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23-06-05 01:47:51 网络104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第三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第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第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第十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高耗能设备能源管理需要哪些培训

高耗能标准:1、高耗能行业是指相对于其他行业讲,消耗资源(电、水、天然气等自然资源以及物耗等)速度快,对资源需求量大的行业。目前,中国为了缓解电力需求压力正在大力治理高耗能行业,而电力是首当其冲的。2、电力消耗较大的行业有:钢铁业(冶金业),铁合金,电解铝,电石业,烧碱业,制纸业,纺织业,化工业,水泥业等。如电解铝,生产一吨电解铝约需要耗电150000千瓦时。3、一般上,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被认定为高耗能企业法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紧密围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基本职能,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为工作依据,以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以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结合锅炉制造企业监督抽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锅炉能效与产品规范标准的符合情况。二是结合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对本省万家企业所使用锅炉总数的10%完成定期能效测试。三是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督促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提高测试质量和服务水平。总局在下半年将统一组织监督抽查,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二)夯实工作基础。一是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今年总局将颁布《锅炉系统节能管理规则》、《工业锅炉节能量评价导则》、《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技术规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总局下半年将研究启动典型换热压力容器能效评价规则制订工作。二是加强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总局将继续公布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并在年内公布一批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启动电站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各省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地市级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为进一步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总局将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开展测试机构能力验证试点工作。三是加强锅炉能效状况统计分析。总局将组织专家对已有的锅炉能效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定期统计与分析制度,请各地协助做好数据收集工作,并开展对本区域锅炉能效状况的定期分析。(三)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总局将继续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遴选工作,并将其中的重大节能技术和产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一是各地要组织相关企业参照《关于报送高耗能特种设备重点节能技术(或产品)遴选工作情况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71号)要求积极报送节能技术和产品。二是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各地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力度,并选择2项以上节能技术和产品予以重点推广。三是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将在年内启动,请各地配合做好示范工程工作。

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

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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