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漆国标代号

   2023-02-20 09:45:16 网络580
核心提示:QC/T 484-1999代替JB/Z 111-66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汽车油漆涂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油漆涂层,不适用于汽车电器和仪表产品的油漆涂层。1 油漆涂层代号的规定按汽车零部件的使用条件和涂漆质量要求的不同。油漆涂层分10个组和

喷漆国标代号

QC/T 484-1999代替JB/Z 11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油漆涂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油漆涂层,不适用于汽车电器和仪表产品的油漆涂层。

1 油漆涂层代号的规定

按汽车零部件的使用条件和涂漆质量要求的不同。油漆涂层分10个组和若干等级。按表1的规定。

表1

第 1 页

涂层代号 分组名称 等级 油漆涂层名称 备注

TQ1 车身组 甲乙 优质装饰保护性涂层一般装饰保护性涂层

TQ2 轿车车身组 甲乙 高级装饰性涂层优质装饰保护性涂层 适用于高级轿车适用于中高级轿车涂层

TQ3 车箱组 甲乙 防蚀、装饰性涂层防腐、装饰性涂层 适用于铁制车箱适用于木车箱及铁木车箱

TQ4 车架、车轮挡泥板组 优质防腐蚀涂层

TQ5 发动机组 保护性涂层(快干)

TQ6 底盘组

TQ7 毛坯、冲压件半成品、弹簧组 甲乙 一般防蚀性涂层防腐蚀涂层

TQ8 特种涂层组 甲乙丙丁 耐酸涂层耐汽油涂层耐热涂层防声、绝热、耐磨涂层 适用于蓄电池箱及其托架适用于汽油箱内表面适用于消声器排气管

TQ9 水箱、钢板、弹簧组

TQ10 车内装饰件组 适用于轿车及大小客车的内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外观缺陷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含摩托车)行业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汽车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组织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组织配套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第三条 汽车行业标准化工作是汽车工业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汽车工业发展规划和各级主管部门行业工作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汽车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第四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汽车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健全、完善与国际标准基本协调,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基本相当的我国汽车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需要。

要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认真参与国际标准草案的讨论,积极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草案,争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为国际标准化工作做出我国的贡献。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以下简称汽车司)负责汽车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汽车司在标准化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汽车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发布汽车行业标准,审核汽车国家标准(报批稿)和办理报批手续;

(四)协调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五)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受理范围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

(六)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

(八)管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协会汽车分会;

(九)对汽车行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十)组织重大新产品和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与本行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十二)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十三)组织标准化科技成果评选和负责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第六条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承担汽车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行业标准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汽车标准化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提出汽车行业标准化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汽车司下达的年度计划;

(三)负责汽车标准的技术协调和汽车标准(报批稿)的复核、复审工作,并办理报批;

(四)负责汽车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

(五)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汽车司的委托负责汽车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协助汽车司进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承担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协会汽车分会秘书处工作;

(七)负责汽车行业国际标准化归口工作,承担ISO/TC22、ISO/TC177、IEC/TC699国内秘书处工作;

(八)受委托承担重大新产品和引进项目中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对企业的产品标准进行水平认可工作;

(九)组织开展汽车行业标准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十)负责汽车行业标准化科技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的初评和推荐工作。第七条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汽车行业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其工作任务按《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各汽车生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制定汽车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并落实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568.1—2011是最新的标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212—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铝合金整体车轮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铝合金整体车轮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用铝合金整体车轮,其他型式的轻合金车轮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1173 铸造铝合金技术条件

GB9438 铝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GB/T13202 摩托车轮辋系列

QC/T21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轻合金车轮试验方法

JB2846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Z111 汽车油漆涂层

3 定义

轮辋、轮辐及轮毂均为铝合金制造的整体车轮(以下简称车轮)。

4 技术要求

车轮应按经规定程度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 性能要求

a. 动态弯曲疲劳

按QC/T211第3条规定进行105转以上的试验后,车轮应无损伤、裂纹、断裂、明显的变形以及结合部的异常松动;

b. 径向疲劳

按QC/T211第4条规定进行5×105转以上的试验后,车轮应无损伤、裂纹、断裂、明显的变形以及结合部的异常松动;

c. 径向冲击性

按QC/T211第5条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后,车轮应无损伤、裂纹、明显的变形、结合部的异常松动以及由于轮辋的损伤面导致轮胎气压在冲击后30s突然下降50%以上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96-01-03批准 1996-09-01实施

QC/T212—1996

d. 扭转疲劳

按QC/T211第6条规定进行105循环以上的试验后,车轮应无损伤、裂纹、明显的变形、结合部的异常松动;

e. 气密性(仅适用于无内胎车轮)

