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关系

   2023-04-23 04:35:55 网络350
核心提示:农业部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是行业标准,企业可以按照农业部的标准要求进行生生产和管理,这是被允许的。企业标准的制定原则是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水平高于同行业

农业部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关系

农业部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

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是行业标准,企业可以按照农业部的标准要求进行生生产和管理,这是被允许的。企业标准的制定原则是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水平高于同行业,可以指定企业标准,体现生产的先进性。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行业标准要比国家标准要高,不可以说行业标准比国家标准低一个档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规范农业生产和贸易,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行业标准,是指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产品的质量要求(含安全、卫生要求)、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程、试验方法和管理标准。第三条 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地方农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所需要经费由地方解决。第五条 对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业行业标准的调研、拟订、验证、修改、审定等方面。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试验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和管理费等项开支。

一、资料费。用于引进、收集、整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同类标准,印发有关资料等方面的费用。

二、差旅费。用于制定或修订农业行业标准有关的差旅费。

三、咨询费。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信息检索、征求意见和审定等方面的支出。

四、劳务费。用于起草农业行业标准、汇总整理和寄送有关材料等方面的劳务支出。

五、试验费。用于验证农业行业标准所需的室内外试验支出,包括购置样品、药品和小型设备,以及设备租用、折旧,有关动力燃料消耗等。

六、会议费。用于对农业行业标准进行研讨和审定等有关会议支出。

七、培训费。用于有关管理单位和农业行业标准起草单位,进行农业行业标准管理程序、制定或修订的程序、标准编写规范及内容等培训的支出。

八、管理费。用于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调研、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检查,标准发布前的技术审定和形式审查,印制合同等有关资料,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出版、印刷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第七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开支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任何支出。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八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严格按项目管理。农业部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财务司签定项目合同;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同省级主管厅局与农业部有关主管司局签定项目合同。农业行业标准单项项目经费由农业部财务司会同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及农业部有关行业主管司局采取逐项核定的办法确定。第九条 农业行业标准专项经费按年度拨付。由农业部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直接拨付给承担单位(或项目牵头单位,下同);由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一律拨付省级主管厅局,然后再由省级主管厅局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保证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各有关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农业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农业部报送项目总结和标准报批稿等有关材料。农业部定期向财政部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财政部、农业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完成。对不能完成项目或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所拨经费。违反有关财经法纪的,按有关财经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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