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2023-02-27 01:27:54 网络930
核心提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属

关于“非遗”,往往侧重于个别少数民族的、特别是濒临消亡的人口基数小的民族文化的抢救,这当然是“非遗”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能不能突破个别民族、局部区域、特定时间、某个行业的“非遗”,在中华民族的宏大叙事中,去发掘对56个民族的大家庭成员有普遍影响,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遍覆盖,不分男女、贫富、行业、信仰等差别在全社会广泛适应的“非遗”呢?

“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突出的是非物质的属性,更多的是强调不依赖于物质形态而存在的品质。但在物欲横流、精神空间被严重挤压的当今社会,“非遗”同样不可避免地在申报过程中被不同程度地物化。如何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化包装的态势、突破物质形态的藩篱和局限、保持“非遗”的非物质特征,是尊重本民族祖先留下的遗产的必要态度。

“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

“非遗”,都有着浓厚的文以化人的礼乐作用,大部分是先辈在劳动、生活中产生的对忧乐、生死、婚配、祖先、自然、天地的敬畏与态度的表达,是满足人的自然需求、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活态文化。其实用性,也表现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但现实保护中,我们对遗产的文化品质在不断消解,功利性目的越来越突出,甚至“非遗”的留存、申报乃至保护,都有着强烈的利益驱动,不仅是个人的需要,还有当地政府的助推,使得申遗工作变成了本地的广告、旅游的宣传、增值的途径。更有甚者,“非遗”的申报就是一个异化的过程、商品化的过程、去神圣化的过程、从文化常态中剥离的过程。没有经济利益的冲动,有多少人会从文化本位上关注“非遗”?

“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渊源

“非遗”是先辈通过日常生活的运用而留存到今天的文化财富。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生成又不断发展流变至今,虽然随着族群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但对遗产的文化认同感和历史感是始终不变的。今天的“非遗”,如何保留遗迹的自然状态和真实性而减少人造的成分、如何继续保持日常性而减少节庆性、如何增强实用性而减少表演性、如何体现民间性而减少官方性,这才是还原前人的遗产对今天后人的作用,失却了这种作用,遗产就成了包袱。特别是今天看到的“非遗”,大部分是农耕时代形成并在相对封闭落后的地方保存下来,能否在现代化的大潮中继续发挥作用、如何避免被现代性同化而发挥作用,是有资格继承遗产的孝子贤孙必须考虑的问题。

“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

“保护”一词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脆弱性。任何事物都有产生、成长、延续、消亡的过程,“非遗”的未来,同样在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中。“非遗”自身如果没有足够的生命力继续发展下去,我们今天的保护就成了对“非遗”的临终关怀。当一个“非遗”不能让后人自觉传承而需外力被动留存时,我们不能不考虑其维持的时间有多久?当一个“非遗”要靠项目申报的方式来保护而自身难以维系时,我们不能不想到有多少没有被列入申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们没有关注到的偏远村落苟延残喘直到停止呼吸并随着岁月渐渐流失?现代化的冲击,商品化的影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原有存在土壤和社会环境,也就慢慢走向消亡。当一个文化项目被装进保护的温室里,供后人从外部考察、观看、品味的时候,也许已经是一种凭吊了!

“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同

我们基于西方的学术理念、按照西方文化分类方式和程序进行申报,也因为符合西方的价值评判标准而被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这个过程中,“非遗”本身可能被肢解,系统的整体性可能被碎片化、活态性演变成标本化而走失了“非遗”原来的模样。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要保护,不是因为好看,而是因为有用!如果“非遗”是中看不中用的东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跟古董和艺术品收藏没有什么区别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非物质的无形的遗产更加重要,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难以言传的意义、情感和特有的思维方式、审美习惯,蕴藏着传统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

