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应采取什么样的卫生防疫措施?

   2023-06-23 22:26:47 网络530
核心提示:(1)场址的选择场址的选择与防疫有很大关系。我国不少养鸡场建在大城市附近,就近供应鲜蛋与活鸡,但城市与养鸡场互有干扰,城市里的废气、废水、废弃物等“三废”会对养鸡场造成危害,也会形成公害。养鸡场应设在城市的远郊区,距市区大于15千米的地区,

养殖场应采取什么样的卫生防疫措施?

(1)场址的选择场址的选择与防疫有很大关系。我国不少养鸡场建在大城市附近,就近供应鲜蛋与活鸡,但城市与养鸡场互有干扰,城市里的废气、废水、废弃物等“三废”会对养鸡场造成危害,也会形成公害。养鸡场应设在城市的远郊区,距市区大于15千米的地区,与附近的居民点、村庄、铁路、公路干道、河道要有相应的距离,以防止环境污染、病原感染与噪音干扰等。从长远考虑,养鸡场应建在离城市较远、地价便宜、交通又便利的地方。

选择场址地势要高燥、背风向阳、排水方便。在平原地区应该选择地势高、土质良好、稍向东南倾斜的地方;山区丘陵地区应选择山坡的南面建场,这样有利于通风、光照和排水。

选择的场址必须有充足的优质水源,水质应符合家禽饮用水标准,取用方便。

电源应充足、稳定、可靠。电对养鸡场是不可缺少的。喂料、供水、供料、集蛋、孵化、照明、取暖、通风等都需要电,尤其是孵化,经常停电对其影响最大,必要时自备发电机。(2)选用科学的生产制度即“全进全出”制,指一个养鸡场或一个养鸡专业户只养一批同日龄的鸡,育成鸡饲养场、蛋鸡场、肉鸡场等,其场内的鸡同一日期进场,饲养期满后全群一起出场。采用“全进全出”制的优点:有利于最大限度消灭场内的各种病原体;能防止各种传染病的循环感染;能使免疫接种的鸡群获得较为一致的免疫力;方便管理。(3)养鸡场内分区及各区在卫生防疫上的要求养鸡场可分为生产区、生活区和隔离区,各区既要相互联系,又要严格划分。生产区要建在上风头,生活区在最前面,与生产区应有300~500米的距离。

兽医诊断室、化验室、剖检室、尸体处理室等地应建在生产区的下风方向。

鸡粪场应设在离生活区和鸡舍较远的地方,最好能距离500米以上,应建在生活区和生产区下风方向。(4)切断外来传染来源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人员要在场内宿舍居住,进入生产区时要在消毒室更换消毒过的工作服、靴,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种鸡场要求应更严格,进入生产区时,须淋浴,换上消毒后的生产区专用工作服方可进入。饲养人员不能随意到本职以外的鸡舍,并禁止串换、借用饲养用具。运料车不应进入生产区,生产区的料车、工具不能出生产区。水质要清洁,没有自来水源条件的鸡场,最好打井取水,井深应在40米以下,不能用场外的河水或井水。最好谢绝参观人员入内,或参观人员入内必须经严格消毒后并穿工作服方可进入。外来车辆不允许进入生产区。养鸡场内严禁饲养其他家禽、鸟类。引种的鸡群要隔离观察1个月以上,确定健康无病时方可合群。生产区内的饲养用具使用前必须经严格的清洁和消毒并设专人执行和检查验收。(5)场内卫生管理措施保持鸡舍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通风、光照适当,尽量减少各种应激因素。供料、供水设施及器具定期洗刷、消毒,经常带鸡饮水消毒和喷雾消毒。鸡群淘汰后,对鸡舍及用具要进行彻底清扫、洗刷、消毒,并适当空闲一段时间再进雏。

每月对鸡群进行检查,尤其要注意饮水量、采食量、粪便、羽毛的异常,呼吸及步态的异常,鸡只的精神状态等,及时发现病死鸡,及早处置,能大大减少因疫病蔓延而造成的损失。死鸡要科学处理,如焚烧、深埋等,尤其要注意不让狗、猪等吃病死鸡。定期杀虫、灭鼠、控制飞鸟,消灭疫病的传播媒介。种鸡场要做好种蛋的管理和孵化的消毒工作,避免疫病经种蛋和孵化传播。制订适合本场切实可行的疫病防治程序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鸡的饲养记录,有助于饲养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成本核算,以及为分析和防治鸡病提供依据。(6)对养鸡场工作人员的要求养鸡场每一个人对全场的安全生产都负有责任,每个人都应严格执行综合防疫的措施,其基本要求有以下几条:进场时必须消毒,更换消毒好的工作服、靴等;遵守生产区的各项生物安全措施;职工家属不得饲养家禽、鸟类;职工不得从场外购买活家禽、禽蛋等。(7)鸡场发生疫情时的扑灭措施发生严重疫病时(如禽流感),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通知邻近鸡场,以便共同采取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扑灭,根据发生的疫情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病死鸡和可疑鸡群,鸡场内进行全面、严格的消毒。

