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岗位培训内容

   2023-02-12 02:04:16 网络890
核心提示:一、培训对象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填埋场、焚烧厂、渗滤液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工,或有志从事污水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的个人均可报名。二、报名条件工作满3年,年满19岁。三、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污水处理工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结

污水处理岗位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填埋场、焚烧厂、渗滤液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的操作工,或有志从事污水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的个人均可报名。

二、报名条件

工作满3年,年满19岁。

三、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污水处理工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结合渗滤液处理的特点,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四、培训形式

1、课时:120 课时(含自学、自习时间),培训采用集中上课方式,时间 5 天(包括考试。考试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污水处理工《国家职业资格证》)。

2、根据报名人数分期培训。

3、师资:由具备多年教学和实操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和该工种考评员授课。

4、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待报名结束后,另行通知。

五、收费标准

1、培训费 950 元/人(含教材资料费、考证鉴定费、办证费等)。学员可直接到我会缴交,也可通过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惠福西路支行

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除了国家重新颁布的国家行业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以外,其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各行业污水回用要求及水质标准

法律分析: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的是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成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此标准是依照受纳水体的水质的要求,同时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技术及经济的条件,对水污染物或者是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者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已经违反法规的依据。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其他四项国家标准合并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国家标准》,此标准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首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二等奖。这一标准的实施使得我国城市污水再生水工业用水水质有标准可依。

据介绍,城市污水再生水运用在工业上的数量占城市污水再生水总体数量的40%左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主要适用于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此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了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为工业用水的20项重要的控制项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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