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

   2022-11-04 03:29:58 网络330
核心提示: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

什么是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通常情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投资也称为委托理财。

非法集资:指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什么是代客理财业务?

委托贷款:把贷款资料(自己真实)交给朋友,或信贷员办理贷款;也可委托贷款公司贷款,不用资料,其公司所有都代办好(违法,贷款成本高)!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师,或理财公司,打理自己的资产,使其资本稳定增值!(中国委托理财市场不够成熟,法律法规,人员素质),衍生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期货,期权等

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1,代客理财是指专业的理财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并收取酬金。酬金包括:基本费+盈利提成,也有不收取基本费用(也称为管理费,一般按年收取,费用率从1%-5%不等)的或只收取管理费不收取盈利提成的。 这里的盈利提成指的是受托人对受托人对委托人资产增值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收取的提成,比如30%等等。

2,代客理财的对象

理财的对象以币种分类,包括人民币资产和外币资产;以投资方向分类,可分为银行存款、保险、证券、期货、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等;以理财者的资质分类,可分为银行、私募基金、具有证券/保险/期货从业资格的个人、基金管理公司等。

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利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三、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四、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代其他机构销售的产品商业银行只收取固定的承销费用不对产品的风险负责。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目前市场上众多打着“代客理财”旗号经营的机构或个人有些并不具备代客理财的资格。在确定要将资金交给对方运作之前最好确认对方的资质如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或者证券/保险/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或专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个人 。

注意事项二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如东方证券) 、咨询公司如益邦投资不能和客户约定分成也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断定是骗子公司或者该公司违规操作可向当地监管机构投诉。

注意事项三牢记“股/期/汇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原则除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有保底承诺以外金融市场的风险无处不在。在认准理财机构如私募基金或个人有从业资质的个人之前务必与其进行详细的沟通在充分了解其投资方向、投资风格、可能存在的收益/风险比后再做决定。

注意事项四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代客理财的机构或个人其中有真的可以信赖的也有一些借用这一方式进行违规操作及诈骗的请投资者擦亮双眼。不要被“天天涨停有内幕消息短期获利多少的敏感词汇诱惑。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

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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