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租车服务标准有谁知?

   2022-07-11 02:47:54 网络950
核心提示:1 总则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1.2 本规范由各级

上海出租车服务标准有谁知?

1 总则

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

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 本规范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 经营服务规范

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

的运输服务。

2.2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

、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

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范

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

,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

、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

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

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

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

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

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

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3 车容、仪容规范

3.1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

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部颁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3.1.1 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的名称。

3.1.2 车顶上装有出租标志灯。

3.1.3 车内装有待租显示器。

3.1.4 车内装有里程计价器。

3.1.5 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

3.1.6 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3.1.7 张贴有里程票价表和费收规定。

3.1.8 车上配备有有效灭火器。

3.1.9 车上张贴或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3.2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车容标准。

3.2.1 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

物。

3.2.2 车身外观保护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

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3.3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仪容标准。

3.3.1 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在营运服务过程中必须衣帽整洁

,仪容端庄,对旅客热情礼貌,说话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

3.3.2 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

等证件,并佩带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本人照片、姓名、编号及单位名

称、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服务监督卡。

4 业务受理及调度规范

4.1 出租车站的调度员在受理预约租车业务时必须根据乘客的要

求,合理调度安排车辆,做到有车必供、及时派车;如站内车辆已经派完

暂时无车时,要向乘客耐心解释,并要根据乘客的要求,妥善地作出安排

4.2 出租车驾驶员要了解本省、本市、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

本地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机场、汽车站、火车

站、港口客运站地点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

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

、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及风

景区等旅游景点。

4.3 出租车驾驶员在受理乘客租车业务时要做到招手即停、有客

即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要一视同仁,不挑客,不无故

拒载乘客。

4.4 运送长途乘客或乘客包车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时,出租汽车

客运企业的车辆必须报企业批准;个体车辆则必须到交通主管部门或代管

单位开具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安全。

5 运行服务规范

5.1 乘客乘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照顾乘客上车,帮助

乘客提拿放置行包,提醒坐在前排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

5.2 乘客上车后,驾驶员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有关的问

题,做到有问必答。

5.3 开车前,驾驶员应检查车门是否关牢,问清乘客的去向及乘

车要求,同时开启计价器。如乘客不知目的地的详细地址时,要主动热情

地帮助查找;如乘客单程去郊区、外地需加收空驶费、过路和过桥费时应

事先向乘客说明情况,使乘客心中有数。

5.4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校计

价器和里程表。

5.5 驾驶员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乘客,对老、弱、病、残、孕等特

殊乘客要服务热情,照顾周到。

5.6 行车时,驾驶员要根据乘客要去的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

,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主动

向乘客说明情况,如乘客不同意绕行要求下车时,应按实乘里程收费,不

得拒绝乘客下车或多收车费。

5.7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如计价器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向乘客

说明情况,并提醒乘客按里程表显示里程计收车费,乘客下车后应立即向

有关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5.8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如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

因,请乘客等候,及时检修排除故障,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

乘其他车辆,少收或免收车费。

5.9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

同乘。

5.10 乘客要求留车等候时,如无预约租车任务和其他事情,一

般不应拒绝,可先收前段车费和预约等时费,与乘客对好时间,未到约定

时间不得擅自开车离开。

5.11 出租车在运行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5.12 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好

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乘客,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

,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5.13 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觉维护行业信誉,不得向乘客索要物品

和小费,不违章使用票据。

5.14 出租车驾驶员营运中如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态度要

冷静,要虚心听取乘客的批评意见,做到以理服人,得理让人,不强词夺

理。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妥善处理。

5.15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

等设备,不得无故拒绝。

5.16 出租车载客到达目的地时,驾驶员应按乘客要求,在规定

允许停车的地段内就近停车。

5.17 出租车驾驶员在与乘客结算车费时应报计价器显示车费数

额,唱收唱付,将客票和找补零钱同时交到乘客手中,并向乘客致谢。

5.18 乘客下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道别,并提醒乘客拿好

随身携带物品和注意安全。

5.19 乘客下车后,驾驶员应立即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失的物品

,发现有时,应及时归还给失主;如一时找不到失主,则应送交主管部门

或公安部门协助查找,不得私自留用。

6 附则

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

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

案。

6.2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6.3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加强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的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汽车的数量、停车场(库)、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出租汽车的营运收费标准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制订,做到公平、合理。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维护乘客、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第十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驾驶出租汽车二年以上的经历;

