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哪些土地可以申请搞养殖用地?有什么依据?

   2023-06-24 18:11:51 网络540
核心提示:乡村山上的养殖场、一般农用地和荒滩、荒地可以搞饲养用地。山上的养殖场针对农村养殖用地的挑选,有一些地区有计划的饲养用地,这样的情形就非常简单。可是大部分并没有饲养用地,这个是非常麻烦的。这个是必须要在本地的城镇畜牧局或土地资源所询问,也没啥

农村哪些土地可以申请搞养殖用地?有什么依据?

乡村山上的养殖场、一般农用地和荒滩、荒地可以搞饲养用地。

山上的养殖场

针对农村养殖用地的挑选,有一些地区有计划的饲养用地,这样的情形就非常简单。可是大部分并没有饲养用地,这个是非常麻烦的。这个是必须要在本地的城镇畜牧局或土地资源所询问,也没啥统一性的要求。可是现如今有一个务必遵循的是限养区,这个务必遵循,要不然是违章建筑,拆除就并没有跑的。

一般农用地

可是还有一个特殊的是为了能确保活猪的饲养。自然资源部颁布了一个期限为5年的,一般农用地可以做好养殖场的建设规划,并且还不用审核。可是必须要遵循的是不可以在限养区范畴内,不可以占据永久农业用地。如果是中大型的养殖场设计方案规定时,确实不能避开永久农业用地的,可以占据少许农业用地,可是务必做好占补平衡。

荒滩、荒地

在农村建设养殖场的,针对用地来说,除永久农业用地不可以采用外。建议尽可能采用一些荒滩、山地、荒地,而这种还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在限养区之外。可是有一些平原的乡村,几乎全是村与村相互连接的,几乎是并没有养殖场建设的用地的。还有一个最后的要求是养殖场建设务必离开乡村500米以上的间距,能建设规划养殖场的就更少了。

乡村对应建设规划养殖场,一定要遵循限养区,要不然是违建。另一点是务必是饲养用地、一般农用地和一些荒滩、荒地、山地等挑选。这种是在农村建设养殖场能挑选的土地类型,还必须要遵循对应的环境保护法规,要不然养殖场就需要停产整顿的。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

能,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养殖场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为被征收者提供周转房时所用的费用。若因征收房屋造成养殖场停产、停业的,还需要按照被征收之前养殖场的平均效益,补偿其经济损失和动物的搬迁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23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养殖场拆迁,饲养人所养的家禽是可以移动的,一般由饲养人运到新的养殖场进行饲养,并获得一定的搬迁费用。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所以,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法律分析: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此外,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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