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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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目录1 拼音2 英文参考3 基本信息4 前言5 标准正文 5.1 1 范围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3 术语和定义5.4 4 管理要求5.5 5 清洁与消毒原则5.6 6 日常清洁与消毒5.7 7 强化清洁与

WS/T

目录1 拼音2 英文参考3 基本信息4 前言5 标准正文 5.1 1 范围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3 术语和定义5.4 4 管理要求5.5 5 清洁与消毒原则5.6 6 日常清洁与消毒5.7 7 强化清洁与消毒5.8 8 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 6 附录 6.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方法与标准 6.1.1 A.1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审核方法 6.1.1.1 A.1.1 目测法6.1.1.2 A.1.2 化学法 6.1.1.2.1 A.1.2.1 荧光标记法6.1.1.2.2 A.1.2.2 荧光粉迹法6.1.1.2.3 A.1.2.3 ATP法 6.1.1.3 A.1.3 微生物法 6.1.2 A.2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 6.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选择6.3 附录C(规范性附录)环境表面常用消毒方法 7 标准全文 1 拼音

WS/T 512—2016 yī liáo jī gòu huán jìng biǎo miàn qīng jié yǔ xiāo dú guǎn lǐ guī fàn

2 英文参考

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surface in healthcare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 512—2016《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surface in healthcar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自2017年06月01日起实施。

4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煤炭总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北京宣武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医院、浙江省医疗质量控制评价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晓平、武迎宏、陆群、胡必杰、巩玉秀、任淑华、钟秀玲、林蓉、李卫光、刘丁、索瑶、王力红、胡国庆、徐虹、林春桥、刘亚涛、谷继荣、高晓东、王惠琴、孙建生、胡斌春、蔡虻、邵文博、王巧燕。

5 标准正文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5.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与医疗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与消毒的管理要求、清洁与消毒原则、日常清洁与消毒、强化清洁与消毒、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环境清洁服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5.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表面  envlronmental surface

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和医疗器械设备表面,前者如墙面、地面、玻璃窗、门、卫生间台面等,后者如监护仪、呼吸机、透析机、新生儿暖箱的表面等。

3.2

环境表面清洁  envlronmental surface cleaning

消除环境表面污物的过程。

3.3

清洁工具  cleaning products

用于清洁和消毒的工具,如擦拭布巾、地巾和地巾杆、盛水容器、手套(乳胶或塑胶)、洁具车等。

3.4

清洁单元  cleaning unit

邻近某一患者的相关高频接触表面为一个清洁单元,如该患者使用的病床、床边桌、监护仪、呼吸机、微泵等视为一个清洁单元。

3.5

高频接触表面  hightouch surface

患者和医务人员手频繁接触的环境表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监护仪、微泵、床帘、门把手、计算机等。

3.6

污点清洁与消毒  spot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对被患者的少量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感染性物质小范围污染的环境表面进行的清洁与消毒处理。

3.7

消毒湿巾  disinfection wet wipes

以非织造布、织物、无尘纸或其他原料为载体,纯化水为生产用水,适量添加消毒剂等原材料,制成的具有清洁与消毒作用的产品,适用于人体、一般物体表面、医疗器械表面及其他物体表面。

3.8

A0值  A0value

评价湿热消毒效果的指标,指当以Z值表示的微生物杀灭效果为10 K时,温度相当于80℃的时间(秒)。A0值600是复用清洁工具消毒的最低要求。

3.9

隔断防护  barrier containment

医疗机构内部改建、修缮、装修等工程实施过程中,采用塑料、装饰板等建筑材料作为围挡,以完全封闭施工区域,防止施T区域内的尘埃、微生物等污染非施工区域内环境表面的措施。

3.10

人员卫生处理  personnel decontamination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进行人体、着装、随身物品等方面的清洁与消毒过程。