在农场做养殖,疫情防控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

养鸡场防疫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太湖鸡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特指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

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

1、鸡场出入口,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使用:2%烧碱)。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

2、外来人员未经负责人或兽医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

3、任何其它禽及其禽产品不得带入生产区。

4、饲养员每天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不同鸡群间串门。

5、生产区一周消毒一次,工作区和周围环境两周彻底消毒一次。

6、任何外来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入前必须更衣、消毒,紫外线下照射10分钟,穿全封闭一次行工作服在技术员的陪同下进入。

7、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鸡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

8、生产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生产区,在生产区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三、严格淘汰

1、饲养员每天观察鸡群,每天早晨放牧后到鸡舍角落及其它偏僻处查看 有无离群独居、精神不好的鸡,发现后立即淘汰。

2、经技术员同意后饲养员方可对淘汰鸡进行无害处理,即离饲养基地3公里以外定点深埋。

四、传染病应激措施

1、当鸡群发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加以确诊。

2、当场内或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病例时,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如场内发生传染病后,如实填报疾病报表,该次传染终结后,提出专题总结报告留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4、决不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鸡和隔离封锁解除之前的健康鸡。

五、防疫保健

1、技术员组织制定基地防疫计划的实施。免疫计划以技术员发的程序为准。

2、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兽医防疫规程宣传教育。

3、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定期检查鸡舍、用具、隔离舍和鸡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5、技术员每天的诊疗情况有台帐记录。详细记录兽医诊断、处方、免疫等内容。

6、保健工作遵照NY/T472-2006兽药使用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7、配合检疫部门每年两次鸡群新城疫、禽流感等检测。

8、妥善保管各种检测报告书,省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三年,市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两年。

9、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必须先消毒后使用。医疗器械及设备有保管员保管,如有缺损在一个星期内补购或维修,确保随时可用状态。

急需一份养殖场(兔子)的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制度、劳动纪律制度、生产责任制、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定额制度、奖惩制度等。

建立这一制度的原则是:一是必须符合牛场的劳动特点和生产实践;二是内容必须具体,措辞必须准确简洁,质量理念必须清晰;三是经全体员工讨论通过,现场负责人批准后公告实施;第四,必须认真执行。制度一经公布,所有干部员工都要认真执行,不能太专业。第五,生产必须具有连续性、长期可持续性和持续改进性。

①技术操作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是按照科学原理制定的养牛场日常生产经营的技术规范。牛场管理的所有技术措施和操作都是通过技术操作程序来实施的。同时,技术操作规范也是检验和生产的依据。对于不同饲养阶段的牛,应根据其生产周期制定不同的技术操作规程,如犊牛技术操作规程、成年牛技术操作规程、育肥牛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是:提出饲养任务的生产指标,使饲养者有明确的目标;指出了不同饲养阶段牛的特点和饲养管理要点;根据不同的操作内容,在章节中列出,并提出实际要求。技术操作规程的指标应切实可行,规定应简明、具体、易于实施。

②日常工作程序。它规定了各类牛舍从早到晚的日常操作,使饲养管理人员能定期完成所有任务。

③综合疫情防控体系。为了保证牛的健康和安全,现场必须制定严格的防疫措施,对养殖场的人员、车辆和内外环境必须及时或定期消毒。牛舍腾空后,对牛舍进行清洁消毒,对各类牛进行检疫免疫,定期检查寄生虫,做好夏秋季防蚊蝇工作。

只有科学的牛场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才能保证牛场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养殖户不能忽视牛场管理制度。

一、防疫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养防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獭兔疫病发生,提高经济效益。

2、兔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规模兔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4、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5、规模兔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6、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二、用药制度

(一)、用药原则:

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2、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范

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

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b、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

c、注意配伍禁忌。

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

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

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

3、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兽药使用准则中附录A 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的规定。

三、卫生消毒制度:

1、兔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兔场大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

2、兔场消毒更衣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或其它消毒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紫外线灯等消毒15分钟以上,更换鞋和衣帽,方可进入生产区。

3、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草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4、生产区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增加消毒次数,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5、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剪等)用后要及时清洗和消毒。

6、饲养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7、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均不准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8、发生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

四、免疫制度:

1、兔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五、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场生产所产生的病死畜(禽)、粪便污水和其它废弃物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本场选择的害化处理场所在饲养场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六、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的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责任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七、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兔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种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兔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兔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兔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兔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兔2年,种兔长期保存。

八、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兔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东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兔迁移出县外,应将生兔运至指定地点,向东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兔,在屠宰前向东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兔,在引进前须向东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兔,在引进前须向东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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