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责任是

   2023-06-23 15:06:24 网络570
核心提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责任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推进实验室规范化建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责任是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责任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推进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3.组织实施实验室各类评估、考核和评比工作。

4.负责学校5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软件)的购置论证工作,组织制订学校仪器设备(软件)的购置计划并按规定实施。

5.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软件)的全过程管理,督促指导全校各使用单位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6.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用进口仪器设备及境外赠送科教用品的免税手续办理,组织开展进口设备的报关、商检、验收及后期监管工作。

7.负责学校校级公共实验平台建设,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开放基金、开放补贴的管理和效益考核工作。

8.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9.负责全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规划、运行和维护工作。

10.负责组织学校实验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申报、成果认定;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11.负责全校实验室与仪器设备基本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及立卷归档工作。

12.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江苏大学实验室设备与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职责

高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什么岗位

第一章总则

第4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设施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

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

者等于0.1MP 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100 KW的承压热水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

于0.1MP 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 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2 M P a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 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 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

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的原则。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工作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我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实施学校、学院(单位)两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负责。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协助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设施汇总表。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条特种设备、设施使用者是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应对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设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章采购与使用

第七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设施的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校采购中心安排采购。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设施。

第九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向气瓶内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每台件特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

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设施管理人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设施的管理档案,在该台件特种设备、设施需办理报废手续时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移交管理档案:

(一)特种设备、设施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设施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设施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章附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综合事务管理和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高校实验室和物资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学校发展规划与目标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学校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验室与设备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学校“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制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协助各院、系进行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并及考核评估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参与国家实验室、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以及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

四、负责全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审批工作。负责非教学自制设备的论证、审批、管理。负责学校教学设备经费、实验室室内维修经费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预算、分配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设备增置、调拨、报损报废、外借等审批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院(系)对仪器设备的帐、物核对,协助有关部门和院(系)做好仪器设备的清产核资工作;对实验室低值耐用品、两用品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信息化、网络化,以及协作共享、对外开放工作;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效益评估工作;负责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测试经费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与管理队伍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验技术与管理队伍建设培训计划;核定编制和岗位,并制订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协助考核。

八、负责外资贷款项目的执行和管理,接受相关国际组织及教育部贷款办的例行检查和评估。

九、负责办理国内组织及个人捐赠物资的申报与管理等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扶贫捐赠工作。

十、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实验室内部有毒、剧毒化学物品、放射源、生物废弃物等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管理。

十一、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以及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会同保卫部门严格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负责全校相关实验室的对外分析测试服务管理及收费工作和计量认证等资质管理工作,对外履行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的职能。

十三、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十四、正确、及时完整地向学校报送各类信息并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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