3.11

清洁工具的复用处理  reprocessing of cleaningproduct

对使用过或污染后的复用清洁工具进行清洗与消毒的处理过程。

3.12

低度风险区域  lowrisk area

基本没有患者或患者只作短暂停留的区域。如行政管理部门、图书馆、会议室、病案室等。

3.13

中度风险区域  mediumrisk area

有普通患者居住,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对环境表面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如普通住院病房、门诊科室、功能检查室等。

3.14

高度风险区域  highrisk area

有感染或定植患者居住的区域以及对高度易感患者采取保护性隔离措施的区域,如感染性疾病科、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病区、移植病房、烧伤病房、早产儿室等。

5.4 4 管理要求

4.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环境清洁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4.2 医疗机构应参与环境清洁质量监督,并对环境清洁服务机构的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医疗机构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环境清洁服务机构的监管,并协调本单位日常清洁与突发应急事件的消毒。

4.3 医务人员应负责使用中诊疗设备与仪器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工作;应指导环境清洁人员对诊疗设备与仪器等进行清洁与消毒。

4.4 医疗机构开展内部建筑修缮与装饰时,应建立有医院感染控制人员参与的综合小组,对施工相关区域环境污染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效、可行的干预措施,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域的隔断防护,并监督措施落实的全过程。

4.5 医疗机构应对清洁与消毒质量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与人员,促进清洁与消毒质量的持续改进。审核方法见附录A。

4.6 承担医疗机构环境清洁服务的机构或部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建立完善的环境清洁质量管理体系,在环境清洁服务的合同中充分体现环境清洁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

b) 基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特点和环境污染的风险等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文件、程序性文件和    作业指导书。开展清洁与消毒质量审核,并将结果及时报告至院方。

c) 应对所有环境清洁服务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医院感染预防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5.5 5 清洁与消毒原则

5.1 应遵循先清洁再消毒的原则,采取湿式卫生的清洁方式。

5.2 根据风险等级和清洁等级要求制定标准化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与消毒的工作流程、作业时间和频率、使用的清洁剂与消毒剂名称、配制浓度、作用时间以及更换频率等。

5.3 应根据环境表面和污染程度选择适宜的清洁剂。

5.4 有明确病原体污染的环境表面,应根据病原体抗力选择有效的消毒剂,消毒剂的选择参考 WS/T 367执行。消毒产品的使用按照其使用说明书执行。

5.5 无明显污染时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清洁与消毒。

5.6 清洁病房或诊疗区域时,应有序进行,由上而下,由里到外,由轻度污染到重度污染;有多名患者共同居住的病房,应遵循清洁单元化操作。

5.7 实施清洁与消毒时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同区域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工作结束时应做好手卫生与人员卫生处理,手卫生应执行WS/T 313的要求。

5.8 对高频接触、易污染、难清洁与消毒的表面,可采取屏障保护措施,用于屏障保护的覆盖物(如塑料薄膜、铝箔等)实行一用一更换。

5.9 清洁工具应分区使用,实行颜色标记。

5.10 宜使用微细纤维材料的擦拭布巾和地巾。

5.11 对精密仪器设备表面进行清洁与消毒时,应参考仪器设备说明书,关注清洁剂与消毒剂的兼容性,选择适合的清洁与消毒产品。

5.12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患者体液、血液等污染时,应随时进行污点清洁与消毒。

5.13 环境表面不宜采用高水平消毒剂进行日常消毒。使用中的新生儿床和暖箱内表面,日常清洁应以清水为主,不应使用任何消毒剂。

5.14 不应将使用后或污染的擦拭布巾或地巾重复浸泡至清洁用水、使用中清洁剂和消毒剂内。

5.6 6 日常清洁与消毒

6.1 医疗机构应将所有部门与科室按风险等级,划分为低度风险区域、中度风险区域和高度风险区域。

6.2 不同风险区域应实施不同等级的环境清洁与消毒管理,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不同等级的风险区域的日常清洁与消毒管理

风险等级

环境清洁等级分类

方式

频率/(次/d)

