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2022-10-17 20:49:53 网络1030
核心提示: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我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我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医院成立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小组,制定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职责,负责监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如下:

(一)临床感染性废物:指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收治的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

(二)医技感染性废物:指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

(三)病理性废物:指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四)损伤性废物:指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五)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菌药物、非处方类药品等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致癌性和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等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六)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如: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等。

四、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在废物产生点由产生废物的人实施,尽可能地对废物分类,分类处置必须贯穿全过程,从产生点经过整个废物流程至最终处置中。

五、临床医技科室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临床、医技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置于标记“感染性废物”的黄色防渗漏专用包装袋内,由产生科室保洁员收集。

(二)损伤性废物置于标记“损伤性废物”的黄色可封闭的专用容器内,由产生科室保洁员收集。

(三)批量的药物性废物除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外由产生科室交药剂科处理。

(四)批量的化学性废物由产生科室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盛装医疗废物前,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六)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经高水平消毒处理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七)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按照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八)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九)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六、医疗废物产生点标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七、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扎密闭袋口,锐器盒则关闭至密闭状态,

八、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九、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十、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十一、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十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十三、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十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十五、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有严密的封闭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十六、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十七、医疗废物暂存处的专职管理员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十八、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十九、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二十、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移交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和防护手套,防止意外伤害。

二十一、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在医疗废物的收集过程中应尽的职责:

(一)各临床、医技科室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须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我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如果废物种类不清楚时,作为医疗废物处理。在出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按照《天等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二十二、保洁员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理过程中应尽的职责:

(一)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要求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我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过程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和防护手套,防止意外伤害。在出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按照《天等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三)更换医疗废物包装袋时,需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和其它缺陷。

(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扎密闭袋口,锐器盒则关闭至密闭状态,

(五)包装袋破损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医疗废物污染时,须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六)运送前检查包装袋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

(七)与医疗废物暂存处签收医疗废物交接单,并转交医疗废物。

(八)运送工具每天清洁,如有污染随时清洁、消毒。

二十三、医疗废物暂存处及焚烧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我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掌握医疗废物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掌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和防护手套,防止意外伤害。在出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按照《天等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三)签收医疗废物交接单,并妥善保存3年备查。

(四)一般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不得超过2天,病理性废物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工作人员熟悉焚烧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焚烧废物时,不离开岗位。

二十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

1.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

3.指导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总务科:

1.负责购置各种规格的标记“感染性废物”的黄色防渗漏专用包装袋、标记“损伤性废物”的黄色可封闭的专用容器及必要的防护用品。

2.制定医疗废物院内交接记录单、包装袋/容器的中文标签及使用注意事项,交接记录内容须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等。

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从各医疗废物产生地点运送至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处的运送时间、路线,避开人流、送餐及清洁物品运送高峰时间、路线。

4.管理与监督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人员的工作。

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一、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但包装物和容器应符合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三、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

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

五、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并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

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八、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

九、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十、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社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备注:

1、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依照有关法律的行政法规执行。

2、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3、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4、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5、隔离的传染并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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