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冰箱、空调等家电行业标准及办生产许可证必备的设备清单?

   2023-01-27 00:09:42 网络390
核心提示:GB/T 2310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生态设计 电冰箱的特殊要求/Y GBT 22939.6-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 电冰箱的特殊要求 GB/T 22766.3-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售后服务 第3部分:空调器的

谁能提供冰箱、空调等家电行业标准及办生产许可证必备的设备清单?

GB/T 2310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生态设计 电冰箱的特殊要求/Y GBT 22939.6-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 电冰箱的特殊要求 GB/T 22766.3-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售后服务 第3部分:空调器的特殊要求/Y 关于冰箱、空调等家电的标准有很多,不知道楼主具体需要的是有关哪一方面的标准,建议登录万维标准网 http://www.wwwstandard.cn/,输入您所需要的标准号或者相关的关键字进行查询就可以了。

应时而生 2016年家电行业都有哪些新标准

是的,1是与用电器本身性质有关,如小家电本身隔离端接触面积小,没特殊介质规定漏电流小,而大型电机本身接触面积大,有的介质自身就没有高阻,规定漏电流大。2是安全要求有关,如有人身安全的规定就限定在安全范围内。3是接触的电压有关,只是多数通过规定不同的试验电压确定安全系数。只要接触到高压电器的,成熟产品中国家标准里都有规定,一是绝缘电阻,二是绝缘强度,你说的是绝缘强度,标准里规定了电压和电流。一搬小电器在20MA以下,工业电器在100MA以下,所以测试仪有这两个规格,大的要更高些。

我国针对家电行业在2016年颁布了哪些新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节能吧,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节能家电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显示,线上电商战硝烟四起

与线下的业绩表现截然相反,家电品类在线上的销售可谓风生水起,对上半年家电行业的业绩增长功不可没。

以热水器市场为例,上半年其线上销量大幅增长了76.3%。厂商为抢占迅猛增长的线上市场,迎合网购人群消费习惯,采取低价促销策略,除燃气式外其他产品均价都显著下跌。

值得一提的是,从热水器在线上电商平台销售额的占比能看出,天猫的份额从去年的29.3%显著增长至37.7%,而专业电商止步不前,保持41.2%的占比,这使两者差距也在迅速缩小,线上格局转变为专业电商、天猫商城两强并立。而冰箱的线上市场,则形成天猫商城、垂直电商的销售额占比不断增加的态势,从而不断挤压专业电商份额,更是令其他平台份额持续萎缩。

冰箱品牌在线上的竞争也日益激烈,TOP5、TOP10品牌集中度则分别提升2.2%和3.7%,线上其他中小品牌的生存空间将被压缩得越来越小。

线上线下互补是未来

就家电行业而言,线上销售渠道愈发强势。有观点认为,未来家电线下销售渠道恐将加速灭亡。但大多数业内专家们则认为,随着家电进入智能化阶段,家电体验性需求随之增加,提升了实体店存在的必要性,未来家电渠道将朝线上交易、线下体验的模式发展。

电商渠道不再只是线下传统渠道的补充,几乎所有的家电企业都开始重新审视自身对电商渠道的定位。苏宁推出的线上线下双线融合的云店模式便是例证,而京东也是在积极联合线下实体来弥补电商体验短板。

随着家电网销的兴起,一方面电商平台不断加强自身供应链管理能力、丰富产品种类、提升技术能力,提高用户网络购物体验,另一方面也越发促使家电企业大力布局线上,展开线上线下的渠道融合。

对于未来的渠道趋势,分析认为,线下的优势是有产品体验,更适合高端产品的销售;线上销售的劣势目前还是产品档次无法迅速提升。而未来,两种渠道模式将互补共存。

家用电器最新“三包”规定

市场风云变幻,当时间来到2016年,随着一系列国家直接刺激政策的退出,以及政策后遗症的显现,家电市场笼罩在了挥之不去的寒意之中。很多家电业内人士也开始随时关注新政策出台的动向、目标,希望能抓住利相关好政策,实现逆境突围。那么2016年,到底有哪些政策呢?又将怎样影响行业和市场呢?

1.家电能效领跑者制度出台

2014年年底发布的家电能效“领跑者”制度,相关细则也早已上报国家部委审定。终于在2015年11月正式亮相。公布的《家电能效领跑者实施细则》首批涉及平板电视、家用电冰箱和空调三大类家电产品,将对高能效的节能产品予以奖励。不过,此次家电能效领跑者计划对于相关的企业产品给予的是政策性鼓励,并没有像前几次家电激励政策那样“明码实价”的标出国家补贴金额。

解读:可以看出,政府对于高能效家电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已经层层加码,但是其对于类似产业政策的支持手段也开始从过去的“普惠”调整为“奖优”。政府采取有重点,有核心的扶持优秀企业的节能家电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而不会再给一些家电市场投机者们提供空间。这也意味着,未来国家还将会推出一系列刺激家电产业,甚至产品的政策,但将不会采取任何的直接补贴,而是通过对政策实施结果的考核和效果的评估,最终再决定是否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这也标志着政府对于家电产业治理手段和方法的变革。对于家电产业,特别是大企业坚持的技术创新迭代和产业升级路线来说,将是一次正向肯定。

