿本身还要高,其目的就是为了刺激被拆迁人积极签约,尽早搬迁。但是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既要看到奖励的激励性,也要看到补偿本身的合理性。拆迁奖励根据各地的政策制定,国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请认真了解拆迁公告等相关文件。因环境保护的原因关停或者搬迁养殖场,主要是执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很多地方,在禁养区养殖场拆迁过程中,实行查处式的惩罚性关停和搬迁,只管完成上级交来的任务,却对养殖户的利益不管不顾,这样做是违法的。大规模的养殖场因为政府规划问题现在必须要关闭的话,政府部门给负责人所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养殖场的搬迁事关重大,这个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损失也很多,养殖场的负责人跟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沟通后才能确定补偿标准的。

赔偿参照养殖场上年度月平均生产(经营)成本以及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对不符合重建条件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企业因停产、停业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安置职工所涉及的费用等)情况确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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