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建造内河钢质船需要哪些规范和标准

   2023-05-09 00:56:21 网络730
核心提示:《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但不超过140m的国内内河航行钢质船舶(包括CSAD船级船舶和持证船舶),是对船舶船体、轮机和电气的技术要求,并构成中国海事局颁布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组成部分。该规范根据

现在建造内河钢质船需要哪些规范和标准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但不超过140m的国内内河航行钢质船舶(包括CSAD船级船舶和持证船舶),是对船舶船体、轮机和电气的技术要求,并构成中国海事局颁布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组成部分。该规范根据内河航道水域的变化,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趋势,新技术、新材料在船上应用,以及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等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原《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的基础上经广泛的调研和深入的技术研究,对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全面的修订,并从将原《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中关于船体、轮机和电气的技术要求分离出来,形成专门适用于国内内河航行钢质船舶的建造规范,以满足国内内河航运造船市场发展的需求。

柴油机出厂试验、船舶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参数

船舶试验分为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两个阶段进行。系泊试验(包括对首制船舶的倾斜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船体、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及动力装置的制造、安装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便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重新调整,使船舶具备适航条件。

船舶试验所依据的标准:

CB/T 13-2007

CB/T 14-1995

CB/T 19-2001

CB* 21-1983

CB* 22-1984

目前能进行船舶试验的实验室很少,主要有环境可靠性与电磁兼容试验服务中心等。

在船体建造完毕或船体某一区域的装配焊接及火工矫正等工作全部结束后,即可进行船体的密性试验。密性试验的目的是检查外板、舱壁等的焊缝有无渗透现象,以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还可通过密性试验,分析焊接缺陷产生的原因,为某些工序提供改进意见。其次,对于船舶设计上要求作强度试验的船体结构,还具有检验其在静载荷作用下;船体结构强度好坏的作用。

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

柴油机出厂试验,是台架试验,试验时间一般50小时左右,检测柴油机的各项特性,并在随机资料里面会填写完善。

船舶系泊、航行试验,对柴油机主机主要是试验柴油机的启动性能、负载试验,主要检测柴油机在带负荷时,各项参数是否在标准要求范围内,主要做前进、倒退、转舵、测速等试验项目,柴油发电机系泊试验,是检测柴油机带负载的能力,突加突卸特性,并车运行时特性是否一致等,主要考核的参数有进、出机淡水水温,进、出机滑油油温,冷却淡水压力、滑油压力、燃油压力、排气温度、进气温度、转速、增压压力、爆炸压力等参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船舶和水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建造、营运及出入境的船舶、船用产品、船用集装箱和水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船用产品,是指国家船检局规定的应当进行检验的船用产品;水上设施,是指船舶以外的水上水下各种排开水的固定或浮动的建筑装置、平台、浮筒。第三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航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黑龙江航运管理部门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工作。第二章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第四条 建造、营运及出入境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应当申请建造检验或营运检验。第五条 建造船舶和水上设施时,应当由具备建造船舶和水上设施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持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向船检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申请建造检验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按船检机构的意见,申请现场检验。第六条 营运检验包括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几种检验时间相重合时,以前一种为主,后一种检验可以与前一种同时进行。第七条 营运中的船舶和水上设施,由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按下列规定申请营运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不含船用产品)按规定间隔数年或者报停后重新使用,应当申请特别检验;

(二)船舶和水上设施(不含船用产品和船用集装箱)每年第一次使用前,应当申请年度检验;

(三)从国外入境或从本省出境到国外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到达本省第一口岸或离开本省的最后口岸,应当申请初次检验或临时检验;

(四)船舶经船检机构检验,限期修理复验而超期未修理复验或航行船舶的消防、救生、系泊、舵设备失灵、损坏、灭失,应当申请临时检验;

(五)船舶发生交通和机损事故或改变用途、航区,改建、更换重要的机械设备,对船舶的稳性、强度、抗沉性能有影响的,应当申请临时检验;

(六)水上拖运废船,应当申请一次性临时检验。第八条 船用产品由船检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第九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合格后,船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三章 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的管理第十条 船检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检验规范、规程及船检机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没有上述规定的,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部门应当提交理论依据,由船检机构认可后实施检验。第十一条 船舶改变船籍、改变所有人、停用及使用前,应当到船检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二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船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即失效:

(一)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交通事故和机损事故;

(二)船舶失去原有的稳性、强度、抗沉性能;

(三)检验证书记载的适航条件发生变化。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检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第十四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人员,在执行检验任务或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干扰和拒绝检验。第十五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船检机构实施检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船舶检验费。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 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建造检验的,由船检机构责令停止建造,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申请营运检验的,由船检机构责令停止航行和禁止出入国境,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使用未经船检机构检验的船用产品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改变船籍、改变所有人、停用及使用前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船检机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检验证书、检验证书已失效或超过检验证书规定的范围擅自航行的,由船检机构责令停止航行,并可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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