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制原则

   2023-01-04 23:34:46 网络1040
核心提示: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保证标准的适用性;保持标准的先进性;注意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注意标准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

标准编制原则

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保证标准的适用性;保持标准的先进性;注意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注意标准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加快标准出台、深化国际合作……2020智能网联汽车按下“加速键”

为了提高效率。

如果不统一标准的话,每个国家的行业标准不同,在合作中就会遇到很多问题,而标准统一后就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4月16日,工信部发布2020年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指出,2020年是完成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下一阶段工作谋篇布局之年。2020年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将以推动标准体系与产业需求对接协同、与技术发展相互支撑,建立国标、行标、团标协同配套新型标准体系为重点,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快速发展和应用,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支撑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针对智能汽车领域,国家多次出台相关政策。2月24日,国家发改委联合科技部、工信部在内共11个部委印发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将智能汽车正式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对产业链和生态闭环各环节提供了顶层指导与发展路径。3月9日,工信部科技司发布《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基于驾驶自动化系统能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程度,根据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有无设计运行条件限制,将驾驶自动化分成6个不同等级,成为我国首个由官方发布的自动化等级标准。

相关部门频频出手,是否意味着2020年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将进入加速发展阶段?新的一年,智能网联汽车的工作重点又有哪些?

一、完成标准体系阶段性建设目标

(一)加快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第一阶段建设目标,形成能够支撑驾驶辅助及低级别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系统开展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需求调查和分析,进一步优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编制汽车网联功能与应用标准化路线图,为实现支撑高级别自动驾驶的标准体系第二阶段建设目标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定及实施评估机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针对先进驾驶辅助系统、自动驾驶、信息安全、功能安全、汽车网联功能与应用等技术领域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标准研究与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前期预研和关键技术指标验证,提高标准与产业发展的匹配度、粘合度;选择典型企业和产品,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跟踪评估,实现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闭环管理与持续完善。

二、推进产品管理和应用示范标准研制

(一)加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管理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商品化进程,加快开展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功能安全等支撑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性评估的通用类标准制定;推进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和实际道路测试评价类系列标准制定,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综合评价能力;完成自动驾驶汽车数据记录系统、测试场景、汽车软件升级等关键标准的立项和编制工作;启动智能网联汽车网联性能测试评价、测试设备和工具、试验室能力评价方法等标准研究,促进提升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服务能力。

(二)发挥标准对产业重点需求及应用示范的支撑作用。面向无人接驳、无人物流等新型产业模式及港口、园区、停车场等特定场景的应用示范需求,完成所需技术标准的立项研究;加快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相关标准制定,有力支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应用示范;持续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标准体系,营造高质量的开发、测试及应用环境,助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应用和商业化进程。

三、加快推进各类急需关键标准出台

(一)统筹开展基础通用类标准制定。做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宣贯,完成智能网联汽车术语及定义标准立项及智能泊车功能分级标准预研;根据车用操作系统标准体系规划,完成基础通用标准预研并形成标准草案;梳理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分类与代码、数据结构及传输格式、车载计算平台、高性能信息处理单元、车载高速网络等标准需求,并适时启动立项。

(二)加快推进汽车智能化标准制定。完成驾驶员注意力监控系统、商用车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等标准制定;加快汽车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汽车夜视系统、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自动驾驶功能场地测试方法等标准的立项;开展抬头显示系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自动驾驶仿真和实际道路测试方法、自动驾驶人机交互系统等标准预研并申请立项;在牵头起草自动驾驶测试场景国际标准同时,启动我国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协同推动汽车网联化标准制定。完成基于LTE-V2X直连通信的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汽车信息安全通用技术要求、车载信息交互系统信息安全等标准的审查与报批;推进汽车诊断接口、风险评估、应急响应等相关标准的立项;完成智能网联汽车与移动终端信息交互功能、基于网联通信的安全预警系统等标准预研,启动智能网联汽车数字证书、车用密码等关键信息安全保障标准需求研究;开展ISO21434《道路车辆信息安全工程》和ISO20077《道路车辆网联车辆方法论》系列国际标准转化工作。

(四)加强行业协同和标准联合研究。在车路协同、高精度地图和定位、云平台、试验场地等跨行业交叉领域,强化与相关产业标委会的协同,促进与相关团体标准组织的对接,鼓励通过联合开展标准需求调研、跨行业联合开展标准研究等方式,持续优化完善各类标准化有效供给,满足智能网联汽车前瞻技术研发、跨行业协同创新及应用模式探索等需求。

四、深化国际标准法规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国际标准法规协调。履行联合国WP.29自动驾驶与网联车辆工作组、自动驾驶功能要求非正式工作组牵头方职责,以积极贡献的建设性态度,加快推动自动车道保持系统、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信息安全与软件升级等联合国全球技术法规协调进程;积极参与ISO层面智能网联汽车国际标准化活动,牵头推动自动驾驶测试场景术语和定义、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规范等国际标准制定,共同承担预期功能安全、软件升级工程等关键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组织、机构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骨干单位及行业专家作用,系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国际标准跟踪、协调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国际专家咨询组的积极作用,与WP.29、ISO等国际组织、主要汽车生产国标准化机构、国际先进汽车制造商及零部件企业等加强沟通交流,为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及实施建言献策;依托政府间汽车标准对话合作框架以及汽车领域各类合作机制,加强与欧盟、德国、法国、日本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合作,鼓励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协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及产业发展。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营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第五条 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第六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第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第八条 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五)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

(六)组织本行业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第九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第十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二份。第十二条 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时,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昼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有“函审单”。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行业标准送审时,应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他有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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