标准

低度风险区域

清洁级

湿式卫生

1~2

要求达到区域内环境干净、干燥、无尘、无污垢、无碎屑、无异味等

中度风险区域

卫生级

湿式卫生,可采用清洁剂辅助清洁

2

要求达到区域内环境表面菌落总数≤10 CFU/cm2,或自然菌减少1个对数值以上

湿式卫生,可采用清洁剂辅助清洁

≥2

要求达到区域内环境表面菌落总数

高度风险区域

消毒级

高频接触的环境表面,实施中、低水平消毒

≥2

符合GB 15982要求

注1:各类风险区域的环境表面一旦发生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时应立即实施污点清洁与消毒。

注2:凡开展侵入性操作、吸痰等高度危险诊疗活动结束后,应立即实施环境清洁与消毒。

注3:在明确病原体污染时,可参考WS/T 367提供的方法进行消毒。

6.3 应遵守清洁与消毒原则。

6.4 被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的环境表面,应先采用可吸附的材料将其清除,再根据污染的病原体特点选用适宜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6.5 常用环境表面消毒方法见附录C。

6.6 在实施清洁与消毒时,应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7 7 强化清洁与消毒

7.1 下列情况应强化清洁与消毒:

a) 发生感染暴发时,如不动杆菌属、艰难梭菌、诺如病毒等感染暴发;

b) 环境表面检出多重耐药菌,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 MRSA)、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细菌以及耐碳青霉烯类肠杆菌科细菌(CRE)等耐药菌。

7.2 强化清洁与消毒时,应落实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隔离措施,具体参照WS/T 311执行。

7.3 强化清洁与消毒时,应增加清洁与消毒频率,并根据病原体类型选择消毒剂,消毒剂的选择和消毒方法见附录C。

7.4 对感染朊病毒、气性坏疽、不明原因病原体的患者周围环境的清洁与消毒措施应参照WS/T 367执行。

7.5 应开展环境清洁与消毒质量评估工作,并关注引发感染暴发的病原体在环境表面的污染情况。

5.8 8 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

8.1 医疗机构宜按病区或科室的规模设立清洁工具复用处理的房间,房间应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储存条件,并保持环境干燥、通风换气。

8.2 清洁工具的数量、复用处理设施应满足病区或科室规模的需要。

8.3 清洁工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洁与消毒,干燥保存,其复用处理方式包括手工清洗和机械清洗。

8.3.1  清洁工具的手工清洗与消毒应执行WS/T 367的要求。

8.3.2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宜采用机械清洗、热力消毒、机械干燥、装箱备用的处理流程。热力消毒要求 A0值达到600及以上,相当于80℃持续时间10 min,90℃持续时间1 min,或93℃持续时间30 s。

8.4 当需要对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质量进行考核时,可参照GB 15982执行。

6 附录6.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方法与标准6.1.1 A.1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审核方法6.1.1.1 A.1.1 目测法

采用格式化的现场检查表格,培训考核人员,统一考核评判方法与标准,以目测检查环境是否干净、干燥、无尘、无污垢、无碎屑、无异味等。

6.1.1.2 A.1.2 化学法6.1.1.2.1 A.1.2.1 荧光标记法

将荧光标记在邻近患者诊疗区域内高频接触的环境表面。在环境清洁服务人员实施清洁工作前预先标记,清洁后借助紫外线灯检查荧光标记是否被有效清除,计算有效的荧光标记清除率,考核环境清洁工作质量。

6.1.1.2.2 A.1.2.2 荧光粉迹法

将荧光粉撒在邻近患者诊疗区域内高频接触的环境表面。在环境清洁服务人员实施清洁工作前预先标记,清洁后借助紫外线灯检查荧光粉是否被扩散,统计荧光粉扩散的处数,考核环境清洁工作“清洁单元”的依从性。

6.1.1.2.3 A.1.2.3 ATP法

按照ATP监测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执行。记录监测表面的相对光单位值(RLU),考核环境表面清洁工作质量。