2.北京版节能家电激励政策落地

在国家版节能家电激励政策出台后,11月北京版的节能激励政策率先落地。不但进行政策性鼓励,更是明确了将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坐便器和自行车等9类产品进行节能减排财政补贴。其中,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的能效标识须为中国能效标识一级或二级标准。最高补贴额度每台800元。相对于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仅涉及政策性优惠来说,北京版推出了更为实际的举措,直接进行财政补贴,并且一直实施3年时间到2018年底结束。

解读:作为地方政府的北京,面对家电这个能耗大户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方式,激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家电。这不仅是对行业节能升级的推动,也为全国其它省市出台类似节能补贴政策,以及家电企业未来发展转型方向,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那就是要充分推动和肯定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普及。未来,各个地方政府可能会对“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家电企业给予后期奖励。但问题在于,北京这一政策是否会获得其它地方政府的认同和借鉴。同时,未来一段时间国家是否会鼓励各个地方政策进行差异化政策的实施?这些有待继续观察。

3.冰箱能效标准再次升级

传统冰箱行业将迎来全新能效标准的升级,新修订的《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已经发布,新版电冰箱能效标准1级能效要求耗电量大幅降低,新1级比老1级耗电量需下降40%左右,新规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随着技术的不断升级,绿色节能将成为未来消费者产品选择的必要条件,也使得政策向更高能效产业结构倾斜。作为整个大家电阵营中的“节能明星”,过去几年来冰箱节能水平一直走到其它家电企业的前列。此次冰箱能效的再度升级表明,接下来整个家电产业都将迎来一轮系统性的能效再升级。那么对于冰箱企业和商家来说,这次的能效再升级能否成为改变冰箱产业竞争格局和品牌对垒体系的重要力量和拐点,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围绕冰箱节能技术的升级迭代,相关企业早在过去几年就已经展开明争暗斗,结果显然会有预料之中。

4.废弃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

2015年11月,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和工信部四部委发布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补贴标准对废弃电视机和微型计算机的基金补贴标准略有下调,而对废弃空调补贴标准则有较大幅度提高,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最高70元/台电脑最高70元/台洗衣机最高45元/台电冰箱最高80元/台空调最高130元/台。

解读:当前家电市场的竞争已经从增量转而存量,而如何从存量市场竞争中找增量,成为不少家电企业的一门必修课。当前,家电市场很大一部分的增长空间在于家用电器的更新换代。此次废异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修改,顺应了当前中国家电的家庭保有量,以及不同产品的回收处理价值变化。截至2011年底,我国“四机一脑”的社会保有量已达17.7亿台,其中电视机约为5.2亿台、电冰箱约为3亿台、洗衣机约为3.2亿台、空调器约为3.3亿台、计算机约为3亿台,而我国每年“四机一脑”的废弃量达数千万台。对于家电企业和经销商来说,这可谓是一座有待重点开发和挖掘的“金矿”,也意味着接下来将会给相关企业带来新的利润蛋糕。能否在这次政策下获利,也将考验企业的经营智慧。

5.电器经营者将被纳入召回责任链条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经通报WTO后正式颁布,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共计20类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包括家电。

解读:很多家电厂商对于缺陷家电召回制度并不陌生。就在过去长达四年时间里,关于这一制度的实施和落地传言颇多,如今正式落地实施和执行,对于中国家电企业的产品生产制造能力不得不说是一种全新的考验。至少这将会全面倒逼家电企业的精品战略有效可持续实施,同时推动中国家电制造去除顽疾、重塑形象和信心的重要拐点。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政策中,除了规定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更是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实现了产业链全程监控,更好地推动品质提升。

6.燃气热水器新国标六月将实施

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联合发布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国标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燃气热水器新标准的三个等级能效提高1%~2%,各个级别的最低允许能效指标,热效率的单一限值变为两个热效率值的较大值下限和较小值下限,即一级能效热效率值较大值为98%,较小值为94%,二级能效为89%和85%,三级能效为86%和82%。

解读:对于热水器产来而言,新国标主要参照欧标,对燃气热水器材料的要求更严格,对实验的要求更精细。将是燃气水器这一传统产品在市场上焕发新活力的重要拐点。可以看到的是,新国标的出台对于整个热水器行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不仅促进企业升级技术,还是一次“优胜劣汰”的行业洗牌。新国标对于市场份额较大的燃气热水器企业影响不大,相反小企业会因为行业壁垒的提高而遭受淘汰,预计未来会有两至三成的燃气热水器品牌因无法达标而退市。

通过盘点家电行业最新政策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家电市场来说,相关政策绝不会像之前“家电下乡”“节能补贴”那样进行单纯财政补贴以拉动市场,而是着重于推动行业向产品绿色高效政策引领上和市场规范化方面。对企业来说,直接抓住政策利好机会可能不是那么容易,而是要把精力更加集中在产业结构升级上,才能更好的享受政策的红利。

《国家新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 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 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的收费修理业务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注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撤消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各通货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消费者丢好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贷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由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消费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有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饿;(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力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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