传统的弹棉花是非文化物质遗产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本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安排、规范使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审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政策及工作规划,审核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组织落实保护、保存工作规划及联席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专家参与机制和专家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第九条 本市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支持其研究、挖掘、宣传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并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本市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第十二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认定、记录、建档。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调查。第十三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数据库。第十四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等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记录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送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传统的弹棉花目前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弹棉花,又称"弹棉","弹棉絮","弹花",是中国传统手工艺之一。据报道:在第三届萧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农耕文化)展,萧山区文化中心的街道"老底子"弹棉花工具在展厅亮相时,吸引了不少注意。项目的传承人从事手工弹棉花已近40年,是个远近闻名的弹棉花高手,所展出的一整套器具,细致展示了手工制作棉被从弹、拼到拉线、磨平等几个步骤的精湛工艺。 现已作为申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一。希望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留存。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申报原则]: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范围有:

(1)口头传统和表述。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文化遗产日]: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自2006年起,国家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什么建立的?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没有完善之前,细化传承人认定标准和确定各个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责任分配则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一、传承人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包括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目前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法律规范都没有对传承人下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对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依据相关的规定和实践,笔者认为可将传承人定义为:各族人民当中掌握或精通世代相承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熟悉文化空间的民间文化代表人。而传承单位则是传承人的法人化或社团化,具体就是指坚持开展和举办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文化活动的代表单位和团体。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也有很多的共同点,本文为了叙述方便,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将二者统称为传承人。二、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的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步骤,只有确定了传承人,才能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承传下去,而认定传承人首先要依据法规对其进行相关调查,通过调查对符合传承人标准的代表人进行评定,然后列入《名录》对其进行确认。对传承人的调查内容非常广泛,但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可以申请命名传承人的条件,而且条件过于概括抽象,不具有操作性,一些法规中规定要“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规定只需掌握即可,掌握的程度并没有要求,也有一些法规规定了要“熟练掌握”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掌握的程度,何为熟练很难评定。法规中多提到传承人的认定是在“一定的区域内” ,但这个区域的范围如何确定,是根据行政区划还是依据自然地域,法规没有明确,依据行政区划划分利于政府对传承人管理,但容易切断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上的连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间整体文化,依据自然地域更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连续性,但跨省市的文化地区如果不分开容易导致责任不明,主体之间相互推委,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另外,对“掌握和保存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的代表人” 也可以认定为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物质文化以“物”为载体,只要物不损坏丢失文化就不会消失,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以“人”为载体,虽然实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是否拥有实物不应作为决定评定传承人的条件,不能因为今天实物在他手里,他就是传承人,明天他把实物送给了另一个人,而那个人就成了传承人。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应该针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制定详细的传承人调查、认定的项目和标准,并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一方面云南省的地方法规做的相对完善。在确定了调查对象以后,首先要调查其个人最基本的资料,包括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等,然后要调查他所传承的项目、技艺和当地地方文化的关系,以及他的这个项目在文化社区、行业中的地位,或者所保存的实物的具体情况和地位,文化活动举行的日期、地点及涉及的范围和规模。另外还要调查和搜集传承人的相关作品,传承人对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将调查结果系统地进行记录,通过调查对传承人的情况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而传承人在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时,要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地提供个人的相关资料,为后面的认定工作作好准备。在掌握了传承人的资料以后,要对传承人的情况加以分析,看其是否符合传承人的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使传承人的认定暂时无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依据目前的资料和实践确定了标准的话,很容易将暂时没有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规定在标准以外,这无疑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一定的损失。由于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所以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时要依据各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自己的标准,在制度没有完善的时候用法规和规章弥补制度的不足,然后再通过法律来确定已完善的制度。在认定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以要把好关口,不能完全凭着自己的喜好确定传承人,那样容易将本不是传承人的误认为为传承人,也会将本应进入《名录》的传承人遗漏掉。而作为传承人,在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发现其所传承的项目的时候,要及时提出申请或进行推荐,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另外,在政府或者专家确定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以后,还应该有一定时期的公示或者公告期,对传承人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布,并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人士的对其进行监督,检验认定的传承人是否真的能够代表相关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对传承人保护的责任分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公约中分为三类:第一是国家,第二是国际组织,第三是个人、群体和非政府组织。