6.1.1.3 A.1.3 微生物法

A.1.3.1 环境微生物考核方法参考GB 15982。

A.1.3.2 清洁工具复用处理后的微生物考核指标,采样方法和评价方法应参考GB 15982的相关规定。

6.1.2 A.2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见表A.1。

表A.1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

风险等级

清洁卫生

管理等级

审核标准

日测法

化学法

微生物法

荧光标记法

荧光粉迹法

ATP法

低度风险区域

清洁级

整洁卫生、无尘、无碎屑、无异味等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无要求

中度风险区域

卫生级

整洁卫生、无污垢、无污迹、无异味等

质量抽查使用,无荧光痕迹

质量抽查使用,无荧光粉扩散

质量抽查使用,合格标准按产品说明书规定

细菌菌落总数≤10 CFU/cm2,或自然菌减少1个对数值以上

高度风险区域

消毒级

整洁卫生、无污垢、无污迹、无异味等

定期质量抽查使用,无荧光痕迹

定期质量抽查使用,无荧光粉扩散

定期质量抽查使用,合格标准按产品说明书规定

参考GB 15982,按不同环境类别评判

6.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选择

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见表B.1。

表B.1  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选择

风险等级

工作服

手套

专用鞋/鞋套

口罩

隔离衣/防水围裙

护日镜/面罩

帽子

低度风险区域

+

±

±

中度风险区域

+

+

±

+

±

高度风险区域

+

+

+/±

++/+

+

±

±

注1:“++”表示应使用N95口罩,“+”表示应使用,“±”表示可使用或按该区域的个人防护要求使用,“”表示可以不使用。

注2:处理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物、医疗废物和消毒液配制时,应佩戴上述所有个人防护物品。

6.3 附录C(规范性附录)环境表面常用消毒方法

环境表面常用消毒剂杀灭微生物效果见表C.1。

表C.1 环境表面常用消毒剂杀灭微生物效果

消毒剂

消毒水平

细菌

真菌

病毒

繁殖体

结核杆菌

芽孢

亲脂类(有包膜)

亲水类(无包膜)

含氯消毒剂

高水平

+

+

+

+

+

+

二氧化氯

高水平

+

+

+

+

+

+

过氧乙酸

高水平

+

+

+

+

+

+

过氧化氢

高水平

+

+

+

+

+

+

碘类

中水平

+

+

+

+

+

醇类

中水平

+

+

+

+

季胺盐类a

低水平

+

+

+

注:“+”表示正确使用时,正常浓度的化学消毒剂可以达到

“—”表示较弱的杀灭作用或没有杀灭效果。杀灭微生物的效果。

a部分双长链季铵盐类为中效消毒剂。

环境表面常用的消毒方法见表C.2。

表C.2 环境表面常用消毒方法

消毒产品

使用浓度(有效成分)

作用时间

使用方法

适用范围

注意事项

含氯消毒剂

400 mg/L~700mg/L

>10 min

擦拭、拖地

细菌繁殖体、结核杆菌、真菌、亲脂类病毒

对人体有 *** 作用;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

2000 mg/L~5000mg/L

>30 min

擦拭、拖地

所有细菌(含芽孢)、真菌、病毒

皮草类有漂白作用;有机物污染对其杀菌效果影响很大

二氧化氯

100 mg/L~250mg/L

30 min

擦拭、拖地

细菌繁殖体、结核杆菌、真菌、亲脂类病毒

对金属有腐蚀作用;有机

500 mg/L~1000mg/L

30 min

擦拭、拖地

所有细菌(含芽孢)、真菌、病毒

物污染对其杀菌效果影响很大

过氧乙酸

1000 mg/L~2000mg/L

30 min

擦拭

所有细菌(含芽孢)、真菌、病毒

对人体有 *** 作用;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皮草类有漂白作用

过氧化氢

3%

30 min

擦拭

所有细菌(含芽孢)、真菌、病毒

对人体有 *** 作用;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皮草类有漂白作用

表C.2(续)

