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20修正)

   2023-02-08 05:22:54 网络37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产品质量信息发布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产品质量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处理,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第九条 全省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抽查计划,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第十条 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同一生产者、销售者的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已经抽查的,一般不得重复抽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产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必须出具有效的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和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填写抽样单,并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抽样标准确定抽样数量。

被抽取的样品除合理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检查者应当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样品退还被检查者;非合理损耗的,检查者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二条 检查产品质量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以及产品包装、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标明的指标。未注明或者不提供产品采用的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或者批准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判定。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公正地出具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不得泄露被检查者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第十四条 被检查者对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费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在《青海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其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应当依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提供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涉嫌质量违法被查封、扣押的产品,其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损毁。经检验、鉴定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或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产品质量不属于质量违法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产品必须妥善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查封、扣押的部门可以决定先行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已经或者即将超过保质(保存)期、安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污染必须及时处理的。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先行处理错误,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经查证核实后,实施查处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违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违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逃匿的,有关部门应当发布公告,责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其违法产品予以没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海哪些企业的待遇相对来说是比较可以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排版、制版、印刷、复印等业务的印刷企业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青海省新闻出版局是全省印刷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印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县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印刷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版权、印刷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行政措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印刷事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标准化规划,进行技术和质量监督,指导印刷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和贸易合作;

(三)负责印刷企业开办、登记以及图书报刊印刷定点企业审核批准的有关事宜;

(四)负责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的印刷许可证管理,组织对印刷企业的年检工作;

(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印刷活动和非法出版物,保护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正式出版物,是指出版社批准出版或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报纸等。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由非出版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准印证》,供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公开征订销售的资料性的图书、报刊等。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出版物是: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危害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以及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出版物;

(二)假冒出版社名义或伪造书号盗印的出版物,以及买卖书号、刊号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

(三)违反国家出版、版权、印刷管理规定,以及非出版单位擅自印刷、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四)其他国家规定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第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对本行政区的印刷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申请、审批和登记:

(一)经企业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州、地、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同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二)申请人持上述批准文件,按规定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管理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承办图书、期刊、报纸等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的印刷企业,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发给《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方可承印许可范围内的印刷业务。

单位内部的印刷厂对外承揽印刷业务的,须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印刷企业歇业、转业、合并、分立、迁址、变更经营项目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第九条 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等管理制度。对单位和个人委印的印件,应登记委印人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印件名称、内容和数量;按规定需要批准的,还需登记批准文件的名称、编号。

承印正式、非正式出版物的定点印刷企业,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按季报送印刷统计报表。第三章 图书报刊的印刷管理第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编印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期刊、资料、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新闻出版局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第十一条 领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定点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接出版单位委印的图书、期刊、报纸等正式出版物,必须要求委印单位出具发排单、付印单、或出示报纸、期刊登记证;

(二)承印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内部书刊、资料等非正式出版物,应要求委印单位出具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三)承印外省(区)出版社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的非正式出版物,必须出具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承印各种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必须与委印单位签订规范的印制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

印刷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委印单位出版物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制、印刷;不得擅自加印、自行征订、发行和销售所印刷的各类出版物。

青海省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标准是多少

楼主你好,青海省是属于我们国家比较落后的省份之一,因为它地处青藏高原,而且虽然说国土面积很大,但是适合人类居住的面积其实并不是很大,仅仅只有西宁市和海东市是比较适合人类居住的,当然在青海省内也有一些好的企业单位,但是这样的企业单位相对是比较少数的企业单位。

在青海省地区,除了一些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或者说待遇比较好之外,几乎没有太好待遇的企业。那么这样的垄断企业或者说国有企业在全国范围之内都是佼佼者,比如说国家电网,中国石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这样的企业单位那么是没有说的,因为在我们青海也有这样的企业单位,所以说能够在这样的企业单位里工作的话,得到的回报和福利待遇都是会比较好的。

当然也有一些青海省的地方性企业,比如说青海盐湖集团,青海省投资集团,那么这两家企业单位在全国范围之内也是比较出名的,但是这两家企业单位有一个特点,他们的负债率整体是比较偏高的,所以说青海省的哪些福利待遇比较好的企业呢,我认为也就是一些垄断行业除了垄断行业之外,地方性企业单位,基本上是没有特别理想的,再加上近几年的经济状况也不是特别好,所以说想要在企业单位里获得一个较好的待遇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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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的最低工资标准1250圆,在青海待遇好的企业分为以下几类。一,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资待遇中等偏上,福利好,较稳定,员工幸福指数较高如盐业公司,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等。二,互联网企业,工资高,压力大,月入过万,需要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如,电商运营,抖音短视频营销策划。三,本地一些实业企业,工资就一般了,人员流动较快如酒类企业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看你自己适合那类了?

待遇好的企业无论是青海还是哪里,无论是条件怎么艰苦,没有关系很难进的

青海省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标准是每月2200元。

经查阅中国政府网得知青海省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标准是试用期每月2200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每月2400元。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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