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肤品执行标准

   2022-09-12 13:13:03 网络530
核心提示: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下面我给大家介绍护肤品执行标准,希望对你有用! 护肤品执行标准一、基础标准与安全卫生标准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护肤品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下面我给大家介绍护肤品执行标准,希望对你有用!

护肤品执行标准一、基础标准与安全卫生标准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 方法

GB/T 18670-2002 化妆品分类

QB/T 1684-2006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2006 化妆品包装外观要求

护肤品执行标准二、测定方法标准

GB/T 13531.1-200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3531.3-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浊度的测定

GB/T 13531.4-1995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22728-2008 化妆品中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和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404-2009 化妆品中需氧嗜温性细菌的检测和计数法

GB/T 24800.1-2009 化妆品中九种四环素类抗生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2-2009 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

GB/T 24800.3-2009 化妆品中螺内酯、过氧苯甲酰和维甲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4-2009 化妆品中氯噻酮和吩噻嗪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5-2009 化妆品中呋喃妥因和呋喃唑酮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6-2009 化妆品中二十一种磺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7-2009 化妆品中马钱子碱和士的宁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8-2009 化妆品中甲氨嘌呤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4800.9-2009 化妆品中柠檬醛、肉桂醇、茴香醇、肉桂醛和香豆素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4800.10-2009 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4800.11-2009 化妆品中防腐剂苯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4800.12-2009 化妆品中对苯二胺、邻苯二胺和间苯二胺的测定

GB/T 24800.13-2009 化妆品中亚硝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QB/T 1863-1993 染发剂中对苯二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QB/T 1863-1993 《染发剂中对苯二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第1号修改单

QB/T 1864-1993 电位溶出法测定化妆品中铅

QB/T 2186-1995 氨气敏电极法测定水解蛋白液含氮量

QB/T 2333-1997 防晒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量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2334-1997 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性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计法

QB/T 2407-1998 化妆品中D-泛醇含量的测定

QB/T 2408-1998 化妆品中维生素E的测定

QB/T 2409-1998 化妆品中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QB/T 2470-2000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QB/T 2789-2006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色泽三刺激值和色差ΔE﹡的测定(原GB/T 13531.2-1992)

护肤品执行标准三、卫生检验方法标准

GB/T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GB/T 7917.2-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GB/T 7917.3-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GB/T 7917.4-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甲醇

GB/T 7918.1-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

GB/T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7918.3-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粪大肠菌群

GB/T 7918.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T 7918.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护肤品执行标准四、产品质量标准

QB 1643-1998 发用摩丝

QB 1644-1998 定型发胶

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

QB/T 1857-2004 润肤膏霜

QB/T 1858-2004 香水、古龙水

QB/T 1859-2004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QB/T 1862-1993 发油

QB/T 1974-2004 洗发液(膏)

QB/T 1975-2004 护发素

QB/T 1976-2004 化妆粉块

QB/T 1977-2004 唇膏

QB/T 1978-2004 染发剂

QB/T 2284-1997 发乳

QB/T 2285-1997 头发用冷烫液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QB/T 2287-1997 指甲油

QB/T 2660-2004 化妆水

QB/T 1858.1-2006 花露水

QB/T 2488-2006 化妆品用芦荟汁、粉

QB/T 2835-2006 免洗护发素

QB/T 2872-2007 面膜

QB/T 2872-2007 《面膜》第1号修改单

QB/T 2873-2007 发用啫喱(水)

QB/T 2873-2007 《发用啫喱(水)》第1号修改单

QB/T 2874-2007 护肤啫喱

QB/T 2874-2007 《护肤啫喱》第1号修改单

QB/T 4076-2010 发蜡

QB/T 4077-2010 焗油膏(发膜)

QB/T 4078-2010 发用产品中吡硫翁锌(ZPT)的测定 自动滴定仪法

QB/T 4079-2010 按摩基础油、按摩油

QB/T 4126-2010 发用漂浅剂

QB/T 4127-2010 化妆品中吡罗克酮乙醇胺盐(OCT)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4128-2010 化妆品中氯咪巴唑(甘宝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护肤品执行标准五、包转储运及其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173-1995 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 阴离子活性物的测定 直接两相滴定法

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3173-2008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 14449-2008 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BB 0005-1995 气雾剂产品标示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 19643-2005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 19778-2005 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 溶出允许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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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项不属于化妆品产品标准