消毒产品

使用浓度(有效成分)

作用时间

使用方法

适用范围

注意事项

碘伏

0.2%~0.5%

0 min

擦拭

除芽孢外的细菌、真菌、病毒

主要用于采样瓶和部分医疗器械表面消毒;对二价金属制品有腐蚀性;不能用于硅胶导尿管消毒

醇类

70%~80%

5 min

擦拭

细菌繁殖体、结核杆菌、真菌、亲脂类病毒

易挥发、易燃,不宜大面积使用

季胺盐类

1000 mg/L~2000   mg/L

15 min~

30 min

擦拭、拖地

细菌繁殖体、真菌、亲脂类病毒

不宜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如肥皂、洗衣粉等合用

自动化过氧化氢喷雾消毒器

按产品说明使用

按产品说明使用

喷雾

环境表面耐药菌等病原微生物的污染

有人情况下不得使用

紫外线辐照

按产品说明使用

按产品说

明使用

照射

环境表面耐药菌等病原微生物的污染

有人情况下不得使用

消毒湿巾

按产品说明使用

按产品说

明使用

擦拭

依据病原微生物特点选择消毒剂,按产品说明使用

日常消毒;湿巾逍污染或擦拭时无水迹应丢弃

7 标准全文

WS/T 509—2016 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简介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

4.1 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4.2 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4.3 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4 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5.1 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5.2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卫生机构(组织)按

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5.3 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 卫生机构代码

6.1 代码结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机 构 属 性 代 码

XXXXXXXX - XXXXXXX XX XXXX X

本体代码_____| | | | | | |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连字符_____________| | | | |_______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校验码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经济类型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区划代码

6.2 编码方法

6.2.1 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 11714。组织机构代码为每一单位始终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6.2.1.1 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6.2.1.2 GB/T 11714规定“PDY00001- 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因此,执业

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则如下:

a. 代码结构为“PDYXXXXX - X”。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X”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已经注销(撤销)的机构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机构。

6.2.2 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机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

6.2.2.1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6.2.2.2 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引用原

则如下: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下列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15 有限责任(公司)”、“23 港、澳、台独资”、“24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 其他港、澳、台投资”、“33 外资”、“34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 其他国外投资”。

6.2.2.3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录A)。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为避免字母“I”和数字“1”混淆,大类不使用字母“I”。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 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10开始按升序编码。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腔医院”。

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XXX0”代码。例如:各类中医专科医院不编代码“A220”,应根据其类别在“A221

-A229”中选择代码。

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6.2.2.4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录B)。

7 分类代码表

7.1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表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7.2 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表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目录1 拼音2 英文参考3 基本信息4 前言5 标准正文 5.1 1 范围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3 术语和定义5.4 4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5.5 5 建筑布局、必要设施及管理要求5.6 6 人员管理 5.6.1 6.1 医务人员的管理要求5.6.2 6.2  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5.6.3 6.3 患者的安置与隔离5.6.4 6.4 探视者的管理 5.7 7 医院感染的监测5.8 8 器械相关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5.8.1 8.1 中央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5.8.2 8.2 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5.8.3 8.3 呼吸机相关肺炎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5.9 9 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5.10 10 手卫生要求5.11 11 环境清洁消毒方法与要求5.12 12 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要求5.13 13 便器的清洗与消毒要求5.14 14 空气消毒方法与要求 6 标准全文 1 拼音

WS/T 509—2016 zhòng zhèng jiān hù bìng fáng yī yuàn gǎn rǎn yù fáng yǔ kòng zhì guī fàn

2 英文参考

Regul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in intensive care unit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 509—2016《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Regul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in intensive care unit)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自2017年06月01日起实施。

4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王力红、吴安华、安友仲、李卫光、赵霞、张京利、李六亿、杜斌。

