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什么是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企业有义务实施吗?
安全生产标准化行业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你知道安全标准化有哪些行业吗?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标准化行业:工贸行业、电力行业、交通运输、危化行业、非煤矿山、建筑行业、烟花爆竹、煤矿安全、地方标准
工贸行业
1、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2、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
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
7、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8、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9、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0、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1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1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13、平板玻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4、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5、白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6、啤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7、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8、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9、商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0、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1、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2、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3、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4、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5、调味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6、服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7、酒店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8、酒类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9、石膏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0、饮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电力行业
2011年8月,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2011年9月21日,电监会印发了《电力安全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11〕28号***以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办安全〔2011〕83号***。
交通运输
2011年6月29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2012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并下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要求各企业结合实际,抓好细化落实。
危化行业
2011年6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为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指导。
2011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档案规定了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注化评审条件、流程、评审单位、达标分级及其他相关要求。
具体标准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溶解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电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非煤矿山
2011年8月11日安监总局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方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
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
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球物理勘探实施规范
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钻井实施规范
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测录井实施规范
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井下作业实施规范
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路上采油实施规范
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路上采气实施规范
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海上油气生产实施规范
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
石 ***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
建筑行业
2013年03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明确了考评目的、考评主体及整体的实施方法,并提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办法,有序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煤矿安全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
地方标准
2013年6月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通用标准》的通知。
我国的生产安全标准是什么?
某制药厂为扩大生产,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分厂,由于人力资源紧张,该厂紧急雇佣了一批未从事过相关行业也未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新工人操作不当致使一批药物遭受污染,该厂工人将这批受污染的药物直接堆放在河边附近。之后因突降暴雨致使药物混入河中,造成大量水生物病变或死亡,许多市民因下河游泳而感染病菌。请问,什么是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本案中,该制药厂是否有义务实施相关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对此作出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此外,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制药厂因工厂人员不合格,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活动并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有关部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生产,不具备相应条件,未达到相关标准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既是为了保障行业从业人员的切身合法权益,也有助于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什么,什么企业要做安全生产标准化?
我国的生产安全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包含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作业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6个方面。
2、以下企业做安全生产标准化: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工贸行业、冶金等工贸企业、机械制造企业、冶金企业、水泥企业、氧化铝企业、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平板玻璃企业、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白酒生产企业、啤酒生产企业、乳制品生产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商场品生产企业、纺织企业、造纸企业、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调味品生产企业、酒店业企业、酒类生产企业、石膏板生产企业、饮料企业、电力行业、交通运输危化行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氯碱生产企业、合成氨生产企业、硫酸生产企业、涂料生产企业、溶解乙炔生产企业、电石生产企业、非煤矿山石油行业、建筑行业、烟花爆竹行业、煤矿安全行业。
【安全标准生产化意义】: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既带有基础性、重要性,又带有紧迫性,还带有长期性和全局性,意义重大。
第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国务院的决定。
第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根本保障。
第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第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第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防范事故发生和免受责任追究的最有效办法。
【什么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
企业或者行业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制订了一套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达到这个标准的的岗位就称为达标。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什么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