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众筹有什么真实的案例可以分享吗

   2022-12-15 12:41:36 网络720
核心提示:京东众筹成功案例经验分享项目产品优势:1、 相对市场同类产品单价较低。2、 功能性强,受众人群广。项目产品劣势:1、 产品为新品,社会认知度低。2、 功能需要体验才能显现出来。3、 需要深度剖析产品的功能性特点和场景卖点。产品页面设计:产品

京东众筹有什么真实的案例可以分享吗

京东众筹成功案例经验分享

项目产品优势:

1、 相对市场同类产品单价较低。

2、 功能性强,受众人群广。

项目产品劣势:

1、 产品为新品,社会认知度低。

2、 功能需要体验才能显现出来。

3、 需要深度剖析产品的功能性特点和场景卖点。

产品页面设计:

产品页面设计之初我们借鉴了京东和天猫一些在线销售排名靠前的店铺及相关产品,根据场景图体现产品实物使用和摆放的效果,突出产品外观设计的优势。通过对产品功能和技术的详介,确立产品高性价比的特性,从产品外观到内在技术到音质全方位为客户介绍,从音响本质上提升顾客的购买欲望。

众筹档位设计:

线上推广规划:

只在上线第一天进行了3000元的今日头条推广,上线两小时就达到了8000元的销售,证明本产品得到了一定的市场认可,但从产品营销角度出发就能满足产品需求,不需从品牌推广入手。

众筹结果:

乐之邦音响最终众筹金额408043元,实际销售金额10万元。

转化率

PV

UV

订单数整体数据分析:

产品上线后,仅在第一天进行了推广活动,前两天从流量到转化率都很不错,随后商家停止了合作推广,进行自主推广,流量和转化率明显出现小坡并一直持续到项目结束。通过第一天的推广证明产品由一定市场粘性,但是随着停止推广流量的下降,影响到了转化率。因此推广在项目进行中占有者重要的地位。

苏宁众筹加入战局 众筹平台谁是最后赢家

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 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 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 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 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 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 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 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2、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的众筹,其主要行为模式就是 向社会大众在介绍资金项目的基础上获得不特定社会对象的投资,因而股权类众筹很容易触及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即便是众筹发起人采取向社 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模式开展众筹业务,投资人数往往也难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数内。因为依照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社会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发行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方面,没有获得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该行为将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不论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至少股权回报型众筹模式会符合这一点)。虽然在互联网 2.0时代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难度,但笔者认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则完全有可能将 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何况,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本身就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

黑马说:众筹是当下炙手可热的领域,也成为巨头们发力竞争的焦点之一。当互联网金融的大风刮来,谁也不想落在别人后面。这不,原本做电商的苏宁也加入了战局,推出了旗下的众筹平台——苏宁众筹。这场群雄逐鹿的好戏,才刚刚开始。

众筹之风越刮越劲,BAT、京东、苏宁似乎都许下一个共同愿望——与众筹走得更近一些。

最新的消息是,4月16日,苏宁云商旗下的苏宁众筹正式上线,首期共计24个项目,包括公益众筹、实物众筹、权益众筹、农业众筹等多个版块。此外,苏宁众筹还整合苏宁金融、PPTV两大体系的资源,推出足球宝、影视剧制作等新兴的收益型众筹项目。

苏宁众筹将金融(收益)和产品(实物)两者结合,对于认筹者来说,即便不是产品的实际需求者,但只要看好产品的市场前景,也能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对于项目发起者来说,在众筹期间,可以充分听取用户和市场的反馈,以利于后续改进产品。苏宁定义的众筹,不仅是实物类众筹,而是开发更多结合用户生活、兴趣的金融型众筹,即玩即赚钱。

业内人士分析,苏宁可以利用的优势有:其一,整合苏宁农村电商资源,匹配农业生产和城市农产品消费的供需;其二,整合苏宁传统业务体系资源,苏宁毕竟在3C家电领域打拼了20多年,与行业供应商长期合作为苏宁众筹挖掘优质项目提供了基础;其三,苏宁拥有1600家实体门店,可以实现在线上平台、线下实体门店同步开展众筹。

然而,苏宁并不是众筹的先行者,其表现如何还有待市场检验。有句老话,互联网时代,快鱼吃慢鱼永远是不可更改的商业法则。

两年前,淘宝众筹就开始试水。那年“双12”,淘宝试探性地推出了众筹平台“淘星愿”,立足点是帮助明星实现愿望,由明星发起项目,粉丝参与完成。

此后,淘星愿延伸出了“淘宝众筹”,向淘宝的普通卖家开放报名。2014年3月底,“淘星愿”和“淘宝众筹”合并成为“淘宝星愿”,发起的项目扩展至音乐、公益、书籍等更多类目。4个月后,“淘宝星愿”又改回“淘宝众筹”。

由此可见,光名字这事,就让淘宝纠结了许久。这两年的淘宝众筹基本是在迷茫中摸索前行。

2014年4月,百度金融也推出了“众筹”频道,一开始打算从影视作品众筹入手,以“百度钱包”为枢纽,打通爱奇艺、PPS、大数据、百度糯米等资源,将“视频用户”转变为“众筹用户”,打通“互联网-金融-电影”的生态圈,实现大生态的闭环运营。

与此同时,其他众筹项目也在百度众筹平台陆续登场。当时百度透露,“百度众筹”将主打“集团作战”,要抢占的是“国内第一互联网众筹平台”。

流量是百度的拿手好戏,再加上百度贴吧——用户UGC内容多,流量大,娱乐明星也多。凭借这些,百度可以利用大数据、大流量和网民需求的精准定位,实现大众筹资。

虽然阿里、百度在众筹市场布局较早,但是发展并不快。在项目数量和融资额度上稍逊于京东众筹。

2014年7月上线的京东众筹,在上线不到5个月的时间内,融资额度就达到1.22亿元,占行业总融资额的45%,尤其是在2014年12月,平台融资额更是占到行业总额的90%。

事实上,淘宝众筹有着自己的资源优势,如强大的电商渠道、完全闭环的金融服务、海量的用户数据……上2015年,淘宝众筹终于开始全面发力。截至今年4月,淘宝众筹共有1000个项目,参与人数超过150万,单个项目最高众筹金额超过1600万元,累积众筹金额超过2亿元,其中科技类项目的众筹金额占到总额的90%。

目前看来,京东众筹和淘宝众筹处在领先位置,这两家平台的交易总量可占到行业总成交量90%。

当然,除了从众筹的角度比较,还要看各平台打造的众筹生态圈是否强硬、与其他业务板块的连接是否融洽,以及是否能为初创企业提供更有效的资源等等。此外,谁的业务模式和风控方法更能保证投资人利益也是一个重要的考核点。

现在,国内众筹市场还处于培育期,还在探索盈利模式。除了众筹平台自身的发展以外,监管政策及法律的出台才能促使众筹行业的发展更加明朗化。

以上就是关于京东众筹有什么真实的案例可以分享吗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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