执行标准QB/T1645代表的是洗面奶,但现在已经废止,现行的洗面奶、洁面膏的执行标准为“

GB/T 29680-2013”,实施日期为2014-08-01。

QB/T是轻工业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而对于目前的洗面奶来说,执行的是国家标准。

我们国家标准代号分为GB和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

GB代号国家标准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当全文强制时不含有推荐性条文,GB/T代号国家标准为全文推荐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不包括工程建设标准)。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标准号:GB/T 29680-2013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标准

参考资料:

工标网-洗面奶

化妆品质检标准是什么

面膜上2872代表的是国家轻工业面膜的执行标准,也就是说面膜的包装袋上必须要标明这个才是合格的产品,才可以售卖。这里的面膜指的是膏状面膜、啫喱面膜、粉状面膜和片状面膜以及无纺布面膜贴等产品。而如果是泡沫面膜或者是经过发酵工艺制成的纤维类贴膜不适用于本标准。

面膜上2874代表的是国家轻工业护肤啫喱的执行标准,这里护肤啫喱代表都是护理人体皮肤的凝胶状产品,这类产品是修复皮肤问题,还能改善晒后皮肤问题。

面膜的最高执行标准就是QB/T2872-2007,其中Q代表中国轻工行业,B指标准,T指的是推荐性标准,2872就是执行号,后面跟的2007就是日期。

国家化妆水类标准为QB/T2660,还有护肤乳液类标准为QB/T29665,润肤膏霜类标准为QB/T1857,洗面奶、洗面膏类标准为QB/T29680。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全面实现国际化接轨(L/

我国化妆品检测推出新举措f&!

——北京中德联合化妆品研究所签约仪式在京举行

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检科院)与德国施拉得研究所合作建立“北京中德联合化妆品研究所”的签约仪式在京举行。JR&R6

德国施拉得(Dr. Schrader)研究所是一家有30年历史的化妆品研究、评价权威机构,该研究所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并已被欧盟消费者协会认可。中国检科院是我国检验检疫领域惟一一家中央级科研单位,在我国化妆品检测方面负有重要职责。A8RY

此次双方合作建立的北京中德联合化妆品研究所旨在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化妆品功效性、适应性评价的实验室系统。该实验室系统包括:化妆品功效性、适应性检测评价实验室,化妆品体外毒理学检测评价实验室。 据悉,该研究所将主要开展化妆品功效性和适应性的检测、研究与评价,化妆品体外毒理学检测、研究与评价等方面的工作。这就意味着我国将很快拥有与国际接轨的化妆品检测机构,从而彻底解决我国部分化妆品检测技术无法满足国外有关限制要求的情况,以适应我国化妆品工业发展对化妆品检测评价方面的要求,同时能够有效限制国外不合格功效化妆品的进入。 fi

该研究所的建立是适用我国化妆品适应性、功效性评价的需要。化妆品与人类的密切程度仅次于食品,其所含有的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成分对人体的健康会产生严重危害。随着化妆品消费的日益增加,化妆品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我国国内化妆品市场销售兴旺,进出口额较大,但由于目前我国化妆品标准对功效性及适应性评价方面还是空白,检测机构的能力也不尽完善,因此,有关化妆品的系统的毒性、功效、成分检测实验数据的技术支持力度相对欠缺。同时,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中,体外毒理(非动物)实验将逐步取代动物实验。如欧盟规定自2009年起在其范围内禁止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检毒和过敏实验,也不允许成员国从外国进口和销售违反上述禁令的化妆品,目前,英国、奥地利和荷兰已经禁止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测试。我国相关实验动物管理方面的规定也即将,但是我国尚无化妆品及其原料的非动物性检测实验室,无法使用非动物实验方法对化妆品进行安全性评价。0

北京中德联合化妆品研究所的建立将填补我国同类研究领域的空白,并能为我国化妆品出口企业提供符合发达国家要求的实验检测数据。从而能够满足破除国外化妆品技术壁垒、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限制措施体系的需要,达到切实保护我国公众的化妆品消费安全,提升、促进和保护民族化妆品工业,促进出口,防止国外不良化妆品倾销中国,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的目的。

释义是解释词语或文章的意义,那么有看过《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释义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如下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以上就是关于护肤品执行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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