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2017-05-15 19:30:58 963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河南省工业转型升级“十二五”规划》等政策意见,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围绕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强化工业公共技术研发与设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负责编制全省中心发展规划;指导中心建设;制定中心评价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本地有关中心的申报,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本地中心的建设和考评工作。
  第三条 省级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立足于全省工业产业和区域工业经济发展,以为现有产业做大做强提供技术支撑为重点,以打造产业集群、延长产业链条、发展构建现代工业体系为目标,是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纽带和平台,与各企业研发中心互为补充。
  第五条 设立中心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我省工业经济发展战略,主要围绕推动我省工业主导产业振兴升级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以及区域优势产业建设,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定位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中心的定位:
  (一)中心依托行业骨干龙头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进行建设,为全省工业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技术与工业设计服务。
  (二)依托行业骨干龙头企业建设的中心,主要以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形式开展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高产业的省内配套率,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
  (三)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中心,向相关企业开放实验室,优先向相关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并为相关企业提供多种技术服务。
  第七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四)参与和制定省内工业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对产业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围绕工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中长期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提高工业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为产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公共技术支持。
  (六)负责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多方优势,以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为目标,创新合作及分配机制,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七)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工作。
  (八)为产业内企业提供认证、检验测试服务,组织开展质量培训、经验交流、方法推广、检测验证和质量改进等多种形式的质量技术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内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研发和设计力量,并具有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基础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二)依托单位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和技术创新意识,具备把握产业技术发展的前瞻能力,能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相关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设计水平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具备承担综合性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省内相关工业产业中具有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开发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具备为工业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所需条件。
  第四章 认定与考评
  第九条 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撰写《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申报书》(附件1),经所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省工业产业发展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视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经组织专家评审并按《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2)进行打分,分数达到70分及以上的,择优认定为河南省XXX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中心考评
  (一)对批准建立的中心采取动态管理,依据评价体系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二)各中心应按要求将有关评价材料通过所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中心应在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按要求将有关评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进行评审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按评价得分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1、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者为合格。
  3、评价得分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
  4、逾期20天不报送评价材料的视为不合格。
  (五)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考评结果,对优秀及合格中心继续认定,不合格中心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已认定省级中心的撤销其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三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中心的,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必要支持,引导和鼓励认定的省级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使其尽快发挥公共技术服务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申报书
  2、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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