5 标准正文

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5.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lt,ICU)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建筑布局与必要设施及管理要求、人员管理、医院感染的监测、器械相关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手卫生要求、环境清洁消毒方法与要求、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要求、便器的清洗与消毒要求、空气消毒方法与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依据有关规定设置的ICU。

传染病医院ICU及儿科和新生儿ICU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可结合专业特点,参照本标准执行。

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2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版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2003年版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版

消毒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2002年版

5.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症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ICU

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专业病房,为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

3.2

空气洁净技术  air cleaning technology

通过多级空气过滤系统清除空气中的悬浮微粒及微生物、创造洁净环境的手段。

3.3

中央导管  central line

末端位于或接近于心脏或下列大血管之一的,用于输液、输血、采血、血流动力学监测的血管导管。这些大血管包括:主动脉、肺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头臂静脉、颈内静脉、锁骨下静脉、髂外静脉、股静脉。

3.4

目标性监测  target surveillance

针对感染高危人群、高发部位、高危因素等开展的医院感染监测,如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监测、血液净化相关感染监测、手术部位感染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性监测等。

3.5

器械相关感染  deviceassociated infection

患者在使用某种相关器械期间或在停止使用某种器械(如呼吸机、导尿管、血管导管等)48 h内出现的与该器械相关的感染。如果停止使用相关器械时间超过48 h后出现了相关感染,应有证据表明此感染与该器械使用相关,但对器械最短使用时间没有要求。

3.6

中央导管相关血流感染  central line associatedbloodstream infection;CLABSI

患者在留置中央导管期间或拔除中央导管48 h内发生的原发性、且与其他部位存在的感染无关的血流感染。

3.7

呼吸机相关肺炎  ventilatorassociated pneumonia;VAP

建立人工气道(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并接受机械通气时所发生的肺炎,包括发生肺炎48 h内曾经使用人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者。

3.8

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  catheterassociated urinary tract infectionCAUTI

患者留置导尿管期间或拔除导尿管后48 h内发生的尿路感染。

3.9

医院感染暴发  healthcareassociated infection outbreak

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5.4 4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4.1 ICU应建立由科主任、护士长与 *** 感控人员等组成的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4.2 应制定并不断完善ICU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落实于诊疗、护理工作实践中。

4.3 应定期研究ICU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

4.4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对ICU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4.5 应针对ICU医院感染特点建立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所有T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进修人员、实习学生、保洁人员等,应接受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6 抗菌药物的应用和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文件及指导原则。

4.7 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

4.8 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家属宣讲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的相关规定。

5.5 5 建筑布局、必要设施及管理要求

5.1 ICU应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

5.2 ICU整体布局应以洁污分开为原则,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等应相对独立。

5.3 床单元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m2,床间距应大于1m。

5.4 ICU内应至少配备1个单间病室(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8m2。

5.5 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医疗区域内的温度应维持在24℃±1.5℃,相对湿度应维持在30%~60%。

5.6 装饰应遵循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防静电、容易清洁和消毒的原则。

5.7 不应在室内摆放干花、鲜花或盆栽植物。

5.6 6 人员管理5.6.1 6.1 医务人员的管理要求

6.1.1 ICU应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医务人员,ICU专业医务人员应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掌握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和技能。护士人数与实际床位数之比应不低于3:1。

6.1.2 护理多重耐药菌感染或定植患者时,宜分组进行,人员相对固定。

6.1.3 患有呼吸道感染、腹泻等感染性疾病的医务人员,应避免直接接触患者。

5.6.2 6.2  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6.2.1 医务人员应采取标准预防,防护措施应符合WS/T 311的要求。

6.2.2 ICU应配备足量的、方便取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医用口罩、帽子、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隔离衣等。

6.2.3 医务人员应掌握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6.2.4 应保持工作服的清洁。

6.2.5 进入ICU可不更鞋,必要时可穿鞋套或更换专用鞋。

6.2.6 乙肝表面抗体阴性者,上岗前宜注射乙肝疫苗。

5.6.3 6.3 患者的安置与隔离

6.3.1 患者的安置与隔离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应将感染、疑似感染与非感染患者分区安置;

b)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应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接触传播、飞沫传播、空气传播),采取相应的隔离与预防措施。