按QC/T211第7条规定进行试验后,车轮在2min之内沿轮辋周边不应有漏气现象。

4.2 尺寸

4.2.1 轮辋的型面

轮辋的型面尺寸按GB/T13202

4.2.2 轮辋的检验周长

轮辋的检验周长尺寸按GB/T13202

4.2.3 轮辋的径向圆跳动和端面圆跳动按图1。

4.3 外部质量

4.3.1 铸件表面质量应参照GB9438第4.4条规定执行。

4.3.2 铸件不允许有影响强度的裂纹、气孔、缩孔及损伤等缺陷存在。

4.3.3 轮辋的轮胎装配面及气门嘴孔周围不能有损坏外胎、内胎和气门嘴功能的缺陷存在。

4.3.4 无内胎用车轮轮辋不允许有影响气密性的针孔等缺陷存在。

4.4 内部质量

铸件内部质量应参照GB9438第4.5条的规定执行。

4.5 材料

按产品图样规定执行,对每一熔炼炉次的合金,必须对主要元素和主要杂质进行分析。铝合金材料在机构性能合格的前提下,从成品车轮上取样,其杂质铁含量不得大于0.3%。

4.6 机械性能

4.6.1 车轮用铝合金材料单铸试样在室温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QC/T212—1996

表1 铝合金材料单铸件试样机械性能

项目 机械性能

抗拉强度 σ b Mpa ≥200

伸 长 率 δ 5 % ≥7①

HB (5/250/30) ≥60

注:①压力铸造铸件的伸长率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6.2 每一炉次的单铸试样或在同炉铸件上切取本体试样按GB1173第2.3条规定执行。

4.7 热处理

车轮应经热处理,规范参照GB1173中附录A规定执行。

4.8 表面处理

进行电化学氧化处理时,应按JB2864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进行油漆时按JB/Z111中TQ4规定执行;进行喷塑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4.9 铸件缺陷的修补

4.9.1 采用打磨方法排除铸件缺陷时,应保证打磨后的尺寸符合铸件尺寸公差。

4.9.2 热处理前,采用焊补方法修复铸件缺陷时,最大焊补深度不得超过5mm。热处理后,不允许焊补。

5 试验方法

按QC/T211执行。

6 检验规则

车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二种。

6.1 出厂检验

6.1.1 车轮必须附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用户对车轮有权进行验收检验。

6.1.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与方法

a. 外观检查按4.3条的规定对经制造厂技术、质量部门共同选定的样件作目视检查,样件也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确定;

b. 尺寸检查按4.2条的规定和产品图样要求的规定;

c. 内部质量:产品出厂应进行无损检测。无损检测的方法和抽样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d. 材料:检查材料合格证和炉前化学分析报告,炉前化学分析应符合4.5条的规定;

e. 机械性能:检查材料机械性能的检验报告应符合4.6条的规定;

f. 热处理:检查热处理检验报告符合4.7条规定;

g. 气密性:用于无内胎车轮时,检验气密性试验报告应符合4.1.e条的规定。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车轮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6.2.1 型式检验的项目

a. 动态弯曲疲劳;

QC/T212—1996

b. 疲劳;

c. 径向冲击性;

d. 扭转疲劳

e. 气密性(仅适用于无内胎车轮)

当用于同一车型摩托车的前、后车轮轮辋、轮毂的外径尺寸一致,轮辐的形状、尺寸一致,只有轮辋的宽度不一致时,允许仅用前轮作试验,但其中a、b、d项试验应施加后轮的计算载荷,c项试验施加前、后轮中计算的撞击锤质量m的最大值。

6.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作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定型产品转厂生产;

e. 产品年生产批量小于10000件,每年进行一次;年生产批量超过10000件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f. 凡属对强度产生影响的设计更改,材料和生产工艺的重大变更;

g. 已鉴定产品停止生产达一年,重新恢复生产。

6.3 试验车轮的取样规则

6.3.1 试验车轮应从生产厂家经检验合格的车轮中随机抽取,每个项目抽样一件,且属于同一生产批次,抽样基数不小于50件。

6.3.2 每个试验车轮只能用于一项性能试验。

6.4 车轮试验后的处理

试验之后的车轮必须与其他车轮隔离,严禁用于装车。

6.5 型式检验失效处理程序

在型式检验中,当有一项性能不合格时,允许对不合格的项目加倍抽样,当加倍抽样后其中仍有一件不合格,则判定为该车轮型式检验不合格,且必须立即对该失效车轮所属生产批次的车轮隔离,严禁用于装车。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车轮生产厂应在车轮装车状态下容易识别且不影响车轮强度的位置,铸出或刻出以下规定内容的标志;

a. 标准轮辋代号;

例:2.15×16

b. 生产厂名称或商标

c. 该车轮标定的最大设计载荷;

例:max2500N

d. 制造年月或批号;

e. 对于无内胎车轮,必须在标准轮辋代号后加注以下文字:

TUBELESS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包装箱内不应窜动和相互碰撞。

QC/T212—1996

7.2.2 包装箱外臂应有如下文字与标志;

a. 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 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

c. 出厂年月;

d. 体积(长×宽×高);

e. 毛重;

f. “小心轻放”、“怕湿”等字样或标志。

7.2.3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装箱清单。

7.3 运输

车轮在运输过程中,应按7.2.2 f 的要求,严禁淋雨、受潮、摔抛和剧烈碰撞。

7.4 贮存

车轮应贮存在干燥、无有害气体、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与化学物品酸碱等物质一同存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南昌飞机制造公司第四设计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银良、叶奕庚、张平夷。

(不知道算不算)

QC/T568.1-2011不是最新的标准

QC/T 568-2019 汽车机械式变速器总成技术条件及台架试验方法

替代情况:替代QC/T 568.1-2011QC/T 29063.1-2011

发布日期:2019-11-11

实施日期:2020-04-01

以上就是关于喷漆国标代号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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