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23-04-18 03:57:42 网络106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交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货运行业的主管机关。市交通局所属的城、近郊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远郊区、县交通局(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货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财政、公安、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本市的货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开业技术条件:

(一)符合货运市场的规划布局。

(二)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三)运营车辆、装卸设备、服务设施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四)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第五条 从事货运经营,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开业技术合格证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货运经营者运营车辆必须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货运经营者领取车辆运输证件后,方可运营。

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本市从事营业性运输3个月以上的,必须事先到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领取技术合格证件、车辆运输证件或者外省市车辆备案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第六条 货运经营者停业或者歇业时,应当在停业或者歇业后10日内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七条 设立道路货运枢纽站、营业站、运输站、中转站等,其设立地址、等级标准和服务功能必须符合货运行业规划,并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八条 货运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按照运输合同,安全、及时、方便地运输货物。

(二)根据拥有的营业性运输工具、装卸设备、服务设施和技术条件受理运输业务。

(三)特种货物运输,必须符合特种货物运输条件和有关运输规定。

(四)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按照公布的班期,定线、定点运输,并在汽车上装置线路牌。其线路、站点由市交通局核准。

(五)承运、搬运、装卸货物和进行运输服务作业,必须遵守《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管理规范。

(六)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重点工程等的物资运输,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运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度,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保证完成。

(七)随车携带车辆运输证件等有关单证和票据。

(八)不得伪造、涂改、倒卖、转借统一印制的各种道路货物运输证件或者票据。

(九)遵守国家和本市禁运、限运、检疫和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十)执行本市统一规定的货物运价、搬运装卸费率、里程计算标准和运输服

务收费标准,并使用专用票据结算运杂费用。

(十一)严格执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保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十二)按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设备设施的技术状况以及服务质量等进行年度审验。第九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纳运输管理费。运输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运输管理费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收费收入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从事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承运人的身份对货主承担民事责任,在发生货物运输质量事故需要赔偿时,向货主先行赔偿。向货主履行赔偿责任后,货运服务的经营者有权向实际承运货物的货运经营者追偿。第十二条 对货运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质量事故,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

铁路运输对货物包装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农机、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宏观调控。全市营业性货运车辆的年度投放计划,由青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经济、公安等部门编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第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货物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形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货物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一)符合货运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和设施;

(三)有符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要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需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道路货物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按规定程序经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后,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运输管理机关的审批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涉外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其开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性或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必须经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十条 货运车辆易主的,应当在原车主到运输管理机关办理停运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到工商、公安部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新车主持停运、交易、过户手续,到运输管理机关领取《道路运输证》。其中,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新车主拟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开业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本市以外的营业性货运车辆,驻在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接受本市运输管理机关的管理;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到驻在地运输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货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名称和经营项目时,应当到原批准的运输管理机关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货运经营者开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申报,按照规定封存或缴销有关票证,并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和青岛市规定的运价、搬运装卸费率、运输服务业收费标准和里程计算标准,并使用专用票据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倒卖、转借有关道路货运票证。第十五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护车辆和参加车辆检测。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运输管理机关的年度审验;未接受审验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第十六条 从事搬运装卸、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开业、停业及相关行为的管理,适用本章规定。第三章 货物运输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货运经营者根据拥有的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服务和技术条件承接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要求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堆码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行业包装标准对需要包装货物进行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北京中铁快运

托运人所运货物如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托运人应改善后再托运,否则铁路将不予承运。但货物状态有缺陷,北京中铁快运 不致影响货物安全,托运人可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托运。

目前,铁路行业的包装标准《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的附件《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简称《条件》,以下同)”中有明确规定。《条件》根据《铁路法》和有关法规,结合铁路货物运输特点规定凡经铁路运输的零担货物,北京中铁快运 必须使用符合《条件》要求的运输包装。《条件》中没有统一规定包装要求的或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的,必须经铁道部运输局或铁路局认定的运输包装检测部门鉴定,认为符合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后,由托运人向承运车站提出包装试运申请和包装检验证明书,并与车站商定条件、签订试送协议后组织试运。北京中铁快运

物流运输的定义是什么?物流运输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

(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第二章 运输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第五条 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第七条 订立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八条 班轮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三)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四)航名、航次;

(五)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中转港(站、点)(以下简称中转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六)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七)装船日期;

(八)运到期限;

(九)包装方式;

(十)识别标志;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九条 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

(二)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三)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四)船名;

(五)载货重量、载货容积及其他船舶资料;

(六)起运港和到达港;

(七)货物交接的地方和时间;

(八)受载期限;

(九)运到期限;

(十)装、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

(十一)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

(十二)包装方式;

(十三)识别标志;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十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运输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一节 托运人第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志,应当与运输合同的约定相符。

托运人未按前款规定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的物流术语标准将物流运输定义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采购、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物流运输的原则是“及时、准确、经济、安全”。

(1)及时。就是按照产、供、运、销等实际手段,能够及时将物品送达指定地点,尽量缩短物品在途时间。缩短流通时间的主要手段是改善交通,实现运输现代化。另外,应注意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及时发运货物,同时做好委托中转工作,及时把货物转运出去。

(2)准确。就是在运输过程中,能够防止各种差错事故的发生,准确无误地将物品交指定的收货人。由于货物种类繁多,规格不一,加上运输过程中要经过多个环节,稍有疏忽,就容易发生差错。因此,发运货物不仅要求数量准确,品种规格也不能搞错。这就要求加强岗位责任制,精心操作,并要有周密的检查制度。

(3)经济。就是通过合理的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有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和设备,运用规模经济的原理实施配货方案,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和运力,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合理地降低运输费用。

(4)安全。就是在运输过程中,能够防止霉变、残损及危险事故的发生,保证物品完好无损。一是要注意运输、装卸过程中的震动和******等外力的作用,防止货物破损;二是要防止货物由于物理、化学或生物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货物损耗和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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