6.3.2 多重耐药菌、泛耐药菌感染或定植患者,宜单间隔离;如隔离房间不足,可将同类耐药菌感染或定植患者集中安置,并设醒目的标识。

5.6.4 6.4 探视者的管理

6.4.1 应明示探视时间,限制探视者人数。

6.4.2 探视者进入ICU宜穿专用探视服。探视服专床专用,探视日结束后清洗消毒。

6.4.3 探视者进入ICU可不更鞋,必要时可穿鞋套或更换专用鞋。

6.4.4 探视呼吸道感染患者时,探视者应遵循WS/T 311的要求进行防护。

6.4.5 应谢绝患有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探视者。

5.7 7 医院感染的监测

7.1 应常规监测ICU患者医院感染发病率、感染部位构成比、病原微生物等,做好医院感染监测相关信息的记录。监测内容与方法应遵循WS/T 312的要求。

7.2 应积极开展目标性监测,包括呼吸机相关肺炎(VAP)、血管导管相关血流感染(CLBSL)、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CAUTI)、多重耐药菌监测,对于疑似感染患者,应采集相应标本做微生物检验和药敏试验。具体方法参照WS/T 312的要求。

7.3 早期识别医院感染暴发,实施有效的干预措施,具体如下:

a) 应制定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b) 应通过收集病例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微生物检验,分析确定可能的传播途径,据此制定并采取    相应的控制措施;

c) 对疑有某种微生物感染的聚集性发生时,宜做菌种的同源性鉴定,以确定是否暴发。

7.4 应每季度对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和空气进行消毒效果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暴发、ICU新建或改建以及病室环境的消毒方法改变时,应随时进行监测,采样方法及判断标准应依照GB 15982。

7.5 应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医院感染发病趋势、相关危险因素和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积极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7.6 宜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监测。

5.8 8 器械相关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5.8.1 8.1 中央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8.1.1 应严格掌握中央导管留置指征,每日评估留置导管的必要性,尽早拔除导管。

8.1.2 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最大无菌屏障。

8.1.3 宜使用有效含量≥2 g/L氯己定乙醇(70%体积分数)溶液局部擦拭2~3遍进行皮肤消毒,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8.1.4 应根据患者病情尽可能使用腔数较少的导管。

8.1.5 置管部位不宜选择股静脉。

8.1.6 应保持穿刺点干燥,密切观察穿刺部位有无感染征象。

8.1.7 如无感染征象时,不宜常规更换导管;不宜定期对穿刺点涂抹送微生物检测。

8.1.8 当怀疑中央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时,如无禁忌,应立即拔管,导管尖端送微生物检测,同时送静脉血进行微生物检测。

5.8.2 8.2 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8.2.1 应严格掌握留置导尿指征,每日评估留置导尿管的必要性,尽早拔除导尿管。

8.2.2 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8.2.3 置管时间大于3d者,宜持续夹闭,定时开放。

8.2.4 应保持尿液引流系统的密闭性,不应常规进行膀胱冲洗。

8.2.5 应做好导尿管的日常维护,防止滑脱,保持尿道口及会 *** 清洁。

8.2.6 应保持集尿袋低于膀胱水平,防止返流。

8.2.7 长期留置导尿管宜定期更换,普通导尿管7 d~10 d更换,特殊类型导尿管按说明书更换。

8.2.8 更换导尿管时应将集尿袋同时更换。

8.2.9 采集尿标本做微生物检测时应在导尿管侧面以无菌操作方法针刺抽取尿液,其他目的采集尿标本时应从集尿袋开口采集。

5.8.3 8.3 呼吸机相关肺炎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8.3.1 应每天评估呼吸机及气管插管的必要性,尽早脱机或拔管。

