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账户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是由业主大会进行决定的;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根据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制定。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依法进行签订房屋维修基金交纳约定,购房者按照购房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比例,进行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维修基金怎么算
房屋维修基金的计算办法:
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办法:
根据(市政府)126号令《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容规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交存,也可以由业主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遵循依法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扩展资料
2018年2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及细则和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及细则规定:
103号令及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按照(有电梯25.2元/平方米,无电梯21.6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业主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应按照(有电梯,18元/平方米,无电梯14.4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
195号令及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有电梯38.5元/平方米,无电梯33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
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有电梯27.5元/平方米,无电梯22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
若开发建设单位在2018年2月1日前,未申请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且未按103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那么开发建设单位在2018年2月1日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维修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住房维修基金缴纳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西宁政府官网-【人民网】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咨询
公共维修基金不需要交税。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缴约定,可以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纳税。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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