而针对我国国内的基本情况,《办法》规定保护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传承人,笔者认为应该存在以下三类主体:第一是政府,第二是传承人,第三是专家。依此类推,对传承人的保护主体也可以分为以上三类。保护主体的多样性使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各个保护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博奕,每个主体在博奕过程中都想使自身利益的达到最大化,具体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中政府只想圆满地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是上级政府委派的任务,使保护工作能作为一项政绩得到上级政府的充分认可,只有在达到以上目的以后,政府才会进一步去追求《公约》中的“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如果一个政府连最基本的运行都有问题的话,又如何有精力和兴趣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博奕中的另一类主体——传承人,他们与政府在博奕中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但无疑是有影响的,政府在选择策略时也不可能不考虑自己的选择对传承人的影响。传承人作为人,首先要生存,他掌握承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生存而不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也是为了生存的更好,所以只有在解决了他的根本的生存问题以后,在生活上没有了后顾之忧,传承人才能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优越的生活环境可能使传承人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从而使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一成不变的“死文化”。相对来说,专家在保护过程中的利益目的是最弱的,其着眼点多是文化研究,正是因为其利益目的的弱化,其在传承人认定中才具有较大的公正性,而专家的文化研究不仅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提供理论支持,还可以通过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制。但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体现专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只是要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专家委员会也只是对几种情况可以提出意见,对大专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也不够充分,只是通过高校来培养相关人才。今后在完善保护体制上,我们应该充分利用高校和专家的科研力量,为保护工作提供理论基础,与政府在实践当中的经验相结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体制。所以专家委员会不只是为相关事项提供建议,在传承人的认定中还应有决定权,另外还应在高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充分利用高校的师生资源,既可以培养相关人才和传承人,还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文化保障。对传承人的保护在时间段上可以分为认定过程中和认定后,在认定过程中,政府和专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中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不仅要调查、认定传承人,还要对其进行保护,对贫困的传承人还要给予必要的救助,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政府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不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项目都有全面的了解,并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行为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任务或创造政绩,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且在认定过程中很难确保中立和公正,所以调查、认定工作更多的应由专家参加和完成,因为专家相对更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行业的标准和规则,能够保证在评定过程中的专业性。专家往往是该项目、行业中的权威人士、代表人,所以一定程度上专家也可能就是已被确定进入《名录》的传承人。传承人在被认定以后,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在政府牵头领导之下,履行个人的责任,积极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地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责规定较完善,但法规内容多以义务为主,激励内容较少,不能有效激起政府的兴趣和积极性,应该尽快建立激励体制,让政府能从自身的利益目的出发,去做这项工作。另外,在政府职责中,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政府应该设立专项基金,并且将基金的捐赠渠道向社会公布,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使资金的来源和用处都有有效的监督,从而更好的利用基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传承人要培养新的传承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际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传承人应该通过师承形式、学校教育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传承人要依法举行传统文化活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采取不同的传播方式,不只是单纯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还应使公众更好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激起公众的兴趣,在传播过程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价值。传承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时,要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生存需要特定的历史条件,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吸收有利于自身的因素,适应社会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实现非物质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但有学者指出:“民俗文化的开发,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存在着真实性开发与扭曲性开发之间的矛盾。”所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在承传文化遗产时,不只是创新,还应保留,保留文化遗产的精髓,创新的只是形式,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承传文化遗产。专家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要保持自身的公正性,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性,认真负责地去田间村庄里调查传承人的资料,即使不能亲自参加,也要充分考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保护体制。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通过对传承人定义、调查和认定,明确调查、认定传承人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完善,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通过提高地方立法技术等立法手段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体系,确定政府、传承人及专家各自的职责和责任,建立符合责任主体利益目的的激励体制,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和效率,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创建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民代表大会建立。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文化和旅游部确定并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照国家文化部规划建立的“国家+省+市+县”共四级保护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逐步向市/县扩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体现为各民族长期生产生活的传承实践成果。在多年保护工作中,按照项目不同属性梳理形成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共十大类别。

扩展资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8年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党中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该暂行办法与有关法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际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全面修订完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术语)

以上就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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