(四)有市交通局等部门认可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

被取消客运服务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出租汽车驾驶员。第十二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符合第九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第十三条 需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交通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的文件、资料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计划以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局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局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发给车辆、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

经核准从事区域性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

本市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须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

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聘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复审。第十七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据,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交通局办理有关手续。

租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面貌的改善,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具体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运输管理所(署)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

本市计划、公安、物价、税务、技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运力额度)

货运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实行额度管理。

市交通委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制订每年的新增运力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经营条件)

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二)有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50辆以上符合要求的货运汽车。第七条 (车辆的条件)

用于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车厢、车辆标识;

(二)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

(三)具有能使用液化石油气或者天然气的技术装置;

(四)车顶装有货运出租汽车的专用顶灯;

(五)在驾驶室规定位置安装统一的计价器,放置驾驶员服务卡。

有关车型、车厢、车辆标识的具体要求,由市交通委另行规定。第八条 (申请和许可)

需要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活动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市运输管理处审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办理专用车辆牌照后,方可经营。第九条 (经营范围)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变更和歇业)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的,应当事先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按照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迁移、改名的,应当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十天内向市运输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市运输管理处缴销有关证件、发票,并向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更换手续。第十一条 (供车点的设置)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大型超市和其他货物集散地设置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供车点的,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批准,并根据需要配备调度管理人员。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供车点必须向全行业开放,设置单位不得垄断货源。

供车点需占用道路的,应当经市交通委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服务方式)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服务规范,为托运人提供电话预约、定点供车、即时要车、包车等方式的营运服务及与其配套的搬运装卸服务。第十三条 (车辆的使用和维护)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接受车辆性能检测。第十四条 (营运车辆的退出)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将营运车辆退出营业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并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驾驶员服务卡;

(三)夜间行驶开启顶灯;

(四)不得拒载;

(五)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

(六)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且出具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托运人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道行驶;

(八)在供车点内依次排队承接业务,服从调度员的指挥。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没有按照规定收费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应当将多收的费用退还托运人。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租车范围,有的限于当地城市,有的范围可以到全省,甚至有的可以进行跨省市租借归还。

企业单位需要的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委托书、单位公章、驾驶员身份证和正式驾照。

事业单位需要的证件——上级单位开具的担保书、本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公章、承办人的身份证和正式驾照。

国内居民需要的证件——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担保人户口本、身份证或本市企业提供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正式驾照。

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宾客需要的证件——返乡证或护照、有效的中国驾驶执照(有的公司可以帮助办理国际驾照换成临时驾照)。

除此以外,各公司会根据用户租赁的不同车型,收取相应的押金。

上海一般租车公司租车手续

单位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合同或公章 ,承租方经办人本市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租车手续 本市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以上证件需原件) 驾驶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非本市居民 身份证、 驾驶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担保人(本市户口)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以上证件需原件) 港、澳、台同胞及外宾 返乡证、护照(以上证件需原件) 中国驾照(以上证件需原件) 担保人本市户口薄、身份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租车,又称为“包车”与“汽车租赁”略有不同,该行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对租车人来说具有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推荐。

在租车前该先了解租赁公司可供车的车型、车况,以确定是否为己所需。然后,咨询这家公司的租赁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证件、押金等情况。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⑴应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您可根据情况(车况、租金、服务项目等)权衡比较各自的综合条件。

⑵为防止有事不能及时还车,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以免事后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异议。

⑶仔细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⑷签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均无异常后,即可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

1、提前试车

为了保障安全,同时避免交车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试乘试驾是必不可少的程序。通过试车,租赁公司可检验租车者的驾驶技术,租车者也可了解汽车的各项性能。

2、违章及事故处理

许多租车者开着租来的汽车随意闯红灯、随处停车,以为汽车租赁公司会为他们的违章行为埋单,其实情况并非如此。按照规定,在租车期间违章的话,经核实后,直接把违章记录和罚款转到租车人的驾驶证上。

3、牢记租车公司服务电话

如果在驾车途中发生各种突发事故,建议租车者先报告交警,然后通知汽车租赁公司。

4、租车保险

租车时购买的基本险只是为大额费用的保险事故提供基本的保障,一些小事故并没纳入范围之内,如果需要更为全面的保障,最好同时购买不计免赔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安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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