8.3.2 若无禁忌症应将患者头胸部抬高30°~45°,并应协助患者翻身拍背及震动排痰。

8.3.3 应使用有消毒作用的口腔含漱液进行口腔护理,每6 h~8 h一次。

8.3.4 在进行与气道相关的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8.3.5 宜选择经口气管插管。

8.3.6 应保持气管切开部位的清洁、干燥。

8.3.7 宜使用气囊上方带侧腔的气管插管,及时清除声门下分泌物。

8.3.8 气囊放气或拔出气管插管前应确认气囊上方的分泌物已被清除。

8.3.9 呼吸机管路湿化液应使用无菌水。

8.3.10 呼吸机内外管路应按照11.4的方法做好清洁消毒。

8.3.11 应每天评估镇静药使用的必要性,尽早停用。

5.9 9 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9.1 应严格掌握患者出入ICU的指征,缩短住ICU天数。

9.2 应符合国家关于外科手术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要求。

5.10 10 手卫生要求

10.1 应配备足够的非手触式洗手设施和速干手消毒剂,洗手设施与床位数比例应不低于1:2,单间病房应每床1套。应使用一次性包装的皂液。每床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10.2 干手用品宜使用一次性干手纸巾。

10.3 医务人员手卫生应符合WS/T 313的要求。

10.4 探视者进入ICU前后应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5.11 11 环境清洁消毒方法与要求

11.1 物体表面清洁消毒方法如下:

a) 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时,应随时清洁并消毒;

b) 医疗区域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1~2次,达到中水平消毒;

c) 计算机键盘宜使用键盘保护膜覆盖,表面每天清洁消毒1~2次;

d) 一般性诊疗器械(如听诊器、叩诊锤、手电筒、软尺等)宜专床专用;

e) 一般性诊疗器械(如听诊器、叩诊锤、手电筒、软尺等)如交叉使用应一用一消毒;

f) 普通患者持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如监护仪、输液泵、氧气流量表等)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1~    2次;

g) 普通患者交叉使用的医疗设备(如超声诊断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表面,直接接触患者的部    分应每位患者使用后立即清洁消毒,不直接接触患者的部分应每周清洁消毒1~2次;

h) 多重耐药菌感染或定植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设备应专人专用,或一用一消毒。

11.2 地面应每天清洁消毒1~2次。

11.3 安装空气净化系统的ICU,空气净化系统出、回风口应每周清洁消毒1~2次。

11.4  呼吸机及附属物品的消毒如下:

a) 呼吸机外壳及面板应每天清洁消毒1~2次;

b) 呼吸机外部管路及配件应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长期使用者应每周更换;

c) 呼吸机内部管路的消毒按照厂家说明书进行。

5.12 12 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要求

12.1 床栏、床旁桌、床头柜等应每天清洁消毒1~2次,达到中水平消毒。

12.2 床单、被罩、枕套、床间隔帘应保持清洁,定期更换,如有血液、体液或排泄物等污染,应随时更换。

12.3 枕芯、被褥等使用时应保持清洁,防止体液浸湿污染,定期更换,如有血液、体液或排泄物等污染,应随时更换。

5.13 13 便器的清洗与消毒要求

13.1 便盆及尿壶应专人专用,每天清洗、消毒。

13.2 腹泻患者的便盆应一用一消毒。

13.3 有条件的医院宜使用专用便盆清洗消毒机处理,一用一消毒。

5.14 14 空气消毒方法与要求

14.1 ICU空气应达到GB 15982的要求。

14.2 空气消毒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并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a) 医疗区域定时开窗通风。

b) 安装具备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 空气洁净技术:应做好空气洁净设备的维护与监测,保持洁净设备的有效性。

d) 空气消毒器:应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要求。使用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并定期维护,保    证空气消毒器的消毒效果。

e)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应遵循WS/T 367的规定。

f) 能够使空气达到卫生标准值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6 标准全文

以上就是关于WS/T 512—2016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简介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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