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22-05-26 06:49:07 网络900
核心提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开始缴纳啦!缴费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缴费标准方面,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90元/人,财政补助700元/人,合计

福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开始缴纳啦!

缴费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缴费标准方面,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90元/人,财政补助700元/人,合计1090元/人。

经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医疗救助对象;农村计生家庭独子户、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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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报销赔偿尺度

2009年福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规定,按照省统计局公布2009年福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7521元为标准,调整福建省省本级2009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009年7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6880.25元(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1376.05元(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2009年4月1日起,省级医保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293.42元,年缴费金额2752.08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每月1376.05元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并缴纳同期的医疗保

福建省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补偿标准(一)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只限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单日单次处方限额直接补偿,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30%。

2、常规住院补偿:按就诊机构级别设置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80%;市级综合医疗机构设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60%;市级专科医疗机构设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60%;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设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40%。对民政等部门登记在册的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群体不设起付线。年内参合人员因患疾病多次住院的,分次计算起付线。

3、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参加合作医疗者患(1)高血压;(2)糖尿病;(3)甲亢;(4)慢性肾炎及尿毒症透析;(5)恶性肿瘤门诊治疗;(6)脑血管意外;(7)系统性红斑狼疮;(8)冠心病;(9)再生障碍性贫血;(10)精神病等10个病种,经市合医办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40%。

基金补偿计算公式:报销金额=[总医药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二)补偿封顶线:

1、参合农民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元。

2、参合农民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为:累计补偿每人每年40000元。

3、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为:累计补偿每人每年6000元。

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福建省的医保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可报销的比例为75%,新农合最低是70%。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条 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城乡居民。第三条 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健全城乡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提供适宜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二)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城乡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三)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及职业病;

(四)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五)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六)普及健康教育。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计划、财政、农业、水利、建设、教育、环保、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劳动等行政部门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划要求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按期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考核实行自评、复核审评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基本建设、医疗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县、乡两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指导和帮助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第七条 乡级卫生院负责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推行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在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

村卫生所以集体办医为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办医的,应提供房屋、设备和必要的药品周转资金。第八条 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应设立急诊科(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急救设备;村卫生所应配备急诊箱。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在城镇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在居民区内健全卫生服务网点,配备全科医生,开展疾病预防、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治,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保健等工作。第十条 城镇应逐步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筹集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逐步提高集体投入的比例。

乡统筹费和村集体提留的公益金应有一定数额用于农村合作医疗。鼓励乡村经济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

农村合作医疗应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应建立审计和监督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第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保健和预防接种工作,做好疫情报告,落实传染病、地方病及其它慢性疾病的防治措施,降低传染病发病率和地方病、职业病患病率。第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落实婚前保健、住院分娩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创建爱婴单位,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第十四条 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

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原螺区环境改造应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有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农村应普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饮用水,提高自来水普及率。

农村新建、改建住房、办公用房、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时,应配套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已建住房、办公用房、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应逐步加以改造,有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第十六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大众传播媒体应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初级卫生保健,普及卫生知识。

中小学应开设健康教育课。第十七条 初级卫生保健的经费由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对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给予特殊照顾。县、乡两级卫生事业费应逐年增长,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自愿、参与、适度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鼓励国内外的团体、组织或个人资助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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