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22-05-23 09:35:54 网络71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下列资金列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三)统筹维修资金。第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管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 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小区内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第七条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六十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九十元。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范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交存的物业维修基金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应当按照物管机构的委托收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未售出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第九条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标准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和管理费用后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业主大会决定其他计入的资金。第十一条 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第十二条 在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分户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补交或者续交;补交或者续交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第三章 使用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未售出物业的部分,由建设单位分摊。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申请人: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

(三)在位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

房屋维修基金能补交吗

主要在以下4个地点缴纳费用:

1、坝子街中和大厦(原产权处);

2、市不动产管理局(西安路和建国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国土资源局楼内)

3、市行政审批中心(西安路和建国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国土资源局东隔壁)

4、市行政审批中心(新城区镜泊东路和元和路西南角,市政府东门的南侧)

军队房改房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交

这句话有点过分了。

房屋维修基金是缴纳在基金管理中心的,归属政府监管,如果要用也是使用在小区的公共部分维修上,物业只是代为申请使用,钱花了也是为业主的公共设施设备在维修,业主才是这些共有设施设备的所有人,所以钱是花在业主自己身上,不是物业花了,说的好像物业才是小区的主人一样,真的是双重标准。

另外,每个人按各属地基金管理中心设定的单价按照面积缴纳基金,如在维修过程中,个人分摊使用超过一定比例后,是需要进行补交的,只是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底线的设置各地各有不同,你可以查询当地基金管理中心咨询一下。

大修基金低于多少时需补交

无论是否是住宅类型的房屋,在修建完成之后,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验收,并且需要在验收合格之后,才能交付使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着房屋在购买之后,房屋的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故而不少民事主体在购买房屋之后,会缴纳维修基金,房改房房屋维修基金到哪里交?

一、房改房房屋维修基金到哪里交?

1、交纳维修基金的时间及地点,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市或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室(以下简称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

2、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 ,到市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

3、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到相应区,县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

4、如购房者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到 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5、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用完后是需要进行补缴或续缴的。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主要是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在使用维修资金后,余额不足首期缴存的三分之一时,业主需续缴;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高层按每平米75元,多层按每平米50元收取。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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