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拉票属于什么行为

   2022-09-07 21:56:48 网络770
核心提示:在选举中拉票至少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

竞选拉票属于什么行为

在选举中拉票至少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此为民主社会的特色。拉票在社团、工会、教会等,也经常发生,有如电讯产品推销员。候选人采用不正当或不道德手段拉票,有时被称为“奥步”。

2、定义

在投票选举或人员推荐过程中,打招呼或者暗示具有推荐资格的一些同志投票推荐自己,从而使自己达到晋级或升迁的目的。

在有些场合拉票是种不正之风,要防止这类行为的泛滥,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投票和选举的准则,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和杜绝拉票行为,让拉票者无可乘之机。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合伙拉选票属什么性质?

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行为来判断,比如通过做好人好事这种方式是不违法的,但使用金钱贿赂选民这是违法的。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合国选举法》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竞选人以获得选票为目的,由本人、亲友、竞选团队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财物或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其他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认定为贿选。

贿选是一种跟随着选举出现的现象,对于一般对政治没有热情或研究的大众施以小利就能得到支持。在小范围的选举(如乡镇长或村里长),只要买了几百人就是笃定当选。因此,像一部分较少人口的乡镇长或县市议员选举都有严重的贿选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近年来,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新的竞选手段不断出现,由于一直缺乏对贿选的权威定性,一度使得一些竞选行为游离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同时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2005年民政部下发的通知规定:“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就此解释道:“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另外,农村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也应该区别对待。”尽管有了这样的“解释”,如何界定贿选依然是现实中的难题。

从违法行为构成要素来界定贿选,相对比较科学。构成贿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贿选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委会选举活动。村民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的对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权、对正式候选人的选举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村民的被选举权,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的村委会候选人的被提名权、当选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利。村委会选举活动是指依法选举村委会的活动,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选举活动。贿选就是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破坏了村委会选举活动的行为。

二是贿选的方式,即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

三是贿选的后果必须是足以造成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了村委会的选举。所谓“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非法阻止选民参加登记、投票,或者胁迫、诱使选民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以及迫使选民放弃自己的被选举权等;所谓“破坏村委会选举”,是指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贿选。

对待贿选,应该一面坚决制止一面严谨区分;既要严格要求,使贿选无由发生,又要注意因为规定太死而妨碍选举。因此,在立法中,还应防止对贿选作出扩大解释,对贿选与“拉票”这两种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既有相似也有不同的行为加以区分。村委会选举中的“拉票”行为有其合理的空间,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拉票”行为都是正确的。村委会选举中的“拉票”行为也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哪些是合理应该的,哪些是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候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发布施政方针来“拉票”,或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减少村里不合理开支,减轻村民负担;发展村集体经济;任职期间不要村里误工补贴;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甘愿受罚等,这些“拉票”行为都是正当的。但有些“拉票”行为就是不合理、不正常的了,如请客送礼,用金钱贿赂村民等。合理的“拉票”行为应当允许,经过实践检验可以作为典型的选举经验予以总结推广;而不合理的“拉票”实质上就是一种贿选,必须制止。

遏制贿选应该将法律规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法律规制是综合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为综合治理提供法律的依据,可以规范村委会选举,引导村民自治走上法治的轨道。但是,要根治贿选不能单纯依靠法律规制,因为法律规制治标不治本;只有从贿选现象背后铲除其产生的现实土壤,多角度多层次综合治理,才能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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